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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會颠覆知識産權體系嗎

作者:貼近地面飛行

  随着知識産權在相關内容和期限上的不斷延伸,如今,大多數文化産品都進入了商品流動的通道。企業對文化資本的控制是否掠奪了公共資源?通過大量數字資訊的“訓練”來“學習”的AI,其存在本身是否意味着現有知識産權體系的終結?近日,《紐約客》刊登哈佛大學教授路易斯·梅南(Louis Menand)的文章《AI會終結知識産權嗎?》(Is A.I. the Death of I.P.?),對現有知識産權體系的合理性提出了質疑。

AI會颠覆知識産權體系嗎

  ●知識産權已經随處可見

  世界上最富有的50人中,至少有一半人的部分或全部财富來自知識産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I.P.)。據估計,知識産權占美國商品出口價值的52%,它是新的黃金。保護企業的知識産權符合一個國家的利益,但每項權利也是一項禁令:禁止其他人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使用該知識産權。知識産權具有經濟價值,但也有社會成本。其代價是否過高了?

  知識産權有多種法律形式:版權、專利、設計權、宣傳權和商标。這些權利随處可見。美國聯合包裹服務公司對其送貨卡車噴塗的棕色漆擁有商标權。例如,如果你把你的送貨卡車塗成同樣的顔色,他們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你重新噴漆。同樣地,可口可樂公司擁有可樂瓶的設計權。這一形勢逐漸蔓延到個人領域。2021年,全美大學體育協會(N.C.A.A.)開始允許大學生運動員推銷自己的姓名、名譽權和肖像(N.I.L.,即公開權的三個要素)。愛荷華大學女籃明星凱特琳·克拉克(Caitlin Clark)的N.I.L.價值約為每年80萬美元。

  當然,最常見的還是影視作品的知識産權。鮑勃·迪倫(Bob Dylan)、尼爾·楊(Neil Young)和史蒂薇·妮克絲(Stevie Nicks)等多位藝術家最近出售了他們部分或全部歌曲的版權。布魯斯·斯普林斯汀(Bruce Springsteen)創作的幾乎所有歌曲現在都歸索尼所有,據說索尼為這些歌曲支付了5.5億美元。由于版權時鐘在創作者逝世後才開始計時,索尼公司擁有這些權利的時間可能會持續到本世紀末。音樂、電影、書籍、藝術品、遊戲、計算機軟體、學術論文,幾乎所有人們願意付費消費的文化産品,其版權都在越來越多地歸少數大公司所有,而且在很長一段時間内都不會到期。

  這會導緻什麼結果呢?索尼将布魯斯·斯普林斯汀的歌曲儲存起來的危險不大。相反,從現在到2100年左右,人們很有可能将無法逃避斯普林斯汀的聲音,因為索尼需要找到很多方法來收回其投資,而音樂的傳播幾乎不需要花費任何成本。索尼将從像你我這樣的人那裡收取許多利潤。我們的貢獻将來自我們支付給音樂流媒體服務的訂閱和下載下傳費用。此外,這些産權還有其他利潤豐厚的收入來源。例如幾乎從1975年《生為奔跑》(Born to Run)這首歌釋出以來,汽車制造商就一直試圖獲得在廣告中使用的許可。

  ●版權法損耗文化公共資源

  普林斯頓大學比較文學教授貝洛斯(Bellos)和知識産權律師蒙塔古(Montagu)認為,企業版權所有者“作為21世紀新的大亨”在世界舞台上大搖大擺。他們指出,在企業版權所有權蓬勃發展的同時,除少數超級明星外,作者的收入大多在下降。國際版權法與其說是一套保護個人權利的規則,不如說是一種商業監管工具。讓貝洛斯和蒙塔古感到痛心的,不是索尼這樣的企業借播放它們沒有創作的音樂而大肆斂财,也不是你我必須付費才能收聽這些音樂,而是企業對文化資本的控制掠奪了公共資源。

  從某種重要意義上說,當布魯斯·斯普林斯汀發行一首歌或喬麗·格雷厄姆(Jorie Graham)發表一首詩時,它們屬于全世界。音樂作品、詩歌、藝術作品、書籍,每一種文化産品都是公共産品。人類從中獲得快樂、啟迪、靈感和動力,當然有時也會得到這些東西的俗氣仿制品。由于數字革命,更多的人可以用比以往更低的成本獲得更多的這些商品,可以随心所欲地聽歌或讀詩,它們可以激發我們創作自己的歌曲和詩歌。但我們不能做的是,在有限的時間内,把這些東西的複制品投放市場。這一有限的時間由美國國會根據憲法第一條列舉的一項權力确定。1790年通過的第一部聯邦版權法将版權期限定為自作品送出注冊之日起14年,可延長14年,而且版權的期限已經被延長了好幾次。

  貝洛斯和蒙塔古認為,版權法最初于18世紀在英國頒布,目的是保護出版商(在某種程度上也包括作家)免受盜版者的侵害,但如今已演變成對具有全球影響力的企業巨頭的保護。如今的法律将公司視為“作者”,并将軟體源代碼等歸類為“文學作品”,使軟體的保護期遠遠長于那些被歸類為發明并有資格獲得專利的軟體(現在專利有效期為20年,但也有例外)。貝洛斯和蒙塔古同意許多當代版權法批評者的觀點,目前的版權期限是荒謬的。

  而公司本身也會無恥地壓榨作者。貝洛斯和蒙塔古講述了這樣一個故事:一位紀錄片制片人拍攝的場景正好在播放《辛普森一家》。當制片人申請使用鏡頭中包含4秒鐘《辛普森一家》劇集時,制片廠要價1萬美元。數十億人可以免費觀看的産品,作者卻必須支付一筆費用,才能在自己的作品中複制它們。

  ●AI挑戰知識産權使用合理性

  在對人工智能這一知識産權的下一個前沿思考中,貝洛斯和蒙塔古在最後提出了一個有趣的想法,即人工智能可能是一種颠覆整個版權法律結構的技術。從曆史角度看,人工智能生成技術隻是給版權法帶來壓力的一系列創新中的最新成果。正如貝洛斯和蒙塔古反複指出的,所有新的創作都源于已有創作。當我們寫一首詩或拍一部電影時,腦海會浮現我們讀過的所有詩歌或看過的所有電影。哲學家是在前輩哲學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曆史學家則依賴于其他曆史學家。

  雖然原創在美術中具有很高價值,但在娛樂媒體中,模仿——或者更準确地說,與衆不同的模仿,具有很高的價值。人們喜歡他們已經喜歡的音樂,電影也是如此。其中,流行音樂是一門高度公式化的藝術,一定程度的抄襲幾乎是不可避免的。大多數十二小節藍調音樂都基于相同的三個和弦。民謠有特定的音色,搖滾有特定的音色,鄉村音樂有特定的音色。這些聲音是由每種流派特有的聲樂和器樂調色闆創造出來的,每種流派都有自己的主題、套路、意象。(社會科學報社融媒體“思想工坊”出品 全文見社會科學報及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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