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法治日報:職業球員是高度稀缺資源 俱樂部破産清算需先償還薪資

法治日報:職業球員是高度稀缺資源 俱樂部破産清算需先償還薪資

直播吧2月22日訊 《法治日報》發文談關于運動員的合同糾紛問題,其中也關注到了目前國内俱樂部在欠薪糾紛上的情況。

以下内容為文章節選:

有别于一般的合同,通常附帶商事約定

近兩年受疫情等大環境影響,俱樂部欠薪及是以與運動員發生違約糾紛的事件時常見諸報端,事實上,運動員與俱樂部簽署的工作合同确實與一般人的勞動合同大不一樣。

比如,在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問題上,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個小時,每周不超過44個小時,每周有一天是需要休息的,國家法定節假日工作機關安排勞動者休假。而職業聯賽考慮運動員競技狀态規律和商業安排,一般來說在賽季開始前就全部安排好了,大多數聯賽就在節假日、周末或者假期,還有晚上進行。除了比賽之外,運動員幾乎每天都要進行訓練。

再如,在更換用人機關問題上,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用書面形式通知機關解除活動,除少數例外情況,勞動者無須支付用人機關違約金。而職業聯賽中,職業球員是高度稀缺的人力資源,離職會影響俱樂部及聯賽運作,是以運動員無正當理由單方解約的,要承擔違約金。

還有,在年限問題上,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用人機關簽訂兩次固定期限的用人合同後,就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了。但在職業聯賽中,職業球員的職業生涯很短暫,也就十幾年,巅峰期就幾年,簽訂長期合同或者無期限合同會影響價值最大化,是以最長合同一般不超過5年,無期限勞動合同更是不存在。

在運動員與俱樂部簽署的工作合同中,還有一個特别之處在于,運動員和俱樂部之間還會有商事相關約定,運動員與俱樂部也可能會單獨簽署商事合同。主要有四個方面:知識産權約定、商業開發約定、道德條款或是限制類條款、關于違約金和合同解除權等有關違約糾紛的處理約定。

不當解除合同高發,争議解決管道不暢

有合同,自然就會有合同糾紛。中國政法大學仲裁研究院體育仲裁研究中心主任薛童觀察到,不當解除合同糾紛近年來呈高發态勢。

其中一個典型是,俱樂部認為運動員未達到預期想減薪,由此引發争議。對此,薛童認為,運動員隻要努力比賽和訓練就可以,即使達不到俱樂部預期也不屬于違約,“因為能不能進球,每個賽季進幾個球,這些都是無法保證的,它屬于俱樂部本身的經營風險範疇,不能将其轉嫁給運動員,是以克扣工資就是俱樂部的違約責任了”。

減薪不行,開除不行,那麼能否給運動員“穿小鞋”呢?比如,俱樂部應當給球員注冊卻不注冊,讓球員去預備隊,通過規避相關約定的手段迫使球員自己主動離開。“這也是不行的。”薛童說,國際體育仲裁院曾明确,運動員參加訓練、比賽,不僅是義務,也是權利。

對于受新冠肺炎疫情沖擊導緻的違約事件,薛童說,像足聯等機構,已将疫情定位為不可抗力,而遭遇不可抗力是可以通過調整合同讓合同繼續履行的。“原因很簡單,運動員和俱樂部是利益共同體,雙方合作才能共赢,職業聯賽才可以繼續。這樣,雙方很容易在暫時扣減工資上達成妥協,以促成勞動關系與職業發展的可持續。”

而要是經營不善導緻俱樂部對運動員的承諾沒法兌現,合同義務則不會是以免除。“俱樂部破産清算後,也需要優先償付球員薪資。”薛童補充道。

真正發生糾紛後又該如何解決呢?裴洋提及,1995年生效的體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競技體育發生的糾紛由仲裁機構負責仲裁和調解,但現在大陸體育仲裁機構尚未建立,目前主要通過以下方式來解決:

職業體育聯盟或者體育行業協會内部解決。無論是中國足協還是中國籃協都在内部設有仲裁委員會來專門受理球員勞動合同争議,其所作出的裁決是最終裁決。絕大多數職業勞動合同都是通過這樣的方式解決的。裴洋認為,這種解決方式的問題在于,上述機構并非體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體育仲裁機構,也不是依照其他法律在司法行政部門登記的獨立仲裁機構,“我們還是沒有真正在設定和運作上完全獨立的第三方争議解決機制”。

勞動仲裁。理論上可以去勞動仲裁機構仲裁,但實際上有的勞動仲裁機構會受理,有的不受理。

訴訟。同樣存在有的法院受理有的不受理的問題,而法院即便受理了,漫長的訴訟程式也不适合職業生涯非常短暫的運動員維護相關權益。

“可以說,職業運動員解決争議的方式目前比較尴尬。有必要在體育法或仲裁法修法中,把運動員職業合同糾紛納入可仲裁範圍内進行解決。”裴洋說。

代言合同有局限性,自身權利受到限制

與一般勞動關系不同的是,對于其他行業,政府往往會限定最低工資标準,但在體育這一領域,往往是規定最高工資上限。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裴洋認為,運動員簽訂形象權代言協定很正常,這也是運動員價值最大化的展現。實踐中有利用代言合同規避限薪制的操作,比如運動員與俱樂部在合同中約定的工資并不高,但在所謂獨立形象權合同中規定的薪酬就很高,極易形成“陰陽合同”。

“建議廣大運動員接代言的時候,不要僅關注收益回報,還應審慎稽核,更多關注産品本身的品質。”律師劉迎說。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