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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防疫規定,又一醫院被吊銷執業許可證!

又一醫院因違反疫情防控規定造成疫情擴散而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了。

編輯|趙小桦

來源|看醫界(ID:vistamed)

近日,據漢中市衛健委官微“健康漢中”披露,陝西漢中略陽縣協康醫院因違反疫情防控有關規定,被縣衛生健康局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違反防疫規定,又一醫院被吊銷執業許可證!

通報顯示,今年3月,該醫療機構存在未按規定對醫務人員開展核酸檢測,檢出陽性病例後隔離管控措施落實不力等問題,導緻該市出現多起與該醫療機構相關的新冠肺炎确診病例,造成很大社會影響。

事件發生後,引起了當地衛生部門的高度重視,除了責令該院立即停止診療活動外,還抽調專人進行調查處理,并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該院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據了解,今年3月份,漢中發生了一次疫情,北京青年報報道,自3月8日以來,截至3月18日,漢中市全市累計報告本土确診病例30例,其中29例均在略陽縣,且21例活動軌迹涉及協康醫院。

企查查資訊顯示,協康醫院成立于2006年,此前曾名為略陽縣協和醫院,2020年10月份,更名為略陽縣協康醫院。今年3月份,略陽縣新冠疫情發生後,當地鎮疫情防控應急指揮辦公室曾釋出公告,稱根據流調結果,略陽縣中學路協康醫院成為重點區域,據權威部門通報情況,多人感染均和該院有關,防控辦多次就與協康醫院有交集的人群進行專門排查。

違反防疫規定,多地醫療機構被“吊證”

據《看醫界》了解,自疫情以來,因疫情防控工作落實不力、違反防疫規定,不少醫療機構被停業整頓、關停,甚至吊銷營業執照,其中民營醫療機構是一個“重災區”。

2021年12月,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沈陽譜康醫院違反相關部門規定的“預檢分診”、“一患一消殺”等疫情預防、控制措施,擅自接收發熱病人,緻使疫情擴散,造成數百人涉疫。事發後,不光醫院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撤銷登記,醫院院長闫某旺也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實際上,作為沈陽此輪疫情傳播的當事者,除了沈陽譜康醫院外,沈陽皇姑秀水門診部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責任。2021年1月3日,沈陽召開疫情防控新聞釋出會通報,該門診部在執業過程中,未嚴格執行落實相關規定、未按要求采取有效的疫情防控措施,導緻新冠疫情傳播,給予吊銷執業許可證的處罰。

據“陝西衛生健康執法監督”披露,2021年12月,因違反防疫規定,陝西一家診所被責令停業整頓7天,但該診所卻無視處罰,擅自撕毀封條繼續營業,市、區兩地衛生監督員在接到舉報後火速趕往現場查處,診所負責人對此供認不諱,次日,該診所就被吊銷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同年8月,湖南株洲市也通報了14家因違反疫情防控規定被處理的醫療機構名單,其中有兩家基層醫療機構被責令立即關閉整頓,一家則因收治具有新冠肺炎相關症狀的患者直接被吊銷了執業許可證。

而在2021年1月,據“邯鄲釋出”顯示,因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職不到位,邯鄲市一口氣吊銷了包括磁縣同濟醫院等在内的15家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類似的事情還發生在江西。據江西省衛健委官網釋出的一份通告顯示,新幹縣某村衛生室因在疫情期間違規接診新冠肺炎确診病例,造成疫情擴散,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當事村醫被吊銷助理醫師執業證書。

疫情防控,醫療機構責任重大!

醫療機構作為疫情防控的前沿陣地,容不得絲毫懈怠。據悉,自疫情發生以來,國家疫情防控相關部門曾多次下發政策檔案,強調院感防控的重要性,指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做好防護技術。同時也強調基層醫療機構要加強防範,做好“前哨”工作。

2021年9月,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釋出的《醫療機構内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預防與控制技術指南(第三版)》,就明确要将“三防”理念融入到診療活動中,降低醫療機構内感染風險。

同時指出,醫療機構要圍繞“聚焦源頭管控,嚴防感染風險輸入醫療機構;開展全員教育訓練,全面提高感染防控意識和水準;加強标準預防和額外預防,建立行為屏障;加強人員管控,減少人群聚集”等多項基本要求做好防控,最大限度降低感染發生。

3月15日,新修訂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九版)》出台,并指出,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發現符合病例定義的疑似病例或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結果為陽性者,應立即采集标本進行核酸檢測或閉環轉運至有條件的上級醫療機構進行核酸檢測,期間單人單間隔離。

實際上,無論是對醫療機構,還是對一幹醫務工作者而言,做好疫情防控責無旁貸,否則稍有不慎,将面臨嚴厲處罰。

據《看醫界》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明确,任何機關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而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隐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門聯合制定的《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也提到,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2011年修訂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也明确,醫療機構收治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依法報告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醫療機構存在未按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未及時采取控制措施的、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排程的等,輕則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警告,重則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

由此可見,不論是醫療機構,還是醫務人員、管理者都應進一步壓實疫情防控職責,強化紅線意識,確定疫情防控各項措施落到實處。(本文為《看醫界》釋出,轉載須經授權,并在文章開頭注明作者和來源。)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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