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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改委釋出國家發展改革委重大項目後評價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作者:共同富裕鄉村振興

為健全投資項目後評價制度,規範項目後評價工作,提高投資決策水準和投資效益,加強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國家發改委評督司在《中央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管理辦法》基礎上,起草形成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重大項目後評價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國家發改委釋出國家發展改革委重大項目後評價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附件

國家發展改革委重大項目後評價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投資項目後評價制度,規範項目後評價工作,提高投資決策水準和投資效益,加強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政府投資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等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準或核報國務院審批、核準的投資項目(不含境外投資、外商投資項目)後評價工作,适用本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開展的中央預算内投資項目後評價工作,适用本辦法。中央機關和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開展的中央預算内投資項目後評價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境外投資項目後評價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後評價,是指選取有代表性的項目,在項目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一定時間後,将項目建成後所達到的實際效果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含概算)檔案及其審批檔案、項目申請書及其核準檔案的主要内容進行對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提出評價意見和對策建議,并回報到項目參與各方,形成良性項目決策和管理機制。

根據需要,可以對同行業、同區域多個項目開展專題後評價。專題後評價既可以對項目全過程進行評價,也可以聚焦某一問題進行評價。

第四條 項目後評價應當遵循獨立、客觀、科學、公正的原則,保持順暢的資訊溝通和回報,為不斷完善投資事中事後監管體系服務。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項目後評價的組織和管理工作。具體包括:制定項目後評價制度,組織開展項目後評價,制定項目後評價報告編寫通用大綱,建立項目後評價資訊管理系統和後評價成果回報機制,推動項目後評價成果應用,開展項目後評價工作宣傳教育訓練等。

項目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加強對項目機關的指導、協調、監督,支援承擔項目後評價任務的工程咨詢機構做好相關工作,推動項目後評價成果應用。

項目所在地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地區有關機關配合承擔項目後評價任務的工程咨詢機構做好相關工作,推動項目後評價成果應用。

項目機關負責做好自我總結評價,積極配合承擔項目後評價任務的工程咨詢機構開展相關工作,及時、準确、完整地提供項目後評價所需要的相關檔案資料,推動項目後評價成果應用。

承擔項目後評價任務的工程咨詢機構負責按照要求開展項目後評價并送出後評價報告。

第二章 工作程式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每年選取一定數量項目開展後評價,制定項目後評價年度計劃,于年初印送有關項目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項目機關。

第七條 列入後評價年度計劃的項目主要從以下項目中選擇:

(一)對行業和區域高品質發展、現代化産業體系建構、發展新質生産力有重大支撐和示範意義的項目;

(二)對實作碳達峰碳中和、節約資源、保護生态環境、促進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三)對優化資源配置、調整投資方向、優化重大布局有重要借鑒作用的項目;

(四)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新型投融資和營運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範意義的項目;

(五)跨地區、跨流域、工期長、投資大、建設條件複雜,以及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生重大方案調整的項目;

(六)征地拆遷、移民安置規模較大,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過社會穩定事件的項目;

(七)使用中央預算内投資數額較大且比例較高的項目;

(八)提供的産品或服務實行政府定價的項目;

(九)重大社會民生項目;

(十)社會輿論普遍關注的項目。

第八條 列入後評價年度計劃的項目應開展自我總結評價,項目機關應在收到後評價年度計劃檔案之日起2個月内,将自我總結評價報告報送至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時根據項目管理權限報送至項目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或項目所在地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情況特别複雜的項目可适當延長報送期限,但應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

項目機關對自我總結評價報告及相關附件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一般應包括以下内容:

(一)項目概況:項目目标、規劃政策符合性、建設必要性、建設内容和規模、投資估算、資金來源及到位情況、投資概算準許及執行情況、主要技術經濟名額、項目機關及參建機關基本情況等;

(二)項目實施過程總結:前期決策和審批(核準)情況、要素保障情況、建設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重大設計變更及其原因、投資概算調整情況及其原因、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使用、資金管理和使用、竣工驗收和竣工财務決算、運作管理、績效管理等;

(三)項目效益效果評價:财務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态環境效益、資源和能源利用效果、碳達峰碳中和效益、技術效果等;

(四)項目目标及可持續性評價:目标實作程度及其差距和原因、項目可持續性等;

(五)項目總結:自我評價結論及相關建議。

開展專題後評價的項目主要聚焦專題評價内容進行自我總結評價,可簡化編寫其他内容。

核準項目的自我總結評價報告主要根據項目申請書及其核準檔案主要内容、核準要求執行、中央預算内投資支援建設内容及其效益等情況進行編寫。

第十條 項目機關在編寫自我總結評價報告時,應同時按照以下清單準備相關資料,供開展後評價時查閱。

(一)項目前期檔案。主要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含概算)檔案、項目申請書、資金申請報告、開工報告、規劃選址和土地預審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安全預評價報告、節能評估報告、重大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水資源論證報告、水土保持報告、金融機構出具的融資承諾檔案等資料,以及相關批複檔案。

