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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機動車六)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機動車六)

  本條是關于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賠償順序的一般性規定。

二、條文演變

  《道路交通損害賠償解釋》(法釋〔2012〕19号)第16條是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順序的規定,即“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确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民法典》基本采用了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在第1213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順序作出一般性規定。因《民法典》已采用主要内容,故該解釋2020年修正後不再規定相關内容,而是在第13條作出指引性規定,即“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确定賠償責任。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機動車六)

本條是對機動車強制保險、商業保險與侵權人責任之順序的規定。

機動車所有人對于自己的機動車,每年都須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還須投保相應的機動車商業保險。當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時,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被侵權人同時請求保險人和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時,承擔保險責任和侵權責任的順序是:

(1)機動車強制保險優先。出現這種情形時,機動車強制保險人承擔第一順位保險責任,由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承擔賠償責任。

(2)強制保險賠償不足部分,商業保險優先。機動車商業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為第二順位責任。對于機動車強制保險限額範圍賠償不足的部分,商業保險人按照商業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範圍承擔賠償責任。

(3)商業保險賠償仍然不足的部分,或者根本就沒有投保商業保險的,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凡是商業保險也不能理賠的部分,就由應當承擔責任的機動車一方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予以賠償,他們按照相關的責任形式及規則承擔賠償責任。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機動車六)

任某魁訴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情:趙某軍駕車與任某魁駕車相撞,緻使其受傷,兩車受損。趙某軍負事故同等責任,任某魁負同等責任。趙某軍系白某年雇用的司機,其駕駛的車輛實際車主為白某年,挂靠于運輸公司名下,運輸公司為登記車主。車輛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任某魁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趙某軍、白某年、運輸公司、保險公司賠償損失。一審法院認為:應由保險公司先行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限額内承擔責任,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額内就趙某軍承擔責任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仍有不足部分或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部分,由被告白某年和運輸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要理由是任某魁醉駕緻使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應賠償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二審法院認為,保險公司與運輸公司所簽訂的保險合同系對合同雙方的限制,任某魁非合同當事人,不受該合同限制,趙某軍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責事項,故保險公司應就運輸公司應承擔的責任進行賠償。

五 解 析

本案涉及的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和侵權責任的承擔順序。根據民法典第1213條的規定,肇事車輛同時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應當先由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賠償;仍有不足,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在本案中,涉案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應當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限額内承擔責任,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額内承擔責任。仍有不足的以及不屬于保險公司承保範圍内的部分,由侵權人來承擔責任。趙某軍系白某年雇用的司機,趙某軍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應由白某年承擔雇主責任。白某年将涉案肇事車輛挂靠于運輸公司名下,應由運輸公司與白某年對保險限額外以及不屬于保險範圍内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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