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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德勇讀《史記》|商鞅“相秦”多少年?

商鞅是個中國曆史上大名鼎鼎的人物。他這偌大名氣,得自為秦孝公輔政,變法圖強,擷取成功,史稱“商鞅變法”。不過這種種新興的舉措,都不是尋常小民想做就能做的事兒,得先有個與之相配的身份,你才配。

那麼,商鞅是以什麼身份參與秦國中樞政治的呢?這個事兒看起來好像很簡單,但其實是很難說清的。至少以我之孤陋寡聞,到目前為止,還沒看到有人把它講述清楚;甚至絕大多數學人根本沒有覺察到這還是個值得一提的事兒。

商鞅本姓公孫。因系衛國諸庶孽子,亦稱“衛鞅”;死前兩年的孝公二十二年被秦孝公封為列侯,因其封邑在商地,複名“商鞅”,号曰“商君”。是以不管是稱呼他為“商鞅”,還是記述他作“商君”,都是所謂“史終言之”的用法,即以其最後的名号來作人身的稱謂。

商鞅入秦,是在秦孝公元年,時值公元前361年。是年,孝公下令國中以求得賢臣,宣稱“賓客群臣有能出奇計強秦者,吾且尊官,與之分土”。鞅聞令西行,以求顯達富貴。實際上他也很快如願以償,達到了目的。不過福兮禍伏,樂極生悲。秦孝公死後,其子“惠文君”(他也就是後來妄自稱王的秦惠文王)繼位,因為商鞅執法嚴苛,跟他結過怨,這位“惠文君”甫一即位就抓捕商鞅,并且還以一種很殘忍的處決方式“車裂”了他。這個時間,是在秦孝公二十四年,時值公元前338年(《史記》之《秦本紀》、《商君列傳》)。

辛德勇讀《史記》|商鞅“相秦”多少年?

鳳凰出版社影印宋刊十四行本《史記》

我在這裡特别強調秦孝公二十四年這個年份,是因為《史記·商君列傳》就在這一年間載有如下紀事:

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貴戚多怨望者。趙良見商君。商君曰:“鞅之得見也,從孟蘭臯,今鞅請得交,可乎?”趙良曰:“仆弗敢願也。孔丘有言曰:‘推賢而戴者進,聚不肖而王者退。’仆不肖,故不敢受命。仆聞之曰:‘非其位而居之曰貪位,非其名而有之曰貪名。’仆聽君之義,則恐仆貪位貪名也,故不敢聞命。”商君:“曰子不說吾治秦與?”趙良曰:“反聽之謂聰,内視之謂明,自勝之謂強。虞舜有言曰:‘自卑也尚矣。’君不若道虞舜之道,無為問仆矣。”商君曰:“始秦戎翟之教,父子無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為其男女之别,大築冀阙,營如魯衛矣。子觀我治秦也,孰與五羖大夫賢?”趙良曰:“千羊之皮,不如一狐之掖;千人之諾諾,不如一士之谔谔。武王谔谔以昌,殷纣墨墨以亡。君若不非武王乎,則仆請終日正言而無誅,可乎?”……後五月而秦孝公卒,太子立。

即在同一年内五個月之後,孝公卒而其太子“惠文君”繼位,商鞅随之被殺。這裡商鞅對趙良所說“吾治秦”雲雲,自是就其“相秦”以來之政治作為而言,要不國家怎麼輪得到他“治”。由此可以看出,所謂“商君相秦十年”,是講商鞅在秦孝公去世之前的十年時間之内,一直持續坐着“相秦”的工作。

談到商鞅“相秦”的“相”字,很多人、包括很多曆史學人,可能很容易想到丞相。然而,商鞅并不是秦國的丞相,蓋秦國的丞相始置于武王二年,亦即公元前309年(《史記·秦本紀》),在商鞅“相秦”的時候,這個諸侯國還沒有丞相這個職位。

