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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冬奥—扛红旗、当先锋:万全在行动」情侣间赠与纠纷这样判

作者:廖昊

原告刘某与被告崔某通过陌陌相识,双方见面后当日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在交往的一年多时间里,刘某多次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向崔某转款共计88591元。二人分手后,刘某向崔某催要转账款项,崔某认为刘某的转账行为是刘某对其示爱的意思表示,属于赠与,转账费用也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消费,不存在借贷关系,无需归还钱款。刘某多次催要无果,向万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提交的微信及支付宝截图,无法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意思表示,亦未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且转账红包存在“520”“1314”等表达爱意的特殊金额,应当认定为双方为增进感情的赠与行为,受赠一方无需返还更符合公序良俗,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原告刘某主张其转账属于借款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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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恋爱中双方之间的财产往来再频繁不过,但当某天爱情走到尽头,赠与能否后悔,其实在《民法典》中早已做出了规定,合同编第657条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对于一方向另一方的转账存在“520”“1314”等表达爱意的特殊金额或标注其他表达爱意的词语,往往认为附有赠与的性质,应当认定为赠予行为。而对于大额的资金往来,且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是赠与的情况下,一般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因为不管是从社会公序良俗还是民事权益对等的角度来讲,大额的转账记录,不能简单的认定为赠与。首先,恋爱是双方平等自愿关系,如果在其中加入浓厚的金钱色彩,明显与社会公德相冲突;其次,将情侣间的转账一律认定为赠与,会对一方的财产权益造成较大减损,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最后,情侣间的转账大多发自心、源于情,小额财物赠与往往是维护感情的必要支出,但是大额的转账则并非仅仅是维系感情,很多时候附有一定的条件,如果转账行为附有的目的无法实现,转账人要求返还亦是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但需要指出的是,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反悔要求返还的,证据不充分恐难以得到法律支持。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避免承担超出经济能力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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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冯涛 责任编辑:孟庆山

【来源:万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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