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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縣醫院現嬰兒死亡事件,被降級處理!

最近,江蘇徐州睢甯縣人民醫院因涉及一名嬰兒死亡事件,被“依據醫療機構管理相關規定,報請上級部門對睢甯縣人民醫院予以降級處理”。

作者|徐毓才

來源|看醫界(ID:vistamed)

最近,江蘇徐州睢甯縣人民醫院因涉及一名嬰兒死亡事件,被“依據醫療機構管理相關規定,報請上級部門對睢甯縣人民醫院予以降級處理”。

三級縣醫院現嬰兒死亡事件,被降級處理!

來源:睢甯縣人民醫院官網

據醫院官網顯示,睢甯縣人民醫院建院于1949年,1995年被評定為二級甲等綜合性醫院,2011年被江蘇省人民政府确定為江蘇省縣級公立醫院改革試點機關,2014年被國家衛計委确定為全面提升縣級醫院綜合能力第一階段縣醫院,2019年被國家衛健委認定達到縣級醫院綜合服務能力推薦标準,2020年成功轉設成為三級綜合醫院。醫院編制床位730張,實際開放床位850張。

如果上級部門同意“予以降級”,那也意味着剛剛成功轉設成為三級綜合醫院又将被降級為二級醫院。

那麼,睢甯事件是咋回事?誰有權對醫療機構降等級?哪些情況會導緻醫院被降低?降級後,會不會再恢複?

睢甯縣人民醫院涉嬰兒死亡事件是咋回事?

據通報,4月29日夜,睢甯縣患兒石某遠因氣管内異物,由家人送至睢甯縣人民醫院就診,後經睢甯縣急救醫療站轉診至徐州新健康醫院救治,4月30日晨經搶救無效死亡。随後,徐州市成立了由市縣紀委監委、衛健、公安等相關部門及醫療專家組成的聯合調查組,對患兒診療情況開展深入調查。

經調查,睢甯縣人民醫院于4月29日20時10分接診患兒石某遠(男,1歲5月,其姑奶奶石某葉送診),其姑奶奶自述患兒誤咽異物,家人從其口中摳出半粒帶殼南瓜子。接診醫生經詢問病史、肺部聽診等檢查,初步判斷為氣管内異物,給予患兒吸氧、持續監測脈氧等急救措施。

睢甯縣人民醫院考慮到自身救治能力不夠,于當晚21時開具了轉院轉診單,告知患兒親屬盡快轉診。因患兒父母不在現場,其姑奶奶未能做主同意轉診。21時45分,患兒父母到院。22時許,接診醫生在與患兒父親交代病情後處置其他病例,其間,先後于23時55分、30日0時整、1時4分、1時7分、1時19分、1時23分多次向患兒父親電話詢問病情并催促轉院。睢甯縣人民醫院醫務科于29日22時2分與徐州新健康醫院總值班室聯系患兒轉院事宜。30日1時8分,患兒母親撥打120。1時22分,睢甯縣急救醫療站120救護車趕到縣人民醫院,2時30分到達徐州新健康醫院搶救室。當班醫生完善檢查,開放靜脈通道、給予吸氧、心電監護處置以及CT、血正常等輔助檢查。3時47分,患兒突然出現呼吸暫停,醫院立即實施心肺複蘇等搶救措施,并組織專家會診,4時56分,患兒因搶救無效死亡。

調查表明,睢甯縣人民醫院接診後,在患兒未有核酸檢測結果報告情況下,進行了急診處置,并及時開具了轉院轉診單;其間,4月29日20時22分對患兒及其姑奶奶做了核酸采樣,在就診、接診、轉診過程中,睢甯縣人民醫院和徐州新健康醫院均未要求其提供核酸檢測結果。

調查發現,睢甯縣人民醫院在對患兒石某遠的診療過程中首診負責制落實不嚴格、未及時采取相關檢查進一步明确診斷,與親屬溝通交流不充分、對患兒病情及可能産生的嚴重後果告知不到位;在轉診過程中,存在銜接不到位、未及時向接診醫院充分告知患兒的詳細病情。

根據調查結果,依據黨紀政紀及相關法律法規,對涉事機關和相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一、徐州市衛健委對睢甯縣人民醫院給予警告,對接診醫生鄭某祥暫停執業活動,并作進一步調查。責成睢甯縣人民醫院全面開展内部整頓。

二、睢甯縣委給予縣衛健委黨委書記王豔龍黨内警告處分,免去睢甯縣人民醫院黨委書記、院長張濤黨内外職務。

三、依據醫療機構管理相關規定,報請上級部門對睢甯縣人民醫院予以降級處理。

誰有權對醫療機構降等級?

為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1994年2月26日國務院制定并釋出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2016年2月修訂過一次。2022年,再次修訂,并決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三次修訂,盡管根據情況變化,對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但一直堅持實行醫療機構等級評審制度。明确“負責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評審”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監督管理職權的方式之一(第三十九條),肯定“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由專家組成的評審委員會按照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标準,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醫療服務品質等進行綜合評價。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标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第四十條)并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由醫院管理、醫學教育、醫療、醫技、護理和财務等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聘任。”(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對達到評審标準的醫療機構,發給評審合格證書;對未達到評審标準的醫療機構,提出處理意見。”(第四十二條)

違反了哪些規定,可能會導緻醫療機構被降級?

