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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婴被姥姥和舅爷爷11万元卖掉:难言之隐可理解,买卖孩子不能饶

男婴被姥姥和舅爷爷11万元卖掉:难言之隐可理解,买卖孩子不能饶

被抛弃的男婴

一对夫妇因向列车员(兰州开往温州的列车上)求助“寻找婴儿奶粉”引起列车长怀疑,经询问得知,男婴是俩人花11万元买来的。按照男婴舅爷爷的供述,男婴的母亲还尚未成年,意外怀孕生下男婴后,家族成员为保全家庭名誉,便主动将男婴卖与他(她)人抚养:而涉事夫妇的情况是,登记结婚后,因无法生育,就产生收养小孩的想法。

要知道,如果撇开“买卖孩子”的操作,买卖双方可谓各有各的难言之隐。毕竟就男婴舅爷爷所提及的家庭名誉,对于那些婚恋秩序相较不怎么开化的地域,无论是对家庭名誉,还是对男婴母亲,都算是“致命的打击”。

之所以强调这个问题,倒不是为卖孩子的行为脱罪,而是对于未婚生子的母亲(未成年女孩、没到谈婚论嫁地步意外怀孕的女性、奉子成婚女性不在这个序列里),到底该如何保护自己和孩子的权益,始终是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至于涉事夫妇,据悉俩人在买男婴之前,也通过当地相关部门寻求过收养孩子,但因没找到合适的孩子,就想着私底下买个孩子。平心而论,虽然当前流行的婚姻观念中强调婚姻的核心不是孩子,但是能将如此理念实践下去的家庭却并不多,尤其受传统婚恋秩序观念影响较重的夫妻,简直是不能理解的。

如此摊开说,就在于即便“买卖孩子”是违法行为,却并不意味着一定是非黑即白的事情。就像这起案件来讲,在双方交易之前,各自都有较为难解的世俗之苦,要是不考虑法理秩序对男婴的权益保护,这般交易之后,确实就能达到各自的伦理目的。

然而我们现行的法理秩序在审视类似的困境时,往往更考虑“没有行为能力个体”(未成年的母亲、刚出生的婴儿或未成年的孩子)的权益,这就使既定的难言之隐只能被强力折叠,但是对于既定的难言之隐却又是世俗秩序运转的核心推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好的程式化疏通解决方案,便会产生别的悲剧。

就男婴母亲来讲,以她未成年就外出打拼,便可得知家庭的经济条件不会很好。这种情况下,孩子留着自己抚养,家庭名誉和个人名誉也只是道德评价问题,而更为实际的问题是,这个孩子将会让经济条件本就不好的家庭情况变得更为维艰。

甚至可预见的是,这个孩子的到来将会让母亲及背后的家庭短期内陷入窒息性的道德困境,继而反馈到孩子身上,也会让他的成长变得不那么容易。推导这个可预见的后果,主要是为指出,将孩子卖与他(她)人抚养并不是唯一的出路。

但对于卖家来讲,这却可能是最优选的逻辑(并不是支持他(她)们卖孩子,只是站在他(她)们的立场上看待这个问题)。一方面,私底下将孩子卖与他(她)人抚养,不会引发周遭的议论;另一方面,在回避掉名誉的担忧后,还能得到既定的经济补偿,确实也算“两全其美”的事情。但卖家没有考虑到的是,孩子是个有血有肉的生命,就这样毫无保障地卖给没有血亲关系的家庭抚养,确实也是够没有人情味的。

另外虽然人们早已接受“女性不是生娃工具”的理念,但是对于很多家庭来讲,“女性生不出孩子”,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都可能导向婚姻破裂。不得不说,在很多理念的认识上,理解是一回事儿,实践又是另一回事儿。

但是,这也不意味着解决“女性生不出孩子”的矛盾,要通过买孩子的方式解决。从根本上讲,“想要孩子而求不得”和“不想要孩子而必须弃”都是生活困境,但是对于崇尚个体权益的现代社会,要想打通各取所需,就需要通过程序去互补,因为只有如此才能兼顾到孩子的利益。

在这个事情上,因为牵涉程序问题,以及买卖双方都不愿意过多的引起关注,所以多数时候便走向私下勾兑。归根结底地讲,就是因为人们都很在意周遭的道德评议或是旁观者太爱以道德去审视“生孩子”的问题,才会让买卖双方不约而同的都走上违法之路。不得不承认,这既是个体性的问题,也是社会性的困境。

与此同时,不少人同情买家,认为买家比卖家更适合抚养男婴。在这个事情上,基本的逻辑依据是:既然卖家已经决定不想要孩子,就说明他(她)们打心底里对孩子没有爱,而对于买家来讲,不仅有收养孩子的需求,还肯花11万元将孩子买下,基本可断定他(她)们不会轻易辜负孩子。

在这个考量上,前提是暂且回避违法事实,仅就孩子的处境而言。可是普遍来讲,就算孩子在买家会被善待,但这也是基于好结果而言的。毕竟买家在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时,是通过交易获得的,而在没有朴素的血亲关系加持下,以及没有合规领养程序约束下,孩子的安危就充满不确定性。

就此很多人可能会拿特例进行辩驳,就是“亲生父母也有虐待孩子的情况”,“养父母也有很爱孩子的情况”。对于这种辩驳当然是有意义的,但是从普遍性上讲,只有程式化的约束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孩子的权益。要不然,把一个孩子的未来寄寓在非亲非故的家庭中,怎能不让人感到担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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