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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約冬奧—扛紅旗、當先鋒:萬全在行動」情侶間贈與糾紛這樣判

作者:廖昊

原告劉某與被告崔某通過陌陌相識,雙方見面後當日便确定了戀愛關系。在交往的一年多時間裡,劉某多次通過微信及支付寶向崔某轉款共計88591元。二人分手後,劉某向崔某催要轉賬款項,崔某認為劉某的轉賬行為是劉某對其示愛的意思表示,屬于贈與,轉賬費用也用于雙方共同生活消費,不存在借貸關系,無需歸還錢款。劉某多次催要無果,向萬全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劉某送出的微信及支付寶截圖,無法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借款關系的意思表示,亦未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且轉賬紅包存在“520”“1314”等表達愛意的特殊金額,應當認定為雙方為增進感情的贈與行為,受贈一方無需返還更符合公序良俗,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價值觀。原告劉某主張其轉賬屬于借款行為,所依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援,判決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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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戀愛中雙方之間的财産往來再頻繁不過,但當某天愛情走到盡頭,贈與能否後悔,其實在《民法典》中早已做出了規定,合同編第657條規定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将自己的财産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是以戀愛期間,男女雙方互贈未超過合理範圍的财物應認定為一般贈與,該部分贈與一旦将财物傳遞,贈與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财産。對于一方向另一方的轉賬存在“520”“1314”等表達愛意的特殊金額或标注其他表達愛意的詞語,往往認為附有贈與的性質,應當認定為贈予行為。而對于大額的資金往來,且無法提供證據證明是贈與的情況下,一般應當認定為民間借貸合同,因為不管是從社會公序良俗還是民事權益對等的角度來講,大額的轉賬記錄,不能簡單的認定為贈與。首先,戀愛是雙方平等自願關系,如果在其中加入濃厚的金錢色彩,明顯與社會公德相沖突;其次,将情侶間的轉賬一律認定為贈與,會對一方的财産權益造成較大減損,也不利于社會和諧穩定;最後,情侶間的轉賬大多發自心、源于情,小額财物贈與往往是維護感情的必要支出,但是大額的轉賬則并非僅僅是維系感情,很多時候附有一定的條件,如果轉賬行為附有的目的無法實作,轉賬人要求返還亦是符合民事活動中的公平原則。但需要指出的是,贈與在實際履行後原則上不允許撤銷,戀愛期間給付财物、贈與禮物後反悔要求返還的,證據不充分恐難以得到法律支援。戀愛需理智,送禮要理性,避免承擔超出經濟能力的責任。

「相約冬奧—扛紅旗、當先鋒:萬全在行動」情侶間贈與糾紛這樣判

供稿:馮濤 責任編輯:孟慶山

【來源:萬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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