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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評丨9歲男孩寒夜睡車頂因被母親趕出家門?這樣的家長應考慮依法撤銷其監護權

作者:南方周末
快評丨9歲男孩寒夜睡車頂因被母親趕出家門?這樣的家長應考慮依法撤銷其監護權

(小塵4x/圖)

前幾天,一條“天津9歲男孩深秋寒夜裡睡車頂”的視訊引起廣泛關注,網友們在心疼孩子的同時,也質疑相關部門的救助是否到位。但據津雲新聞報道,男孩并非無家可歸,而是被母親趕出家門的。其母有聽力殘疾,當地街道辦為兩人辦理了低保,還有住房補貼、困境兒童補貼、殘障人士補貼等等,母子倆每月可以領到3395元救助金。當地民政局、街道辦、居委會也專門為孩子成立了定向救助工作組,目前已幫扶救助近半年。但其母怠于監護,讓有關部門非常頭疼。警方也聯系過孩子生父,對方一直不接電話,而且孩子也不願意與生父生活,因為對方也經常打他。

如果這是孤兒,那可以由兒童福利院等機構收養。但是他父母俱在,但卻都不願意履行監護義務,該怎麼辦?遇到這樣的父母,難道就無計可施了嗎?最新的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其實已經對此有了規定,民政部門應該負起法律賦予的職責,果斷尋求變更監護人,積極維護未成年人利益。

根據民法規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是天然的。一般情況下,除非父母雙亡,或者父母因為客觀原因沒有監護能力,未成年人的監護權人不能變更。(應該注意,這裡的監護能力是法律上的民事行為能力,而與經濟能力無關,隻有父母因為患精神病等原因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能力,才會被認為沒有監護能力)。但是,父母雖然有監護能力,但卻沒有監護意願,對未成年子女基本不聞不問,甚至動辄打罵家暴,該怎麼辦呢?

據報道,該案中小孩母親具有中專學曆,甚至還做過幼兒保育的工作,但是她對孩子卻漠不關心,甚至連飯都不做。

未成年人保護法用專章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監護義務,對未成年人成長的物質保障、生理心理需求、教育等各方面都做了詳細的要求,但是對于父母不履行這些義務,卻沒有嚴厲的懲罰,隻是由居(村)委會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的,由公檢法機關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但這些不痛不癢的懲罰措施,幾乎不可能讓不負責任的父母、監護人轉性。未成年人的利益該如何保護?

其實,對于類似的情況,法律已經授權有關方面可以申請撤銷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權。

2017年生效的“民法總則”及後來的“民法典”都有規定,如果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存在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導緻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态,或者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比如家暴)等,法院可以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指定監護人。而法律規定的“有關個人群組織”,除了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外,還包括居(村)委會、學校、醫院、婦聯、殘聯、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以及民政部門等。而且民法典還規定,如果民政部門之外的有關個人群組織沒有及時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該申請。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最新版“未成年人保護法”也規定,如果監護人拒絕或者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導緻未成年人處于無人照料的狀态,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進行臨時監護。

這些法律規定,為解決“小天們”的困境提供了兩條途徑:一是由有關組織向法院申請,撤銷其父母的監護權,由法院另外指定監護人(可以是民政部門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進而讓小天們能夠被兒童福利院等福利機構收養。這也已經有先例。2019年,北京海澱法院判決撤銷一名廁所産子後遺棄的女子的監護資格,指定海澱區民政局作為男嬰的監護人。2020年,浙江紹興一家法院也指定民政部門為一名被遺棄嬰兒的監護人。

另一條路徑則是由民政部門“臨時監護”。不過,法條規定是民政部門“依法”進行臨時監護,但是目前還沒有相應的法規來規定具體如何操作。比如如何啟動決定臨時監護的程式,如何認定是否需要臨時監護,哪一級部門可以作出臨時監護決定,法定監護人如果不服臨時監護決定要如何救濟,等等,都需要一套有較高法律效力的實施細則。2021年6月8日,民政部有關負責人在新聞釋出會上表示,将把研究制定臨時監護和長期監護的工作細則作為未成年人保護的重點工作之一。但檢索全國人大“國家法律法規資料庫”,目前還沒有相關的法規出台。網絡檢索也隻發現河北石家莊市民政局在2021年5月份印發了《未成年人臨時監護工作指引(試行)》。但是這一檔案的法律效力太低。有關部門應該盡快出台全國統一的臨時監護實施細則,讓這一制度盡快落地。

法律已經賦予了民政部門職責和相應的權力,民政部門就應該切實履行職責,善用法律武器,對于不負責任的父母,應該及時向法院申請撤銷其監護資格,由民政部門來進行監護。在有的國家,父母打一次孩子,都有可能被剝奪監護權。我們當然不能那樣極端,但是如果父母确實嚴重不負責任,那該出手時也要果斷。當然,也要加強民政部門監護能力的建設,切實保護好未成年人的利益。

辛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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