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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六)

作者:法易说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六)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顺序的一般性规定。

二、条文演变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法释〔2012〕19号)第16条是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顺序的规定,即“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基本采用了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第1213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顺序作出一般性规定。因《民法典》已采用主要内容,故该解释2020年修正后不再规定相关内容,而是在第13条作出指引性规定,即“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条文解读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六)

本条是对机动车强制保险、商业保险与侵权人责任之顺序的规定。

机动车所有人对于自己的机动车,每年都须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还须投保相应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被侵权人同时请求保险人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时,承担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的顺序是:

(1)机动车强制保险优先。出现这种情形时,机动车强制保险人承担第一顺位保险责任,由其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强制保险赔偿不足部分,商业保险优先。机动车商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为第二顺位责任。对于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范围赔偿不足的部分,商业保险人按照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3)商业保险赔偿仍然不足的部分,或者根本就没有投保商业保险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凡是商业保险也不能理赔的部分,就由应当承担责任的机动车一方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予以赔偿,他们按照相关的责任形式及规则承担赔偿责任。

四 案例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六)

任某魁诉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赵某军驾车与任某魁驾车相撞,致使其受伤,两车受损。赵某军负事故同等责任,任某魁负同等责任。赵某军系白某年雇用的司机,其驾驶的车辆实际车主为白某年,挂靠于运输公司名下,运输公司为登记车主。车辆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任某魁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赵某军、白某年、运输公司、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应由保险公司先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内就赵某军承担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或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由被告白某年和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任某魁醉驾致使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与运输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对合同双方的约束,任某魁非合同当事人,不受该合同约束,赵某军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项,故保险公司应就运输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

五 解 析

本案涉及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侵权责任的承担顺序。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的规定,肇事车辆同时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当先由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赔偿;仍有不足,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在本案中,涉案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责任。仍有不足的以及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部分,由侵权人来承担责任。赵某军系白某年雇用的司机,赵某军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由白某年承担雇主责任。白某年将涉案肇事车辆挂靠于运输公司名下,应由运输公司与白某年对保险限额外以及不属于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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