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豔和大剛在外打工時相識相戀并同居,在訂婚儀式上,大剛的父親給了小豔價值6萬餘元的彩禮及金銀首飾。領證前,小豔因大剛出軌提出分手并拒退彩禮。男方已給出的彩禮究竟能不能退?
—— 能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确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本規定要求在彩禮返還時要考慮共同生活情況及雙方過錯等事實。即在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彩禮原則上應當返還,但不應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該事實不僅承載着給付彩禮一方的重要目的,也會對接受彩禮一方的女性身心健康産生一定程度的影響。本案中,考慮到共同生活經曆對小豔的影響,以及大剛存在的出軌過錯,法院可酌情減少返還比例。
《民法典》——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來源:原創·吉林新聞綜合廣播
編輯:郭岚、王浩懿
稽核:郝滋麗
監制:趙敏 鐘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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