關于丞相這一官職的産生時間和它的早期形式及演進過程,是中國古代史上的一個重大問題,我拟另文述說,這裡姑且置而不論。惟《史記·商君列傳》此處這一“相”字不過猶如“宰相”之“相”,隻是一個通行的泛稱而已,并不是什麼正式的官職稱謂。如《韓非子·顯學》雲“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起于卒伍”;又如《莊子·盜跖》雲“仲尼、墨翟窮為匹夫,今為宰相曰‘子行如仲尼、墨翟’,則變容易色稱不足者,士誠貴也”,所說“宰相”,都是對朝堂之上那些掌權輔政高官的泛稱,商鞅“相秦”之“相”,行的也就是這種“宰相”之職。

《史記·陳丞相世家》記載說:“裡中社,平為宰,分肉食甚均。父老曰:‘善,陳孺子之為宰!’平曰:‘使平得宰天下,亦如是肉矣。’”所謂“宰天下”者應即古文獻中“冢宰”、“太宰”之類的官職,而“宰相”一稱之得名或即緣于陳平所說的語義——輔佐君主公平處置各方利益,即宋景公所說“宰相所與治國家也”(《呂氏春秋·季夏紀·制樂》)。當然實質上主要是維護君主的最高利益。

直到春秋時期,這種“相”一直是卿大夫之類貴族行使的職事,而進入戰國時期以後,情況發生變化,開始由專職的行政官僚來行使相應的職權。這是中國古代行政運作制度的一項重大變化。商鞅就是在這一背景下入秦“相秦”的。

商鞅由衛國來到秦國,其身份隻是一介平民。秦孝公元年入秦之後,第二年,昭告天下想要發奮圖強的秦孝公,即蒙“天子緻胙”,也就是周天子顯王把供奉給先祖先王的祭肉分出一部分來賞賜給他。這是一項殊榮,給了秦孝公很大一個面子。原因,當然是秦國咄咄逼人的争霸态勢。再下一年,也就是秦孝公三年,亦即公元前359年,孝公聽取商鞅的建議,“變法修刑,内務耕稼,外勸戰死之賞罰”(《史記·秦本紀》),全面進入了變法圖強的曆程。

在這裡,我想順便鄭重指出,這也就是所謂“商鞅變法”正式展開的一年,現在中國一些通行的曆史教科書,相信楊寬先生的看法(說見楊寬《戰國史》),把“商鞅變法”的開始時間定在公元前356年,亦即秦孝公六年,可這并不合理。

《史記·商君列傳》記述說,就在這一年商定變法改革的過程中,由于高度認可商鞅的提議,“孝公曰:‘善。’以衛鞅為左庶長,卒定變法之令”。單純依據這樣的記載,稍後正式釋出的變法令似乎是商鞅以左庶長身份制定出來之後才被頒行的;至少絕大多數不人都會做出這樣的解讀。

在此需要清楚說明的是,這個“左庶長”并不是什麼行政官職,而是一個爵号,是秦漢二十等爵制中第十等爵位的名号(《漢書·百官公卿表上》)。明此可知,秦孝公是在給衛鞅頒爵,而不是授官。這一舉措的曆史涵義,容下文再予叙說,這裡暫且按下不表。

然而《史記·秦本紀》載述秦孝公“以衛鞅為左庶長”的時間,與《史記·商君列傳》不同,乃是在孝公三年所記變法事宜下叙及變法的後續影響時講到:“卒用商鞅之法,百姓苦之;居三年,百姓便之。乃拜鞅為左庶長。”即謂在“商鞅變法”三年之後,他才獲得左庶長的身份。若是從啟動變法的孝公三年開始,足足“居三年”之後,就是秦孝公六年,亦即公元前356年;若是把啟動變法的孝公三年就算作變法一年,這樣至所謂“居三年”之時,就是秦孝公五年,即公元前357年。

大多數讀書人對此并不深究,往往泛泛依據《商君列傳》的孝公三年說叙事立論,而經過嚴謹考辨仍相信此說者,當以《資治通鑒》最有代表性(宋司馬光《資治通鑒》卷二周顯王十年)。不過也還另有人依從《秦本紀》,采用孝公五年說,譬如清人梁玉繩,還有王念孫,就都是這樣(梁玉繩《史記志疑》卷二九。王念孫《讀書雜志》之《戰國策》卷一“八年”條)。那麼,究竟哪一種說法對呢?

