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普法課堂系列課程
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實施。其中第五編“婚姻家庭編”以原《婚姻法》《收養法》為基礎,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事法律規範,在堅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前提下,結合社會發展需要,針對目前婚姻家庭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婚姻法》等法律作出了修改和完善,回應了時代的需求和群眾的期盼,為塑造健康和睦的婚姻家庭關系,提供了強大的法律保障。
為深化“建設法治海南·巾帼在行動”法治宣傳,引導廣大婦女和家庭尊法、學法、知法、用法、守法,切實提高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海南省婦女聯合會推出椰姐姐說法之《民法典》系列普法課堂,圍繞常見的婚姻家庭法律問題,通過典型案例進行剖析解讀、釋法明理,供大家學習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等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本期【椰姐姐說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普法課堂(四):祖父母代為撫養,父母法定撫養義務不能免,與大家一起學習關于父母離婚不能消除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影響其監護人的資格等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案例
田某(化名,男)與符某(化名,女)于2014年3月結婚,婚後生育女兒田心(化名,女)。田某與符某因夫妻感情不和,自2016年開始分居,後雙方均離開居住地到省外打工。田心于2017年1月起一直跟随祖父母田大爺、王大媽夫婦共同生活,且各項生活、教育費用均由二人承擔。
2022年7月田大爺、王大媽夫婦訴至法院,要求田某與符某支付孫女田心從2017年1月至2022年1月的醫療費、教育費、保險費、生活費等費用。
法院判決:田某與符某向田大爺、王大媽夫婦支付成小自2017年1月至2022年1月的醫療費、教育費、保險費、生活費等合計108763元。
椰姐姐說法
祖父母有撫養孫子的義務嗎?
大陸《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父母離婚不能消除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影響其監護人的資格。
大陸《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離婚不能消除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影響其監護人的資格。
按大陸法律規定,在孩子的父母有監護能力且未被撤銷監護資格的情況下,祖父母無撫養孫子的義務,不承擔撫養管理孩子所産生的必要費用。
本案中田某與符某系田心的父母,對其有法定的撫養教育義務。在田某與符某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田大爺、王大媽夫婦作為祖父母,對田心并無法定撫養義務。祖父母田大爺、王大媽出于親情考慮代為撫養孫女成小期間支付的醫療費、教育費、生活費等費用不能視為對田某與符某的無償贈與。在無明确約定的情況下,構成無因管理,有權要求田某與符某返還墊付的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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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海南省婦聯權益部彙總編輯文字:房麗麗稽核:王楚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