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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婉:日韓引入商标共存同意制度|企業海外知識産權保護與布局

作者:IPRdaily
唐婉:日韓引入商标共存同意制度|企業海外知識産權保護與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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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兩個國家共存同意制度的實施細節和異同進行比較,以期為商标權利人在日韓取得商标注冊作一參考。”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唐婉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标事務所

唐婉:日韓引入商标共存同意制度|企業海外知識産權保護與布局

在商标注冊申請審理過程中,若存在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請商标往往會遭遇駁回。為克服駁回,申請人可以選擇送出在先商标權利人出具的同意書或雙方簽訂的共存協定(以下統稱“共存同意檔案”),以期實作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共存[1]。但對于共存同意檔案的接受度,各個國家有所不同。共存同意制度是對商标權利人私權處分和社會公衆權益保護的平衡,以英國、紐西蘭為代表的部分國家充分尊重市場主體對私權的處分,對共存同意檔案持完全接受的态度;以美國、新加坡、中國為代表的部分國家則試圖平衡私權和公共權益,接受共存同意檔案需要以避免混淆為前提。

2023年6月日本通過商标法修正案引入商标共存同意制度,該修正案于2024年4月1日正式實施。這标志着日本公衆期待已久的商标共存同意制度終于成為明确的法律條款。此前,若遭遇在先權利沖突,在商标實務中通常隻能采用“assign back”的方式實作申請商标與在先商标共存。[2]無獨有偶,南韓的商标法修正案也于2024年5月1日生效,該修正案中同樣引入了商标共存同意制度。在修正案生效前,南韓也同樣常常采用“assign back”的方式克服基于在先權利沖突的駁回。筆者将在下文中就兩個國家共存同意制度的實施細節和異同進行比較,以期為商标權利人在日韓取得商标注冊作一參考。

一、實施時間

日本商标法修正案于2024年4月1日正式實施。以2024年4月1日為分界點,此前送出的商标注冊申請不适用共存同意制度,2024年4月1日當天及以後送出的可以适用共存同意制度。基于2024年4月1日之前商标申請分割出的子申請同樣不适用該制度。

南韓商标法修正案于2024年5月1日正式實施。修正案實施當天及之後送出的商标注冊申請将适用共存同意制度。對于此前送出的注冊申請,包括通過馬德裡國際注冊指定南韓的申請,隻要是2024年5月1日尚未作出核準注冊決定的有效申請,都将适用共存同意制度。

相較于日本的“一刀切”,南韓的做法更具彈性。若南韓商标申請因在先權利沖突在2024年5月1日前遭遇駁回,申請人可以通過延期申請或先行送出複審的方式保持商标申請的有效性,争取到在先權利人出具的共存同意檔案後再送出給官方。

二、共存同意制度适用要點

在日本,若希望以共存同意檔案克服駁回,需要闡明申請商标與引證商标不會引起混淆的理由,并且說明現在不會引起混淆,将來也不會(比如目标消費者不同;銷售地區不同;或雙方約定将來不會改變目前的使用方式)。日本官方一般會基于以下幾點來決定是否接受複審商标的注冊:

1、辨別近似度;

2、商标的知名度;

3、辨別是否是商号;

4、雙方業務覆寫的領域;

5、商品和服務的關聯度;

6、商标實際使用情況。

如果申請商标與引證商标相同且指定的商品服務相同,日本官方大機率會認為混淆可能性高,進而不接受共存同意檔案。

南韓的共存同意制度也要求闡明雙方将如何避免商标引起混淆。同時,也是僅适用于商标辨別或指定商品服務有一定差異的商标,若為相同商品服務上的相同商标,則無法通過共存同意檔案克服引證在先權利的駁回。事實上,對于指定相同商品/服務的相同商标,即便權利人相同,在南韓也不能獲準注冊,因為南韓商标法不允許同一權利人持有完全相同的兩件商标。

從以上适用要點可知,盡管在實施細則上各有不同,但日韓兩國的商标法修正案仍然試圖平衡私權和公衆利益,對于在後申請人送出的共存同意檔案,隻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予以接受。

三、共存後的救濟

受惠于前述共存同意制度而實作共存的近似及高度近似商标,若在實際經營中産生了實際混淆,是否有救濟的可能?兩個國家都對此作出了規定。

在日本,若權利人A的商标基于權利人B出具的共存同意檔案獲準注冊,在之後的實際使用中,權利人A或B認為對方損害了己方的商業利益,可以要求對方使用商标時附加其他辨別以避免混淆。若權利人A或B使用商标時惡意引導(以不正當競争為目的)且發生了實際混淆,任何人都可以申請撤銷其注冊商标。

南韓對此種情況也有類似規定:基于共存同意檔案獲準注冊的在後商标,若權利人不正當使用該商标并引起了實際混淆,在先權利人可以撤銷該商标。

可見,日本對近似商标共存後的實際使用要求更為嚴格,規定“任何人”都有權撤銷引起混淆、攀附他人商譽的商标。

無論如何,共存同意制度明确載入法律,對于有意進入日韓市場的商标權利人來說是利好消息。此舉放寬了商标的可注冊性要求,反映市場主體實際交易需求,減輕了已獲得引證商标所有人同意的在後商标權利人取得商标注冊的負擔。

注釋:

[1]“商标共存”是指兩個不同市場主體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不必然影響各自商業活動的情形。

[2]“assign back”是指申請注冊的商标因他人在先商标被駁回,可以将自己申請注冊的商标先行轉讓給在先商标權利人。等該申請商标獲準注冊後,再由在先商标權利人将該商标轉讓回給原來的申請人。

唐婉:日韓引入商标共存同意制度|企業海外知識産權保護與布局

(原标題:日韓引入商标共存同意制度)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唐婉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标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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