我們大家閱讀《史記》,一定首先要對它的著述體例有所了解。《太史公書》叙述史事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在不同篇章之間,刻意采用詳略互見的筆法,錯綜為文。這樣,既使得行文有曲折回環之妙,也更能合理地安排其本紀、列傳、世家和書、表各種不同構件的内容,令其發揮最佳的效益。

《史記》的本紀,直接承自《春秋》等早期編年體史書,重在以編年的形式和簡明扼要的文字載述重大史事的梗概,是這部史書紀事的大綱和主幹;列傳則是通過相關的代表性人物,來比較詳細地記述史事的細節,是這部史書紀事的分支和枝葉。

關于“商鞅變法”以及商鞅其人的記載,主要分見于《秦本紀》和《商君列傳》兩處。本紀既然是紀事的主幹,便隻能記其略,但對事件發生的時間,要盡可能清楚準确,故其系年的準确性往往會高于列傳;列傳是《史記》紀事的枝葉,因而需要不厭其詳,多載述細節,但在叙事過程中,文字往往前後交錯,缤紛多彩。

基于這一文獻學背景來揣摩《商君列傳》和《秦本紀》這一紀事歧異,竊以為商鞅為左庶長還是應當以《史記·秦本紀》載述的時間為準。仔細審度《秦本紀》的紀事可以看到,其“拜鞅為左庶長”雲雲,是嚴格依照時間的先後次序寫入書中的,即前面先說秦孝公三年,“卒用商鞅之法,百姓苦之”;繼之複雲“居三年,百姓便之”,亦即施行至孝公五年(含始行變法的孝公三年在内)或六年(不含始行變法的孝公三年),遵行新法的百姓已經感到它的便利(真實情況是否如此那是另一回事兒),于是秦孝公“乃拜鞅為左庶長”。 《史記·秦本紀》緊接下來的紀事,是“(孝公)七年,與魏惠王會杜平”。由三年,到五年或六年,再到七年,太史公依次編排下來,文字順暢得很,而商鞅在獻策見有成效之後再被授予左庶長之位,因功受爵,也很合乎情理。簡單地說,商鞅受爵左庶長,應當是在秦孝公五年或六年這兩年間内。

相比之下,《史記·商君列傳》秦孝公“以衛鞅為左庶長,卒定變法之令”的記述,并不準确。

《史記·秦本紀》在“卒用商鞅之法,百姓苦之;居三年,百姓便之。乃拜鞅為左庶長”雲雲句下,緊接着,加了這麼一句注釋性的話:“其事在《商君》語中。”這也就是說:要想了解此事更多的細節,請看《商君列傳》的記述。具體到商鞅受爵左庶長的時間這一問題上來說,這等于是在說:至變法令行用三年之後,因為變法之舉得到百姓的認可,獲得成功,于是秦孝公給商鞅頒授左庶長爵位,以示激勵。在這一前提之下,讀者再去閱讀《商君列傳》中那些相關的細節。

這樣我們也就很容易了解,《史記·商君列傳》中“孝公曰:‘善。’以衛鞅為左庶長,卒定變法之令”的說法,并沒有嚴格依照時間順序來表述“衛鞅為左庶長”的時間,因為這在《秦本紀》中業已做過清楚的說明,司馬遷在這裡隻是指明商鞅為左庶長同他進獻變法之策的關系而已,相當于在“孝公曰:‘善。’”句後加個括号,附注雲“于是以衛鞅為左庶長”的意思,而這同《史記·秦本紀》相參證,正很好地展現出《太史公書》彼此互見的筆法。

好了,現在進入我們論述的主題,即“商君相秦十年”這一問題。由秦孝公二十四年亦即公元前338年向前逆推十年,為秦孝公十四年,即公元前348年。這一年,秦國并沒有發生什麼同商鞅本人直接相關的重大事件,《史記·秦本紀》隻有“初為賦”一項記載,而在《商鞅列傳》裡我們也看不到商鞅的身份在這一年發生了什麼變化。是以,“商君相秦十年”這一記載顯得有些不可思議,或許存在某種訛誤。

辛德勇讀《史記》|商鞅“相秦”多少年?