盡管《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對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有很多條款,但對于降低醫療機構等級卻沒有相關條款。

也許因為醫療機構等級來源于醫療機構評審。

2011年9月21日原衛生部印發了《醫院評審暫行辦法》(衛醫管發〔2011〕75号)。

《醫院評審暫行辦法》規定,醫院周期性評審包括對醫院的書面評價、醫療資訊統計評價、現場評價和社會評價等方面的綜合評審。各級醫院評審結論分為甲等、乙等、不合格。甲等、乙等醫院,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衛生部統一格式的等級證書及辨別。對評審結論為“不合格”的醫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下達整改通知書,給予3-6個月的整改期。醫院應當于整改期滿後5個工作日内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次評審,再次評審結論分為乙等或者不合格。再次評審不合格的醫院,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評審具體情況,适當調低或撤銷醫院級别;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進行相應處理。

《醫院評審暫行辦法》還規定,醫院在等級證書有效期内,在醫德醫風、醫療品質和醫療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撤銷原評審結論,取消評審等次,并收回證書和辨別。

當然,這裡的“醫德醫風、醫療品質和醫療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比較寬泛。

從2020年12月,國家衛生健康委印發的三級醫院評審标準(2020年版)來看,也許對醫療機構被降級的規定說的更具體。

2020年版三級醫院評審标準共3部分101節,設定448條标準和監測名額。其中第一部分為前置要求部分,共設3節25條評審前置條款。标準規定:醫院在評審周期内發生一項及以上情形的,延期一年評審。延期期間原等次取消,按照“未定等”管理。顯然,這一前置要求實際上是醫院等級評審的門檻,是有沒有資格參與評審和能不能“準入”的前提,也是單項“否決”名額,是以,也可以了解為取消或降低醫院等級的“金标準”。

前置要求三節分别是依法設定與執業、公益性責任和行風誠信、安全管理與重大事件。

在依法設定與執業中要求,包括15條:

(一)醫院規模和基本設定未達标;

(二)僞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院命名不合規,未按時校驗、拒不校驗或有暫緩校驗記錄,擅自變更診療科目或有診療活動超出診療科目登記範圍;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與其他組織投資設立非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對外出租、承包醫療科室;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向出資人、舉辦者配置設定或變相配置設定收益;

(三)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四)違法違規采購或使用藥品、裝置、器械、耗材開展診療活動,造成嚴重後果;未經許可配置使用需要準入審批的大型醫用裝置;

(五)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開展相關母嬰保健技術;

(六)買賣人體器官或者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未經許可開展人體器官擷取與移植技術;

(七)非法采集血液,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出售無償捐血的血液;

(八)違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其他嚴重後果;或其他重大醫療違規事件,造成嚴重後果或情節嚴重;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監督執法機構近兩年來對其進行傳染病防治分類監督綜合評價為重點監督機關(以兩年來最近一次評價結果為準);

(九)篡改、僞造、隐匿、毀滅病曆資料,造成嚴重後果;

(十)将未通過技術評估與倫理審查的醫療新技術、禁止類醫療技術應用于臨床,造成嚴重後果;

(十一)違規購買、儲存、調劑、開具、登記、銷毀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或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造成嚴重後果;

(十二)未取得放射診療許可從事放射診療工作,造成嚴重後果;

(十三)未依法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或職業病診斷、未依法履行職業病與疑似職業病報告等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

(十四)違規釋出醫療廣告,情節嚴重;

(十五)其他重大違法、違規事件,造成嚴重後果或情節嚴重。

在公益性責任和行風誠信方面包括5條,(一)應當完成而未完成對口支援、中國援外醫療隊、突發公共事件醫療救援、公共衛生任務等政府指令性工作。(二)應當執行而未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分級診療政策。(三)醫院上司班子發生3起以上嚴重職務犯罪或嚴重違紀事件,或醫務人員發生3起以上違反《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的群體性事件(≥3人/起),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四)發生重大價格或收費違法事件,以及惡意騙取醫保基金。(五)提供、報告虛假住院病案首頁等醫療服務資訊、統計資料、申報材料和科研成果,情節嚴重。

在安全管理與重大事件方面,包括5條,(一)發生定性為完全責任的一級醫療事故或直接被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判定的重大醫療事故。(二)發生重大醫院感染事件,造成嚴重後果。(三)發生因重大火災、放射源洩漏、有害氣體洩漏等被通報或處罰的重大安全事故。(四)發生瞞報、漏報重大醫療過失事件的行為。(五)發生大規模醫療資料洩露或其他重大網絡安全事件,造成嚴重後果。

而本次睢甯事件應該屬于“其他重大醫療違規事件,造成嚴重後果或情節嚴重”。

降級後,會不會再恢複?

由此可見,醫院違規會被降低等級的條條框框很多,那麼,醫院降級後,會不會再恢複原有等級?

當然可以。

2020年10月26日,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官網釋出一則《關于确定南方醫科大學順德醫院為三級甲等綜合醫院的公示》。據悉,該院在2019年4月因多例患兒不明原因發熱、5例新生兒相繼死亡被撤銷三甲資格。

《公示》顯示,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廣東省衛生廳關于醫療機構評審的實施細則(試行)》《廣東省衛生健康委關于進一步完善三級醫院(綜合醫院、專科醫院)等級評審工作的通知》,廣東省衛生健康委組織專家對廣東順德醫院進行資格審查、現場評審、綜合評分,結果達到标準。拟确定廣東順德醫院為三級甲等綜合醫院。(本文為《看醫界》釋出,轉載須經授權,并在文章開頭注明作者和來源。)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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