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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缇萦的曆史性貢獻

少女缇萦的曆史性貢獻

“缇萦救父”的故事可謂家喻戶曉。原文如下:

文帝四年中,人上書言淳于意受賂,以刑罪當傳,西之長安。意有五女,随而泣。意怒,罵曰:“生子不生男,緩急無可使者!”于是少女缇萦傷父之言,乃随父西。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切痛死者不可複生,而刑者不可複續,雖欲改過自新,其路莫由,終不可得。妾願入身為官婢,以贖父刑罪。”上聞而憫其意,此歲即除肉刑法。

千百年來,少女缇萦那種勇敢無畏的孝心感動着無數人,可是很少有人去思考,就在缇萦一心救父的言辭中,向我們提出了一個具有“曆史開創性”的法律觀念,那就是“犯罪之人應當有改過自新的機會”,而不應是“刑者不可複續,雖欲改過自新,其路莫由,終不可得”。

在缇萦之前,我國的刑罰手段主要以“肉刑“為主,比如割舌、挖眼、砍手足、刺面、割鼻等都是大家比較熟悉的。統治者施用這些刑罰主要有兩個目的,一是對那些觸犯統治者利益的人實施報複;二是企圖“以刑止刑”。“以刑止刑”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通過對罪犯實施肉刑起到震懾人民的作用,其次讓那些犯罪受刑之人失去再次犯罪的能力。

但是統治者不管出于哪一種目的,都造成了一個事實,那就是受過刑的人身體上會留下明顯的“标志”,他們以後不管走到哪裡,做什麼工作,都無法抹去他們犯過罪這一“顯而易見”事實,是以也就使這些人失去了從新做人的機會。

缇萦提出“改過自新”這一理念,希望不要把所有犯罪之人“一棒子打死”,不能不說是我國法律史上一個重大思想突破,為我國的法治建設和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說不定我們現在的“勞教制度”最深根源就是缇萦的這一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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