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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條(機動車五)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條

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本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條(機動車五)

  本條是關于未經允許擅自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本條為新增條款,來源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解釋》(法釋〔2012〕19号)第2條,該條規定:“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具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本條将審判實踐經驗進行立法轉化,對未經允許擅自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作出了規定,準确界定了擅自駕駛人和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之間的責任分擔規則。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條(機動車五)

本條是對擅自駕駛他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

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就是擅自駕駛他人機動車。在20世紀七八十年代,還存在“盜開機動車”的“罪名”,後被取消。盜開機動車其實就是擅自駕駛他人機動車。

擅自駕駛他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構成要件是:

(1)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這有兩種情形:1)完全背着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秘密将他人的機動車開走;2)行為人向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借車未得到同意,擅自将他人的機動車開走。無論哪種情形,都構成擅自駕駛他人機動車。

(2)行為人在駕駛他人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或者财産損害。

(3)交通事故責任屬于該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擅自駕駛他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承擔方式是:

(1)與民法典第1209條規定的責任形态相同,即單向連帶責任(混合責任)。

(2)機動車使用人承擔全部責任,即使承擔部分責任時也須連帶負責。

(3)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即按份責任,不與使用人一道承擔連帶責任。

(4)本章另有規定的,依照本章的特别規定承擔責任。“另有規定的”有優先适用的效力。例如,盜竊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也屬于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應當适用特别規定确定侵權責任。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條(機動車五)

趙某果訴徐某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情:徐某群醉酒後無證駕車逆行與趙某果駕車相撞,緻趙某果的車輛受損。徐某群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因涉案肇事車輛為徐某振所有,趙某果便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徐某群、徐某振賠償損失。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徐某振作為肇事車輛所有人對車輛管理不善應負相應民事責任。根據被告過錯程度,本院酌定被告徐某群、徐某振分别承擔80%、20%的民事賠償責任。徐某振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理由是,車輛系徐某群偷開,自己已盡車輛保管義務。二審法院認為:徐某振對車輛管理不善,緻徐某群醉酒後無證駕駛其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徐某振應負相應的過錯責任。一審綜合本案案情,認定徐某振承擔20%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 解 析

涉及的是未經允許擅自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責任主體的确定。對此,《侵權責任法》并未作出規定。民法典第1212條在借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條之規定的基礎上,新增了這一規則,規定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徐某群承擔賠償責任自不待言,問題在于徐某振是否具有過錯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結合本案所查明的事實可知,徐某群未經徐某振允許擅自駕駛其機動車,該行為背離了機動車所有人徐某振的意志。但是,徐某振未對車輛及其鑰匙盡到審慎的監管義務,緻使車輛被他人駕駛而發生交通事故,存在主觀上的過錯,故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一審、二審法院結合案情認定徐某振承擔20%的責任不僅符合法律的規定,也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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