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陽城晚報 全媒體記者 劉東
由陳凱歌執導的代孕視訊短片《寶貝》如今在網際網路上掀起了天下颠倒的世界,代孕的話題再次被抛向了世界。
"目前,我國代孕行為的直接規範還不是法律,現有的規範主要是由原衛生部部門制定的,效力水準較低。這些規範禁止代孕,主要是因為它侵犯了人的尊嚴,違反了公共秩序。特别是《民法典》實施後,在目前的法律實踐中,對代孕的合法性和合法性基本上沒有解釋的餘地。中央财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朱曉峰在接受采訪時表示,代孕存在法律和道德風險。
代孕的法律和道德風險是什麼?代孕後,誰是孩子的合法母親 - 遺傳(卵子)提供者或子宮提供者?記者采訪了中央财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朱曉峰,他系統地研究了與代孕相關的非法代孕問題。
羊城晚報 羊城派:中國有哪些關于代孕的法律法規?為什麼代孕被禁止?
朱曉峰:目前,我國代孕行為的直接規範還不是法律,現有的規範主要是原衛生部部門出台的規定,效力水準較低。這些規範禁止代孕,主要是因為它侵犯了人的尊嚴,違反了公共秩序。特别是在《民法典》明确規定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人格權不能放棄、轉讓、繼承的背景下,在現行法律實踐中,對代孕的合法性和合法性基本上沒有解釋的餘地。
羊城晚報 羊城派:代孕的法律風險是什麼?
朱曉峰:代孕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代孕前的行為,涉及當事人簽訂了多種協定,可能涉及違反公序良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另一方面,代孕子女出生後,如何确定代孕子女法律意義上的父母,特别是在代孕子女監護權糾紛的情況下,根據什麼标準來确定實作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是考慮法律實踐的一大問題。
綿羊城晚報,綿羊城餡餅:代孕的道德風險是什麼?
朱曉峰:代孕主要涉及三種倫理風險。首先,人體的主觀性,代孕涉及母親身體的代孕和使用問題,這可能涉及人本身的物質化和對人類尊嚴的侵犯。其次,基本的人際關系可能會受到影響,諸如母親為女兒代孕等現象的做法,都會對現有的倫理道德關系産生影響。第三,它可能會對代孕子女本身的道德認知産生不利影響,因為代孕會使未成年子女的社會關系複雜化,而代孕場合,代孕父母的選擇會使代孕子女在出生前被設計和安排,在破壞自然分娩的自然性質的同時,也影響了未成年人生命的自主性。
羊城晚報 羊城派:将來,有必要保持代孕禁令嗎?
朱曉峰:我的基本觀點是,即使代孕可能導緻各種問題擺在面前,但全面禁止代孕是不可取的,民法典要保護人的尊嚴,個人自由應該随着時代的發展而深化,應該允許那些因生理原因無法生育的人提供法律和技術手段,實作生育權,提供法律而技術支援,當然,這樣的法律支援必須是有限的,不能違反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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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用她的卵子來代孕,誰是孩子的合法母親?
陳和羅(統稱"客戶")是夫妻關系,因為妻子陳患有不孕症,兩人同意通過體外受精和代孕分娩。為此,兩人将丈夫羅某的精子委托給醫療機構進行體外受精和受精卵形成後,非法委托第三人(以下簡稱"受托人")代孕,總費用約80萬元。
2011年2月,一對異卵雙胞胎出生。陳通過非法手段為雙胞胎辦理出生醫療證明,将親生父母登記為委托人,并據此做好戶籍申報。從此,孩子一直和陳、羅住在一起,由他撫養長大。2014年2月9日,羅某突發疾病去世。從此,兩個孩子就由陳分别撫養長大。
2014年12月29日,羅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訴訟,辯稱羅是兩個孩子的親生父親,而陳與他們沒有親緣關系,也沒有形成法律規定的血緣關系,要求他成為孩子的監護人并撫養兩個孩子。
上海市易航地方法院聽說,陳某不是卵子提供者,是以不能生育母親,未生育的孕婦也不能将代孕子女視為已婚子女;在代孕子女羅的親生父親去世,母親生不明的情況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代孕子女的祖父母在法律上需要擔任監護人。一審維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陳在認罪後提出上訴。
中國上海某法院二審認定,代孕子女是羅某等女性以代孕形式婚後由羅、陳所生,屬于夫妻非婚生子女後所生子女。由于代孕子女出生後已與其委托人生活了近三年,羅去世後,陳某與陳某同居約兩年,陳與代孕子女之間形成了寄養親子關系,權利義務關系适用《婚姻法》關于父母與子女關系的規定。在陳的祖父母監護代孕子女後,陳某提出的監護權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從孩子最大利益的原則出發,陳獲得監護權更有利于兩個孩子的健康成長。是以,二審維持了陳的上訴,裁定陳某擁有孩子的監護權。
"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并非所有代孕協定當然都是無效的,這應該根據民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素進行處理。當當代懷孕協定無效時,子宮提供者是代孕子女的合法母親,而基因提供者,即親生父母,當然不是代孕子女的合法父母。"朱曉峰說。
源|羊城晚報 綿羊城餡餅
|陳萬雲
審查并簽署陳萬銀
實習生闫王東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