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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忽視香港商标要規範使用注冊标記

作者:IPRdaily
切莫忽視香港商标要規範使用注冊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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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曾在香港特區或其他地方把商标注冊而使用®,便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代麗榮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标事務所

切莫忽視香港商标要規範使用注冊标記

根據香港《商标條例》,商标一經注冊,商标權利人便可以就有關貨品及服務擁有該商标的專有使用權。如其他商戶未經商标權利人同意在香港特别行政區(香港特區)把該商标用于相同或類似的貨品或服務上,即屬侵權行為,商标權利人可以就此采取法律行動。

一、注冊标記®的使用

香港商标擁有人使用注冊商标時,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冊商标”或者注冊标記®,但隻能在以下兩種情況下使用(1)如已在香港特區就有關貨品或服務把商标注冊;或(2)如證明商标實際上已就有關貨品或服務在香港特區以外地方注冊。

關于如何标注注冊标記,香港産權署沒有規定标注在商标周圍的具體位置,依據商業慣例,商标擁有人通常會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标明注冊标記是商标權利人的一項權利,不是義務,商标權利人可以根據自身意願選擇标記或者不标。雖然香港商标的注冊标記本身不具法律上的效力,不過由于标記有助于第三人了解商标的保護狀态,也能夠展現企業對于商标權利保護的重視态度,是以仍有不少商标權利人選擇加注注冊标記。

不同于以上香港商标注冊标記實踐,美國法律對®的使用有嚴格的規範,美國商标權利人也習慣在使用商标時标注正确的标記。是以,我們會注意到市面上有美國商标标注®的商品或服務,通常情況下,其滿足産權署關于注冊标記的使用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一注冊商标被香港商标擁有人主動放棄,或處于權利屆滿、或因3年不使用被宣告撤銷,繼續使用該商标時,則不可以标注該商标“注冊商标”或使用注冊标記®。

二、虛假地表述商标已注冊

根據香港《商标條例》有關規定,如任何人虛假地表述某标志是注冊商标;或某商标就某些貨品或服務注冊,而任何人就該等貨品或服務作出虛假的表述,而他明知或有理由相信該項表述是虛假的,他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根據現行的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式條例》附表8中規定罪行的罰款級數,第3級$10,000。

就以上規定而言,如在香港特區就任何商标使用“注冊” 或 “registered” 的字樣;或帶有明示或隐含地提述注冊的含義的任何其他文字或符号,則除非證明有關提述是指在香港特區以外地方的注冊,而該商标實際上亦已就有關的貨品或服務而經如此注冊,否則須當作為該商标已根據香港《商标條例》注冊的表述。

簡而言之,若未曾在香港特區或其他地方把商标注冊而使用®,便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

三、注冊商标的改動

根據香港《商标規則》相關規定,凡注冊商标載有其擁有人或任何前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或位址,或是由其擁有人或任何前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或位址構成的,香港産權署可應該注冊商标的擁有人的要求,容許對該姓名或名稱或位址作出改動,但隻以所作的改動不會對該注冊商标的本質造成重大影響為限。

香港産權署對于接受改動的商标,會在官方公報公布任何該等改動的詳情并受理任何聲稱受該等改動影響的人提出異議。

四、使用證據

根據産權署給出的指引,如果擁有人使用中不标記商标已經注冊或®,商标擁有人毋須為使用稍為改變的商标式樣而改動其在注冊紀錄冊上的商标。如果商标擁有人隻是使用在要素上有别于其注冊商标的式樣,但沒有改變商标的顯着特性的話,他仍可對侵權者采取行動,及防止其商标因不予使用而被撤銷。

五、建議

如果商标擁有人想要使用變換了字型或顔色(注冊商标要求保護了某種顔色,實際使用另一種顔色)的商标,可以重新将新設計的字型或顔色的商标向香港産權署提出新的注冊申請,這樣既保護了自己的商标權,又能避免觸犯《商标條例》的相關規定。

香港産權署接受系列商标注冊申請,但一件系列商标注冊申請不能包含超過4個商标。一件系列商标注冊申請的費用同單件商标注冊申請,不産生額外費用。如果企業在申請商标注冊時,無法确定實際使用的字型或顔色,可以選擇4個可能性最高的字型(包括繁簡體)申請系列商标,對于顔色無法确定的商标,可以選擇申請包括保護顔色和不保護顔色商标圖樣的系列商标,盡量争取保護範圍最大化,降低未來商标的實際使用不規範的可能性。

切莫忽視香港商标要規範使用注冊标記
切莫忽視香港商标要規範使用注冊标記

(原标題:切莫忽視香港商标要規範使用注冊标記)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代麗榮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标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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