明末汲古閣刻本《史記索隐》

唐人司馬貞在《史記索隐》中對“商君相秦十年”句加有如下注釋:

《戰國策》雲孝公行商君法十八年而死,與此文不同者。按此直雲“相秦十年”耳,而《戰國策》乃雲“行商君法十八年”,蓋連其未作相之年耳。

司馬貞這種調和其事的做法,看似簡單地解決了問題,并且在很大程度上還得到清代著名學者王念孫的認同(王念孫《讀書雜志》之《戰國策》卷一“八年”條),可實際上卻是回避了任何深入的探讨。

“相秦十年”講不通,而司馬貞對《戰國策》“孝公行商君法十八年而死”的解釋更為不通。蓋《戰國策》這種縱橫家的遊說之詞,其主旨在于拿事兒說事兒,而不是忠實地記述史事,故書中對時間、年歲等項内容同實際的情況往往會有所出入,不必都當真事兒來看。孝公三年始變法圖強,這在《秦本紀》和《商君列傳》中都有清楚記載,而由秦孝公故世之時上推一十八年,為秦孝公六年,并不是實際發生此事的秦孝公三年。是以,《戰國策》的說法是完全不符合曆史事實的;即使是“連其未作相之年”來數算,也完全不對頭。

民國學者沈家本考述《戰國策》這一記載說:“鞅變法始于孝公三年,至二十四年孝公卒,凡二十二年,《國策》所言十八年實誤。”(沈家本《諸史瑣言》卷三)沈氏謂“《國策》所言十八年實誤”,斯乃得之,不過他以秦孝公變法的起始時間作為數算商鞅“相秦”之事的起點,這種做法卻并不一定合理。

清人梁玉繩考辨商鞅“相秦”十年之事,起算的時間,與沈家本不同:

十年誤。鞅以孝公元年入秦,三年變法,五年為左庶長,十年為大良造,二十二年封商君,二十四年孝公卒,鞅死。則十年以何者為始?《索隐》引《秦策》作十八年亦不合。……疑當作“二十年”,自為左庶長數之也。(梁玉繩《史記志疑》卷二九)

梁玉繩以為商鞅為左庶長事在秦孝公五年,是依據《史記·秦本紀》的記載所做的裁斷,其合理性前文已有說明,此不贅述。在這裡,梁氏推測商鞅“相秦”之“十年”為“二十年”的訛誤,且謂應當“自為左庶長數之”,亦即應當從秦孝公五年算起,這些都是很有見地的看法。蓋古書之“二十”或書作“廿”字者,都很容易泐損訛變為“十”,而“二十”這個數目正符合從秦孝公五年到二十四年這個時間段落的長度(含商鞅始為左庶長的秦孝公五年在内)。

左庶長這個爵位雖然不是很高,但畢竟不同于商鞅初入秦國的白丁身份,已與前文所說“卿大夫”之“卿” 大體相當(依楊寬《戰國史》說)。“相”或“宰相”在當時雖然還不是什麼正式的官職,隻能看作是一種行使相應職權的身份,但要想獲得這種身份認可,還是需要具備某種社會地位——這就是舊時沿襲下來的貴族名号,故商鞅得先有左庶長之爵方可正式“相秦”。

後來在秦孝公十年,商鞅又因軍功等進而擷取大良造爵位(秦漢第十六等爵,又名“大上造”,見司馬貞《史記索隐》);孝公二十二年,複進爵最高爵位、第二十等爵徹侯(《史記·秦本紀》。附案“徹侯”後來因避漢武帝名諱改稱“通侯”,亦名“列侯”)。然而,始終也沒有委任給他“丞相”之類的官職,隻是以這些爵位作為資本來“相秦”而已。

不過若是進一步思考這一問題,《戰國策》謂秦孝公行商君法十八年而死的說法,也不容輕忽放過。此說見于《戰國策·秦策一》,原文為:

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孝公行之十八年,疾且不起,欲傳商君,辭不受。

這裡“十八年”的“十”字,通行本無之,但南宋姚宏校定本注雲一别本有之(見《中華再造善本》叢書影印國家圖書館藏宋紹興刻姚宏校訂本《戰國策》卷三),前述唐人司馬貞所見之本正是如此。

辛德勇讀《史記》|商鞅“相秦”多少年?

