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缇萦救父”的故事可谓家喻户晓。原文如下:
文帝四年中,人上书言淳于意受赂,以刑罪当传,西之长安。意有五女,随而泣。意怒,骂曰:“生子不生男,缓急无可使者!”于是少女缇萦伤父之言,乃随父西。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切痛死者不可复生,而刑者不可复续,虽欲改过自新,其路莫由,终不可得。妾愿入身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上闻而悯其意,此岁即除肉刑法。
千百年来,少女缇萦那种勇敢无畏的孝心感动着无数人,可是很少有人去思考,就在缇萦一心救父的言辞中,向我们提出了一个具有“历史开创性”的法律观念,那就是“犯罪之人应当有改过自新的机会”,而不应是“刑者不可复续,虽欲改过自新,其路莫由,终不可得”。
在缇萦之前,我国的刑罚手段主要以“肉刑“为主,比如割舌、挖眼、砍手足、刺面、割鼻等都是大家比较熟悉的。统治者施用这些刑罚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对那些触犯统治者利益的人实施报复;二是企图“以刑止刑”。“以刑止刑”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通过对罪犯实施肉刑起到震慑人民的作用,其次让那些犯罪受刑之人失去再次犯罪的能力。
但是统治者不管出于哪一种目的,都造成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受过刑的人身体上会留下明显的“标志”,他们以后不管走到哪里,做什么工作,都无法抹去他们犯过罪这一“显而易见”事实,因此也就使这些人失去了从新做人的机会。
缇萦提出“改过自新”这一理念,希望不要把所有犯罪之人“一棒子打死”,不能不说是我国法律史上一个重大思想突破,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说不定我们现在的“劳教制度”最深根源就是缇萦的这一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