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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评丨9岁男孩寒夜睡车顶因被母亲赶出家门?这样的家长应考虑依法撤销其监护权

作者:南方周末
快评丨9岁男孩寒夜睡车顶因被母亲赶出家门?这样的家长应考虑依法撤销其监护权

(小尘4x/图)

前几天,一条“天津9岁男孩深秋寒夜里睡车顶”的视频引起广泛关注,网友们在心疼孩子的同时,也质疑相关部门的救助是否到位。但据津云新闻报道,男孩并非无家可归,而是被母亲赶出家门的。其母有听力残疾,当地街道办为两人办理了低保,还有住房补贴、困境儿童补贴、残疾人补贴等等,母子俩每月可以领到3395元救助金。当地民政局、街道办、居委会也专门为孩子成立了定向救助工作组,目前已帮扶救助近半年。但其母怠于监护,让有关部门非常头疼。警方也联系过孩子生父,对方一直不接电话,而且孩子也不愿意与生父生活,因为对方也经常打他。

如果这是孤儿,那可以由儿童福利院等机构收养。但是他父母俱在,但却都不愿意履行监护义务,该怎么办?遇到这样的父母,难道就无计可施了吗?最新的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其实已经对此有了规定,民政部门应该负起法律赋予的职责,果断寻求变更监护人,积极维护未成年人利益。

根据民法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天然的。一般情况下,除非父母双亡,或者父母因为客观原因没有监护能力,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人不能变更。(应该注意,这里的监护能力是法律上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与经济能力无关,只有父母因为患精神病等原因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能力,才会被认为没有监护能力)。但是,父母虽然有监护能力,但却没有监护意愿,对未成年子女基本不闻不问,甚至动辄打骂家暴,该怎么办呢?

据报道,该案中小孩母亲具有中专学历,甚至还做过幼儿保育的工作,但是她对孩子却漠不关心,甚至连饭都不做。

未成年人保护法用专章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对未成年人成长的物质保障、生理心理需求、教育等各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要求,但是对于父母不履行这些义务,却没有严厉的惩罚,只是由居(村)委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公检法机关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但这些不痛不痒的惩罚措施,几乎不可能让不负责任的父母、监护人转性。未成年人的利益该如何保护?

其实,对于类似的情况,法律已经授权有关方面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

2017年生效的“民法总则”及后来的“民法典”都有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存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或者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比如家暴)等,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指定监护人。而法律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除了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外,还包括居(村)委会、学校、医院、妇联、残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以及民政部门等。而且民法典还规定,如果民政部门之外的有关个人和组织没有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该申请。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最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如果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这些法律规定,为解决“小天们”的困境提供了两条途径:一是由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父母的监护权,由法院另外指定监护人(可以是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从而让小天们能够被儿童福利院等福利机构收养。这也已经有先例。2019年,北京海淀法院判决撤销一名厕所产子后遗弃的女子的监护资格,指定海淀区民政局作为男婴的监护人。2020年,浙江绍兴一家法院也指定民政部门为一名被遗弃婴儿的监护人。

另一条路径则是由民政部门“临时监护”。不过,法条规定是民政部门“依法”进行临时监护,但是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规来规定具体如何操作。比如如何启动决定临时监护的程序,如何认定是否需要临时监护,哪一级部门可以作出临时监护决定,法定监护人如果不服临时监护决定要如何救济,等等,都需要一套有较高法律效力的实施细则。2021年6月8日,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把研究制定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的工作细则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重点工作之一。但检索全国人大“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规出台。网络检索也只发现河北石家庄市民政局在2021年5月份印发了《未成年人临时监护工作指引(试行)》。但是这一文件的法律效力太低。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临时监护实施细则,让这一制度尽快落地。

法律已经赋予了民政部门职责和相应的权力,民政部门就应该切实履行职责,善用法律武器,对于不负责任的父母,应该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由民政部门来进行监护。在有的国家,父母打一次孩子,都有可能被剥夺监护权。我们当然不能那样极端,但是如果父母确实严重不负责任,那该出手时也要果断。当然,也要加强民政部门监护能力的建设,切实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利益。

辛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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