《中華再造善本》叢書影印國家圖書館藏宋紹興刻姚宏校訂本《戰國策》

又《韓非子·和氏》亦述及秦孝公施行商君之法的年數:

商君教秦孝公以連什伍,設告坐之過,燔詩書而明法令,塞私門之請而遂公家之勞,禁遊宦之民而顯耕戰之士。孝公行之,主以尊安,國以富強,八年而薨。

清人王先慎校雲:“《國策》‘孝公行商君法十八年而死’。《史記》‘商君相秦十年’,《索隐》雲‘《國策》蓋連其未作相之年說也’。案此作‘八年’與《史記》《國策》皆不合,疑‘八’上奪‘十’字。”(王先慎《韓非子集解》卷四)幾處記載,互相參證,這自然是合乎情理的判斷:即《韓非子·和氏》的原本,也應當是講秦孝公行商君之法十八年而身亡。可見這應該是戰國中期以後廣泛流行于世的說法。

像《韓非子》這樣的子書,雖然不像《戰國策》那樣叙事往往嚴重失實,但同樣旨在說理,紀事的準确性也不能同《史記》這類史書相比。

前已述及,商鞅變法始自秦孝公三年,這在《史記》當中有非常明确的記載,是不容否定的事實。但在另一方面,《戰國策》和《韓非子》的說法既已廣泛流行于世,雖然并不符合實際,也應當語出有因。

若是變換一個視角,把這十八年看作是商鞅受爵左庶長之後“相秦”以來的年數,再采用孝公六年商鞅受爵左庶長之說,那麼,從秦孝公六年亦即公元前356年起算,到孝公去世的秦孝公二十四年,亦即公元前338年,前後正好滿一十八年。這樣看來,《戰國策》和《韓非子》講的都應該是商鞅“相秦”以後施行新法的年數。

了解這一情況之後,我想有理由認定,《史記·商君列傳》“商君相秦十年”的“十年”也應該是“十八年”的脫誤,而不是梁玉繩所推測的“二十年”的訛變,即今本《史記》在流傳過程中奪落一個“八”字。隻是這一脫誤由來已久,在北宋人蘇轍改編《史記》撰著的《古史》一書當中,就已然如此(《古史·商君列傳》)。反過來看,商鞅“相秦”的起始時間,也更應該定在孝公六年。

按照以上分析,今中華書局新點校本《史記·商君列傳》“商君相秦十年”的“十年”,理應訂正為“十八年”;至少應當添加一條校勘記,以事說明。

與此相關的是,《史記·商君列傳》在記述商鞅變法的社會接受狀況時寫道:

行之十年,秦民大悅,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于是以鞅為大良造。将兵圍魏安邑,降之。居三年,作為築冀阙、宮廷于鹹陽,秦自雍徙都之。

沈家本就此“行之十年”之“十”字考述說:

“十”乃“七”之訛也。《秦紀》衛鞅變法在孝公三年,築冀阙在十二年。此下文雲“居三年,築冀阙”,十二年前去二,後去三,卻得七年。(沈家本《諸史瑣言》卷三)

“十”、“七”二字在秦漢間字形相近,頗易互訛,沈氏所說信而可從,故今中華書局新點校本《史記》此處“十”字當訂正為“七”。

最後,需要稍加說明的是,《史記·商君列傳》所記“行之十(七)年,秦民大悅”,同前面提到的《史記·秦本紀》“卒用商鞅之法,百姓苦之;居三年,百姓便之”那段話,文句雖頗有相通相近之處,但二者談的不是同一碼事兒。前者是講商鞅受爵左庶長的條件,後者是講他受爵大良造的背景,各有各的叙事緣由,是以才會有“三年”與“七年”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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