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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嬰被外婆和舅爺爺11萬元賣掉:難言之隐可了解,買賣孩子不能饒

男嬰被外婆和舅爺爺11萬元賣掉:難言之隐可了解,買賣孩子不能饒

被抛棄的男嬰

一對夫婦因向列車員(蘭州開往溫州的列車上)求助“尋找嬰兒奶粉”引起列車長懷疑,經詢問得知,男嬰是倆人花11萬元買來的。按照男嬰舅爺爺的供述,男嬰的母親還尚未成年,意外懷孕生下男嬰後,家族成員為保全家庭名譽,便主動将男嬰賣與他(她)人撫養:而涉事夫婦的情況是,登記結婚後,因無法生育,就産生收養小孩的想法。

要知道,如果撇開“買賣孩子”的操作,買賣雙方可謂各有各的難言之隐。畢竟就男嬰舅爺爺所提及的家庭名譽,對于那些婚戀秩序相較不怎麼開化的地域,無論是對家庭名譽,還是對男嬰母親,都算是“緻命的打擊”。

之是以強調這個問題,倒不是為賣孩子的行為脫罪,而是對于未婚生子的母親(未成年女孩、沒到談婚論嫁地步意外懷孕的女性、奉子成婚女性不在這個序列裡),到底該如何保護自己和孩子的權益,始終是個值得關注的問題。

至于涉事夫婦,據悉倆人在買男嬰之前,也通過當地相關部門尋求過收養孩子,但因沒找到合适的孩子,就想着私底下買個孩子。平心而論,雖然目前流行的婚姻觀念中強調婚姻的核心不是孩子,但是能将如此理念實踐下去的家庭卻并不多,尤其受傳統婚戀秩序觀念影響較重的夫妻,簡直是不能了解的。

如此攤開說,就在于即便“買賣孩子”是違法行為,卻并不意味着一定是非黑即白的事情。就像這起案件來講,在雙方交易之前,各自都有較為難解的世俗之苦,要是不考慮法理秩序對男嬰的權益保護,這般交易之後,确實就能達到各自的倫理目的。

然而我們現行的法理秩序在審視類似的困境時,往往更考慮“沒有行為能力個體”(未成年的母親、剛出生的嬰兒或未成年的孩子)的權益,這就使既定的難言之隐隻能被強力折疊,但是對于既定的難言之隐卻又是世俗秩序運轉的核心推動。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好的程式化疏通解決方案,便會産生别的悲劇。

就男嬰母親來講,以她未成年就外出打拼,便可得知家庭的經濟條件不會很好。這種情況下,孩子留着自己撫養,家庭名譽和個人名譽也隻是道德評價問題,而更為實際的問題是,這個孩子将會讓經濟條件本就不好的家庭情況變得更為維艱。

甚至可預見的是,這個孩子的到來将會讓母親及背後的家庭短期内陷入窒息性的道德困境,繼而回報到孩子身上,也會讓他的成長變得不那麼容易。推導這個可預見的後果,主要是為指出,将孩子賣與他(她)人撫養并不是唯一的出路。

但對于賣家來講,這卻可能是最優選的邏輯(并不是支援他(她)們賣孩子,隻是站在他(她)們的立場上看待這個問題)。一方面,私底下将孩子賣與他(她)人撫養,不會引發周遭的議論;另一方面,在回避掉名譽的擔憂後,還能得到既定的經濟補償,确實也算“兩全其美”的事情。但賣家沒有考慮到的是,孩子是個有血有肉的生命,就這樣毫無保障地賣給沒有血親關系的家庭撫養,确實也是夠沒有人情味的。

另外雖然人們早已接受“女性不是生娃工具”的理念,但是對于很多家庭來講,“女性生不出孩子”,不管是出于什麼原因,都可能導向婚姻破裂。不得不說,在很多理念的認識上,了解是一回事兒,實踐又是另一回事兒。

但是,這也不意味着解決“女性生不出孩子”的沖突,要通過買孩子的方式解決。從根本上講,“想要孩子而求不得”和“不想要孩子而必須棄”都是生活困境,但是對于崇尚個體權益的現代社會,要想打通各取所需,就需要通過程式去互補,因為隻有如此才能兼顧到孩子的利益。

在這個事情上,因為牽涉程式問題,以及買賣雙方都不願意過多的引起關注,是以多數時候便走向私下勾兌。歸根結底地講,就是因為人們都很在意周遭的道德評議或是旁觀者太愛以道德去審視“生孩子”的問題,才會讓買賣雙方不約而同的都走上違法之路。不得不承認,這既是個體性的問題,也是社會性的困境。

與此同時,不少人同情買家,認為買家比賣家更适合撫養男嬰。在這個事情上,基本的邏輯依據是:既然賣家已經決定不想要孩子,就說明他(她)們打心底裡對孩子沒有愛,而對于買家來講,不僅有收養孩子的需求,還肯花11萬元将孩子買下,基本可斷定他(她)們不會輕易辜負孩子。

在這個考量上,前提是暫且回避違法事實,僅就孩子的處境而言。可是普遍來講,就算孩子在買家會被善待,但這也是基于好結果而言的。畢竟買家在獲得孩子的撫養權時,是通過交易獲得的,而在沒有樸素的血親關系加持下,以及沒有合規領養程式限制下,孩子的安危就充滿不确定性。

就此很多人可能會拿特例進行辯駁,就是“親生父母也有虐待孩子的情況”,“養父母也有很愛孩子的情況”。對于這種辯駁當然是有意義的,但是從普遍性上講,隻有程式化的限制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孩子的權益。要不然,把一個孩子的未來寄寓在非親非故的家庭中,怎能不讓人感到擔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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