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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玥婷 | 域外傳統醫藥知識産權保護概覽

作者:知産前沿
何玥婷 | 域外傳統醫藥知識産權保護概覽
何玥婷 | 域外傳統醫藥知識産權保護概覽

作者 | 何玥婷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知識産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要求加大中醫藥知識産權的保護力度。2022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關于加強中醫藥知識産權司法保護的意見》,提出了全面提升中醫藥知識産權司法保護水準、健全中醫藥知識産權綜合保護體系的要求。本版特刊登文章介紹寮國、泰國、南韓、日本等國家保護傳統醫藥知識産權的法律制度,敬請關注。

寮國:加強傳統醫藥的調查

目前,寮國大多數村莊都在使用傳統醫藥方法治病,寮國建立了專門機構對傳統醫藥知識給予保護,形成了健全的醫學工作體系。

1976年,寮國成立傳統醫學研究中心。該中心的職責是記錄民間醫師所開的處方,對全國藥用植物進行調查,促進傳統分散制藥向國有制藥公司大規模生産轉化。目前,這些工作目标已經完成。傳統醫藥各方面的内容都在收集記錄範圍之内,包括醫師、藥物、可入藥的動植物分布地域等。

寮國大多數省份都設有一個傳統醫療站,這些站點的從業人員同時精通傳統醫學和西方醫學,在加入醫療站之前,他們在西方醫學方面受過訓練。通過對西方醫學的學習以及對傳統醫藥知識的掌握,他們可以對傳統醫藥知識進行創新,同時對傳統醫藥知識進行廣泛宣傳。

傳統醫學研究中心還通過與國外醫藥研究機構進行項目研究開發,加強傳統醫藥知識的國際推廣,使寮國傳統醫學作為一種民族傳統知識走向世界。

泰國:分類保護傳統醫藥處方

泰國保護傳統醫藥知識的工作體系較為完備,成立了傳統醫藥知識的保護和促進委員會,建立了傳統醫學院和泰國傳統醫藥知識發展基金,制定了草藥保護計劃。

1999年,制定頒布《傳統泰醫藥知識保護與促進法》,這是世界上第一部保護傳統醫藥知識的專門法律,該法要求對傳統草藥以及藥用植物加強保護。泰國國家衛生部負責對國内的藥用植物進行統一管理,如果沒有政府準許,任何人都不得随意使用。

《傳統泰醫藥知識保護與促進法》将傳統的醫藥處方分為三大類:國有處方、私人處方和一般處方。國有處方是指國家公共衛生部釋出的某種處方,該處方享有排他權,對國有處方的商業化生産或研發需要經過政府許可,對嚴重侵權行為可處以刑罰。私人處方是指私人所有的處方,私人處方的獨占權利可以持續到發明人死後50年(與著作權保護一緻),允許私人處方個人持有人申請注冊,不允許對集體共知的傳統藥物知識注冊。一般處方是指已經進入公衆領域,為大衆接觸和廣泛應用的處方。這種處方分類管理制度為保護傳統處方奠定了基礎,能夠有效防止他國對傳統處方的不當占有,促進了泰國民間醫藥的挖掘和開發。

南韓:嚴把進口關 發展藥材産業

南韓通過立法确定了韓醫藥與西醫藥的平等地位,為傳統醫藥的發展創造了條件。

2003年,南韓頒布《韓醫藥育成法》,要求發展韓醫藥,增進國民健康。該法鼓勵醫療産業技術的自主性研究開發,提升國際競争力。同時,依據2003年世界衛生組織大會通過的《2002年—2006年傳統醫藥戰略決議》制定了傳統醫藥藥典《南韓藥典》。

南韓有許多被授予專利的傳統醫藥産品。目前申請傳統醫藥專利的大部分為複方制劑藥品和制劑藥品的制備方法。普通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為20年,而醫藥方面的發明專利在一定條件下還可以延長,實用新型專利保護期限為10年,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限為15年。

