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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机动车五)

作者:法易说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机动车五)

  本条是关于未经允许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为新增条款,来源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法释〔2012〕19号)第2条,该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条将审判实践经验进行立法转化,对未经允许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作出了规定,准确界定了擅自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之间的责任分担规则。

三、条文解读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机动车五)

本条是对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就是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还存在“盗开机动车”的“罪名”,后被取消。盗开机动车其实就是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

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这有两种情形:1)完全背着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秘密将他人的机动车开走;2)行为人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借车未得到同意,擅自将他人的机动车开走。无论哪种情形,都构成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

(2)行为人在驾驶他人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

(3)交通事故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方式是:

(1)与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的责任形态相同,即单向连带责任(混合责任)。

(2)机动车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即使承担部分责任时也须连带负责。

(3)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按份责任,不与使用人一道承担连带责任。

(4)本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本章的特别规定承担责任。“另有规定的”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例如,盗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也属于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应当适用特别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四 案例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机动车五)

赵某果诉徐某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徐某群醉酒后无证驾车逆行与赵某果驾车相撞,致赵某果的车辆受损。徐某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涉案肇事车辆为徐某振所有,赵某果便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徐某群、徐某振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徐某振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管理不善应负相应民事责任。根据被告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徐某群、徐某振分别承担80%、20%的民事赔偿责任。徐某振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是,车辆系徐某群偷开,自己已尽车辆保管义务。二审法院认为:徐某振对车辆管理不善,致徐某群醉酒后无证驾驶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徐某振应负相应的过错责任。一审综合本案案情,认定徐某振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 解 析

涉及的是未经允许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的确定。对此,《侵权责任法》并未作出规定。民法典第1212条在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之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这一规则,规定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徐某群承担赔偿责任自不待言,问题在于徐某振是否具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所查明的事实可知,徐某群未经徐某振允许擅自驾驶其机动车,该行为背离了机动车所有人徐某振的意志。但是,徐某振未对车辆及其钥匙尽到审慎的监管义务,致使车辆被他人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一审、二审法院结合案情认定徐某振承担20%的责任不仅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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