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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要離職後發放的獎金,法院怎麼判決?|案例研究

作者:勞動案例庫
員工要離職後發放的獎金,法院怎麼判決?|案例研究

【裁判要旨】

用人機關主張項目尚未結案,不符合支付傭金的條件,但勞動者已離職,對于勞動者的傭金用人機關應予發放。

【案情簡介】

1、2016年4月,吳某入職上海某房産公司處。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吳某工資為“基本工資2300元”。雙方勞動關系于2021年3月31日解除。吳某工資以銀行轉賬形式發放,下發薪,計薪期間為自然月。上海某房産公司送出工資明細,顯示吳某2020年6月實發工資7852.56元。吳某送出銀行流水,證明其工資數額。該證據中上海某房産公司發放吳某的每個月的工資數額均不低于2300元,沒有找到上海某房産公司工資明細中所載吳某2020年6月工資。

2、吳某送出《欠付傭金明細》,該證據顯示吳某存在2017年5月至2020年4月傭金207400元未支付。該明細載有趙某簽字。雙方共認趙某系上海某房産公司營銷總監,系吳某上級上司。

3、雙方共認雙方提及的提成、傭金、績效獎金、獎金均為同一性質的款項。上海某房産公司認為吳某主張傭金的項目尚未達到傭金發放條件。

【裁判結果】

天津市西青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作出(2020)西青勞人仲字第2232号決定書;

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2021)津0111民初58号民事判決機關支付2017年5月至2020年4月傭金207400元;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津01民終9716号民事判決維持原審法院支付2017年5月至2020年4月傭金207400元的認定。

員工要離職後發放的獎金,法院怎麼判決?|案例研究

【管理提示】

1、提示用人機關如銷售人員實施銷售傭金發放制度,應當履行制度民主公示程式,如一旦發生争議,機關能夠有充分證據證明發放标準的制度依據,以便判定員工是否具備發放條件,如此,如員工具備傭金發放條件,則可抗辯不符合制度規定。

2、提示用人機關傭金發放問題原則上屬于機關自主管理權範疇,但如果勞動者已經離職,如有充分證據能證明傭金是針對其在職期間工作的獎勵,且可以确定勞動者傭金計算标準或金額,則仲裁或法院可能傾向會認定即便條件未達成,但鑒于勞動者已經離職,酌情或直接全額判決傭金。

【勞動者提示】

1、提示勞動者涉及到獎金傭金發放問題,應由勞動者舉證證明傭金獎金發放标準,或者證明機關拖欠傭金獎金的證據,否則仲裁或法院會因為傭金獎金屬于機關自主決定發放範疇,而不支援勞動者仲裁請求。

2、提示勞動者如果已經離職,如機關拒絕發放傭金或獎金,則建議在離職之日一年之内提起仲裁,否則超過一年,即便機關應該支付傭金或獎金,如機關提出時效抗辯,此時勞動者即便有充足證據證明應發放金額等證據,由于勞動者未及時申請仲裁,則會被裁定駁回請求。

聲明:文章内容僅供參考,不作為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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