早在1993年,南韓就制定了《進口中藥材供需調控運作方針》,以調控國内市場需求和保護國内傳統藥材産業。南韓《進口醫藥品管理規定》要求,所有藥材進口均須交驗南韓食品藥品安全廳的品質檢驗證書,并向南韓醫藥品進出口協會(獲政府授權的民間機構)備案。南韓對進口藥材要進行嚴格檢查,通過對傳統醫藥商品規範化管理來確定藥品品質,要求在包裝上标明藥名、品質産地等資訊(主要是針對36種外國傳統醫藥的進口),并對藥物的品質嚴格把關。

日本:對藥品制備方法給予專利保護

日本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對藥品的制備方法和産品發明給予保護。

1976年,日本決定對藥品給予專利保護。目前,日本對藥品進行專利保護的主要項目有化學物質保護、化學物質的醫藥用途藥保護、使用化學物質的制備方法保護、藥品的外觀設計保護、制藥機械保護、藥用植物及其提取物保護、生物制品保護、藥用植物提取物的處方(隻限于中國古代的210個漢方)保護等。

日本植物藥知識産權保護制度中比較有特色的是漢方藥保護制度。日本漢方藥和日本漢方醫學起源于中國古代中醫學,日本群眾有服用中藥的傳統。目前日本漢方制劑有兩萬多種,被收載于醫療保險藥價目錄中的方劑有233種。日本對漢方制劑的研究尤為重視,大部分漢方制劑有明确的成分标準、藥理研究及臨床功效資料,在生産工藝中均融入了現代新技術,其産品從品質到外觀都引人注目。

日本對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為20年,醫藥方面的發明專利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延長。對于實用新型專利,日本法律規定保護期限為10年,且無實質審查程式。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為20年。日本還有專利轉換的規定,發明專利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換為實用新型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換為發明專利。

印度:防止傳統醫藥知識被不當使用

印度為了防止傳統醫藥知識被大量盜用濫用,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保護措施。

印度對已經為公衆所知悉的有關藥用以及其他用途的植物傳統知識進行收集歸檔,在各地建立了幾十個登記機構進行“生物登記”。為確定已進入公共領域的草藥知識産權不被侵犯,還建立了傳統知識數字化圖書館資料庫,資料庫存有54部官方傳統草藥著作,15萬種傳統藥物和超過1500種有5000年曆史的瑜伽修煉方法。

印度的傳統藥物以及瑜伽修煉方法極有代表性。2000年,印度科學和工業研究委員會研究發現美國專利局準許的4896件植物單方藥物專利中有80%源于印度的7種藥用植物的知識。三年後,這個數字擴大到了15000件,遍布美國、英國以及其他國家的專利局,2005年更是增加到了35000件。對此,印度在新修正的《專利法》中對新發明有嚴格的要求,隻要在任何地方發表或使用過,都不滿足專利申請的新穎性,維護了專利制度的權威性。

為了保護生物資源和傳統知識,印度還專門成立了監管部門,統一管理印度傳統資源的收集、使用以及收益配置設定問題,以保障國家權益。

秘魯:建立原住民傳統知識分享機制

由于地理、經濟、文化及曆史等原因,秘魯至今沒能普及現代藥品,約30%的秘魯人依賴傳統醫藥治病。

在秘魯,大約有5000種植物具有醫療功能。海外市場最負盛名的秘魯草藥叫瑪卡,是一種生長在秘魯安第斯山區高原上的植物,秘魯以瑪卡為主要原料生産的粉末、膠囊和各種保健品在美國、日本、歐洲等市場上大量售賣,帶來巨額外彙收入。秘魯在組織出口創彙的同時,注意保護藥草資源,農業部宣布,禁止任何機關和個人向國外出口瑪卡種子、樣品、根系、葉子、花蕾以及天然或隻經粗加工的原産品。

2002年,秘魯頒布《原住民集體知識産權保護法》。該法表述的“集體知識”,是指原住民及社群在生物多樣性的性質、用途和特點方面不斷累積、世代相傳的知識。集體知識的特征有兩點:一是該知識來源于原住民及社群,屬于原住民群體而非個人;二是該知識是世代相傳的,不能被剝奪或放棄。此外,還要經過政府合法登記。

按照《原住民集體知識産權保護法》規定,凡是希望擷取集體知識用于科研、商業等目的者,必須經過集體知識原住民代表機構知情同意。在取得代表機構同意的基礎上雙方簽訂許可協定。

來源:人民法院報

編輯: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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