(二)項目實施檔案。主要包括項目招投标檔案、主要合同文本、年度投資計劃、概算調整報告、施工圖設計會審及變更資料、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總結、調試總結報告、監理檔案、竣工驗收報告等相關資料,以及相關批複檔案。

(三)其他資料。主要包括項目結算和竣工财務決算報告及資料,項目運作和生産經營情況,财務報表以及其他相關資料,與項目有關的審計報告、監督檢查或督導報告、統計資料等。

核準項目主要提供上述清單中與項目申請書及其核準檔案主要内容、核準要求執行、中央預算内投資支援建設内容及其效益等情況相關的資料。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項目後評價年度計劃,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工程咨詢機構承擔項目後評價任務。

不得委托參加過同一項目前期、建設實施工作或編寫自我總結評價報告的工程咨詢機構及其子公司、關聯公司承擔同一項目的後評價任務。

第十二條 承擔項目後評價任務的工程咨詢機構,在接受委托後,應組建滿足專業評價要求的工作組,在現場調查、資料收集和社會訪談的基礎上,結合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對照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含概算)檔案、項目申請書及其審批或核準檔案的相關内容,對項目進行全面系統地分析評價。

承擔專題後評價任務的工程咨詢機構應側重對專題評價内容開展深入系統地分析評價,并加強與同行業、同區域項目的對比分析。

第十三條 承擔項目後評價任務的工程咨詢機構,應當按照委托要求和投資管理相關規定,根據業内應遵循的評價方法、工作流程、品質保證要求和執業行為規範,獨立開展項目後評價工作,在委托時限内完成項目後評價任務,送出合格的項目後評價報告。

第十四條 項目後評價報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概述:項目基本情況、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主要結論、項目後評價開展情況及主要結論。

(二)項目前期決策總結與評價:規劃政策符合性、建設必要性評價,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含概算)、項目申請書及其審批或核準檔案主要内容和調整情況及其評價。

(三)項目建設準備和實施總結與評價:開工準備、建設過程、組織管理、重大設計變更、資金落實和使用、竣工驗收等情況及其評價。

(四)項目運作總結與評價:運作效果、制度建設執行等情況及其評價。

(五)項目效益效果評價:财務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态環境效益、項目資源和能源利用效果、技術效果等發揮情況評價。

(六)項目目标及可持續性評價。

(七)項目後評價結論及意見建議。

國家發展改革委可結合具體項目的行業特點、實際情況對上述内容予以适當調整。

開展專題後評價的項目主要聚焦專題評價内容進行總結和評價,可不涉及其他内容。

核準項目主要對項目申請書及其核準檔案主要内容、核準要求執行、中央預算内投資支援建設内容及其效益等情況進行總結和評價,不涉及其他内容。

第十五條 項目後評價應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法,主要包括邏輯架構法、調查法、對比法、專家打分法、綜合名額體系評價法、項目成功度評價法等,并統籌運用資訊技術、大資料、遙感監測等現代化手段。

項目後評價應持續探索創新科學、有效、适用的評價方法。

第十六條 項目後評價應按照适用性、可操作性、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原則,制定規範、科學、系統的評價名額。

承擔項目後評價任務的工程咨詢機構,應根據項目特點和後評價的要求,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确定具體項目後評價方案。

第十七條 對于涉及公衆利益的非涉密項目,工程咨詢機構在開展項目後評價過程中,應當采取适當方式聽取社會公衆和行業專家的意見,并在後評價報告中予以客觀反映。

第三章 成果應用

第十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将後評價成果作為規劃制定、政策調整、制度優化、投資決策、資金安排、項目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及時将後評價成果提供給項目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有關機構參考,共同推進成果應用。

第二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定期以适當方式彙編後評價成果,大力推廣通過項目後評價總結出來的成功經驗和做法,不斷提高投資決策水準和投資效益。

第二十一條 對于通過項目後評價發現的問題,應以适當方式聽取項目機關意見。有關部門、地方應認真分析問題原因,提出改進意見并認真落實,相關落實情況及時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适時對部分後評價項目進行回訪,重點了解後評價工作開展、成果應用及相關改進意見落實情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工程咨詢機構應對項目後評價報告品質及相關結論負責,對後評價過程中掌握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負有保密責任。承擔項目後評價任務的工程咨詢機構及其人員,不得收取項目機關的任何費用,不得向項目機關攤支成本。

對工程咨詢機構相關違規情形的懲戒措施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發改投資規〔2022〕632号)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項目機關存在不按時限送出自我總結評價報告,隐匿、虛報瞞報有關情況和資料資料,應将有關情況通報至相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或地方;情節嚴重的,可自處理之日起1—3年内暫停受理該項目機關中央預算内投資申請;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按照規定移交紀檢監察部門、司法機關,依法依紀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項目後評價工作不得違法增加項目機關的負擔。項目後評價所需經費,按照“誰委托誰負責”原則執行,不得向項目機關等攤派。

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的項目後評價所需經費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支付,委托程式、取費标準、付款方式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發改投資規〔2022〕632号)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項目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業、本地區的項目後評價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釋出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央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14〕2129号)同時廢止。

來源:國家發改委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