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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要离职后发放的奖金,法院怎么判决?|案例研究

作者:劳动案例库
员工要离职后发放的奖金,法院怎么判决?|案例研究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主张项目尚未结案,不符合支付佣金的条件,但劳动者已离职,对于劳动者的佣金用人单位应予发放。

【案情简介】

1、2016年4月,吴某入职上海某房产公司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吴某工资为“基本工资2300元”。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3月31日解除。吴某工资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下发薪,计薪期间为自然月。上海某房产公司提交工资明细,显示吴某2020年6月实发工资7852.56元。吴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其工资数额。该证据中上海某房产公司发放吴某的每个月的工资数额均不低于2300元,没有找到上海某房产公司工资明细中所载吴某2020年6月工资。

2、吴某提交《欠付佣金明细》,该证据显示吴某存在2017年5月至2020年4月佣金207400元未支付。该明细载有赵某签字。双方共认赵某系上海某房产公司营销总监,系吴某上级领导。

3、双方共认双方提及的提成、佣金、绩效奖金、奖金均为同一性质的款项。上海某房产公司认为吴某主张佣金的项目尚未达到佣金发放条件。

【裁判结果】

天津市西青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2020)西青劳人仲字第2232号决定书;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1民初58号民事判决单位支付2017年5月至2020年4月佣金207400元;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1民终9716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支付2017年5月至2020年4月佣金207400元的认定。

员工要离职后发放的奖金,法院怎么判决?|案例研究

【管理提示】

1、提示用人单位如销售人员实施销售佣金发放制度,应当履行制度民主公示程序,如一旦发生争议,单位能够有充分证据证明发放标准的制度依据,以便判定员工是否具备发放条件,如此,如员工具备佣金发放条件,则可抗辩不符合制度规定。

2、提示用人单位佣金发放问题原则上属于单位自主管理权范畴,但如果劳动者已经离职,如有充分证据能证明佣金是针对其在职期间工作的奖励,且可以确定劳动者佣金计算标准或金额,则仲裁或法院可能倾向会认定即便条件未达成,但鉴于劳动者已经离职,酌情或直接全额判决佣金。

【劳动者提示】

1、提示劳动者涉及到奖金佣金发放问题,应由劳动者举证证明佣金奖金发放标准,或者证明单位拖欠佣金奖金的证据,否则仲裁或法院会因为佣金奖金属于单位自主决定发放范畴,而不支持劳动者仲裁请求。

2、提示劳动者如果已经离职,如单位拒绝发放佣金或奖金,则建议在离职之日一年之内提起仲裁,否则超过一年,即便单位应该支付佣金或奖金,如单位提出时效抗辩,此时劳动者即便有充足证据证明应发放金额等证据,由于劳动者未及时申请仲裁,则会被裁定驳回请求。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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