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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機動車七)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

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标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機動車七)

  本條是關于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的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标準的機動車後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本條承繼了原《侵權責任法》第51條,該條規定,“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标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與之相比,《民法典》本條将“買賣等方式”修改為“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表述更為正确,其他基本無變化。此外,本條也吸收了《道路交通損害賠償解釋》(法釋〔2012〕19号)第6條的相關内容,即“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标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本條規定了當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标準的機動車肇事時,交易鍊條上所有的轉讓方與受讓方,皆為“機動車一方”,應承擔連帶責任。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财産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拼裝車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标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由于其很難達到機動車應有的安全技術标準,類似于“定時炸彈”般的高度危險物,會構成很大的事故隐患,是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嚴格禁止拼裝車或已經達到報廢标準的機動車上路或轉讓。在這一背景與立場下,本條通過由轉讓(所有)人與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意圖從民事責任角度達到消減拼裝或已達到報廢标準的機動車上路的目的。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機動車七)

本條是對拼裝車、報廢車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

國家法律嚴格禁止拼裝車上路,嚴格禁止已經報廢的機動車繼續使用,同時,也嚴格禁止對拼裝車和報廢車進行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轉讓。這些都是國家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反。

本條規定,凡是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車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标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是絕對責任,不可以适用減輕或者免除責任的規定。

拼裝車是沒有汽車生産資質的人非法用汽車零部件拼裝而成的機動車。報廢車,是“已達到報廢标準的機動車”,而不是已經報廢的機動車,其含義是,凡是已達到報廢标準的機動車,無論是否已經經過報廢程式,都在規範之列。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标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時,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都承擔連帶責任。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與拼裝車、報廢車相似,造成交通事故緻人損害時,可以參照适用本條規定确定責任。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機動車七)

黃某貞等訴劉某崗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情:劉丙駕駛機車搭載劉乙與朱某傑駕駛的小型客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劉丙、劉乙死亡。劉丙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朱某傑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劉乙無責任。機車登記車主系向某躍,轉讓給劉丙時,該機車因逾期未檢驗已達到報廢标準。劉乙的近親屬黃某貞等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劉某崗(劉丙的父親)、向某躍、朱某傑等賠償各項損失。關于向某躍的責任問題,一審法院認為:向某躍已将機車賣給劉丙,劉乙的近親屬也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此次交通事故系機車的車輛性能故障造成。向某躍在本案中并無過錯,其無須承擔賠償責任。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向某躍将已達到報廢标準的兩輪機車轉讓給劉丙,劉丙駕駛該機車發生了本案交通事故,導緻劉乙死亡,向某躍、劉丙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五 解 析

本案所涉及的是非法轉讓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責任歸屬問題。機動車管理中,不準轉讓已經達到報廢标準的機動車。《侵權責任法》第51條規定,因非法轉讓報廢機動車而造成交通事故時,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民法典第1214條承繼了上述規定,繼續确認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在本案中,肇事車輛已經超過檢驗有效期,達到了報廢标準。向某躍仍然與劉丙簽訂買賣合同,傳遞報廢車輛。二者對于損害的發生具有共同的間接故意。當劉丙駕駛該報廢車輛造成交通事故時,二者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當對損害的發生承擔連帶責任,以充分保障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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