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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釋法:生産、銷售僞劣種子罪立案标準

作者:種子天下
最高人民法院釋法:生産、銷售僞劣種子罪立案标準
最高人民法院釋法:生産、銷售僞劣種子罪立案标準

關于生産、銷售假種子,會被判什麼樣的刑法呢?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做了相關的解釋。

刑法第147條規定:生産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産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産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産遭受特别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01

立案标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産、銷售僞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于問題的解釋》(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法釋〔2001〕10号)第七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生産、銷售僞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中“使生産遭受較大損失”,一般以二萬元為起點;“重大損失”,一般以十萬元為起點;“特别重大損失”,一般以五十萬元為起點。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一)第23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生産遭受損失二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産遭受較大損失的情形。

02

犯罪構成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農用生産資料品質的監督管理制度和農業生産。國家為加強對農用生産資料的生産和銷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規,建立了完整的監督管理制度。生産銷售僞劣農用資料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國家對農用生産資料的監督管理制度,嚴重破壞了農業生産,對農業危害很大,應當受刑法打擊。

2、本罪為結果犯。其行為必須造成使生産遭受較大損失的結果。如果隻有生産行為、銷售行為而沒有危害後果,或者雖然有危害後果,但是緻使生産損失沒有達到損失較大的程度,也不能構成本罪,但不排除構成其他罪名。

3、本罪為何沒有規定生産假種子行為?關于本罪的罪名,包括銷售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種子,但沒有包括生産行為。有人認為既然刑法關于本罪的規定沒有包括生産行為,根據罪刑法定的原則,則生産假種子行為不構成犯罪。也有人認為,這是立法的遺漏,舉輕以名重,既然銷售僞劣種子隻要符合造成損失的後果,則生産僞劣種子必然構成本罪。刑法于1997年全面修訂規定了本罪名,有很大可能性是立法的遺漏,但是即使遺漏了生産假種子行為,也不影響生産假種子行為構成本罪。首先,生産假種子的行為可以不用單獨評價。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如果沒有發生法益被侵害的後果,生産種子如果不銷售僅作為自繁自用顯然不應當被評價為犯罪。構成本罪的主觀目的顯然是牟利,而如果基于主觀故意,生産了假種子,并且銷售以後客觀上造成了生産損失的後果,則适用生産銷售僞劣種子罪即可将生産假種子行為包含在其中進行評價。

4、本罪關于“假劣”的認定,不能完全等同于《種子法》《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中關于“假劣”的認定。本罪要求犯罪行為表現為銷售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構成本罪的重點是失去使用效能。則就是指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因過期、受潮、變質或者其他各種原因已經喪失其有利的作用及價值,使用它已無法産生出其應有的效果。是以構成本罪的“假劣”不能完全等同于行政處罰中的“假劣”。獸藥條例47條中按假獸藥處理存在5種情形,在行政處罰中按照假獸藥處理,但是在刑事犯罪中不一定屬于刑法調整範圍中的“假”。

《種子法》49條規定,下列種子為假種子:(一)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其他品種種子的;(二)種子種類、品種與标簽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沒有标簽的。在行政處罰中,如果冒充了其他品種或者種子标簽與标注不符合,即使不用做品種真實性鑒定,依據種子标簽或者包裝,即可直接認定為假種子,而刑法中的僞劣産品認定則必須用鑒定報告來認定該産品的性質。構成該罪的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種子、農藥、獸藥要求必須使生産造成損失,關于損失的金額必須做出鑒定加以證明。行政處罰中有些認定為假種子的種子可能屬于侵犯知識産權,并不必然喪失使用效能造成生産損失,如果沒有造成生産損失的後果則不構成本罪,其侵犯知識産權的行為構成的犯罪由刑法中的其他罪名去評價。

5、何為不合格?所謂不合格,是指不具備本應具備的使用效能,或達不到本應達到的品質标準。不符合産品品質标準的次品、劣品,其雖有一定的使用效能,但無法達到合格産品所應有的使用效能。這點與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上述物品不同,後者是對于所要防治的或應該達到的目的是毫無效果。

6、本罪的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行為人具有生産、銷售僞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的主觀故意,并客觀上實施了該行為。行為人在銷售時不具有明知條件不構成本罪,隻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本罪的犯罪目的是為了牟利,使生産遭受重大損失是本罪的後果,不是本罪的目的。無論行為人實施的是生産、銷售哪一種行為,針對的是何種對象,農藥、獸藥、化肥、種子隻要出于故意,并達到了一定的危害結果,即可構成本罪。

03

本罪的認定

關于罪與非罪。隻有使生産遭受較大損失才構成本罪。如果沒有使生産遭受較大損失的,不構成本罪。行為人雖然生産、銷售僞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雖然沒有使生産遭受較大損失的,但銷售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當按照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産品罪定罪處罰。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産品罪是數額犯,其犯罪構成要求必須銷售金額達到5萬以上,如果行為人同時構成這兩種犯罪,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同時構成假冒注冊商标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本罪的目的是非法牟利,如果行為人實施刑法第147條規定的行為是為了洩憤報複或者其他個人目的,可适用刑法第276條規定的“其他方法”,構成破壞生産經營罪。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涉種子刑事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在打擊種子制假售假的違法行為上,要立足現有罪名。“假冒種子品種權以及未經許可或者超出委托規模生産、繁殖授權品種種子對外銷售等種子套牌侵權行為,經常伴随假冒注冊商标、侵犯商業秘密等其他犯罪行為。審理此類案件時要把握這一特點,立足刑法現有規定,通過依法适用與種子套牌侵權密切相關的假冒注冊商标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标辨別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等罪名,實作對種子套牌侵權行為的依法懲處。”

最高人民法院釋法:生産、銷售僞劣種子罪立案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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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本期編輯:翟怡婷 魏嵘

本期稽核:王梅紅

本期監制:蔣善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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