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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應剛 | 企業知識産權質押貸款中的問題分析、風險管控及解決辦法

作者:知産前沿
張應剛 | 企業知識産權質押貸款中的問題分析、風險管控及解決辦法
張應剛 | 企業知識産權質押貸款中的問題分析、風險管控及解決辦法

目次

· 引言

一、企業知識産權質押貸款中需要明确的幾個問題

(一)專利權價值固有的不穩定性

(二)專利權價值評估的不确定性

(三)知識産權質押應遵循的兩個原則

二、企業知識産權質押貸款中的風險管控

(一)從交易結構上着手管控風險

(二)從審貸環節入手管控風險

(三)從貸款周期設計及延期續貸環節管控風險

三、關于引入NPE作為貸款保證人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一)NPE簡介

(二)引入NPE作為貸款保證人的必要性分析

(三)引入NPE作為貸款保證人的可行性分析

四、結語

引 言

企業知識産權質押貸款中,作為放貸方的銀行,一個普遍關心和疑慮的問題是知識産權作為質押擔保物的“變現”問題。但也另有觀點認為,銀行作為相應知識産權的質權人通過知識産權這把“鑰匙”就可一定程度上把控企業的關鍵命門,是以也不用過分擔心“變現”問題。其基本邏輯是,企業将自己的命門交給銀行,銀行将手裡的資金放給企業,雙方完全可以互利互信、合作共赢!具體說就是,銀行作為質權人在不得已處置相應知識産權時,即使賣不出去,不能直接變現,也可以較容易地獲得相應知識産權的所有權或獨占許可,成為實際權利人。而企業若真是知識産權密集型企業,主打産品确實就是相應知識産權的專利産品或用的就是相應知識産權中的注冊商标。那麼企業實際上就等于是将自己的命門交到了銀行手裡,而這難道不是最好的一種質押擔保嗎?是以隻要企業不是皮包公司,隻要企業是正常的有赢利能力的生産或服務型企業。那隻要銀行能抓住企業這些重要且關鍵的命門,又何懼企業到時候會耍賴?根據該觀點,銀行做知識産權質押貸款的關鍵就在兩點,一是要對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做到心中有數;二是能拿到關系企業關鍵命門的知識産權,即一旦企業貸款違約,就要能靠這些東西“拿得住”企業。而銀行一旦做到這兩點,就可以一定程度地,甚至大幅度地降低對相關企業的放貸風險,并且還可能藉此篩選出真正優質的企業客戶。

下文筆者将就上述兩方面的觀點,對企業知識産權質押貸款中的相關問題和風險管控做一分析梳理,并試着就此提出一些解決辦法,鄙陋之處敬請本領域有更多實踐經驗的專家上司指正。

一、企業知識産權質押貸款中需要明确的幾個問題

(一)專利權價值固有的不穩定性

一項專利權的價值必是要通過行權,即直接或間接向專利侵權人主張其權利來實作的。也就是說,如果一項專利權在被侵權的情況下,不能獲得應有救濟,即專利權人不向侵權人主張其權利,就恰恰印證了那句法諺——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而如果權利都沒有了,又何談權利的價值?權利都沒有價值了,又何談基于權利的質押貸款?

可一旦專利權人要向專利侵權人主張權利時,被訴侵權人必然要對該項專利權提起無效。而業界常說的一句話則是,“沒有無效不掉的專利,如果有就再來一次,隻要肯下血本,絕大多數的專利權都是可以被無效掉的”。這種說法雖然有點戲言和誇張,但也一定程度上說明了專利權價值固有的不穩定性。

(二)專利權價值評估的不确定性

以著名的“自拍杆專利”為例,前後經曆了24次專利無效程式依然屹立不倒,為企業創造了每年上億元的銷售收入,還通過專利許可和專利侵權訴訟賠償為專利權人賺得了幾千萬元的知識産權直接收益,并是以獲得了2018年的第二十屆中國專利金獎。可是在這二十多次的無效程式中,但凡有一次沒撐得住,被人無效成功,那也就不會有該專利後來廣為人知的輝煌,而更可能會淹沒在曆史的塵埃中無人知曉,而且作為一件小小的實用新型專利也絕難可能獲得第二十屆的中國專利金獎。

那麼從最終結果看,後續的二十多次無效難道都是那些人在白費力氣嗎?非也!因為每提一次無效的成本其實都不低,是以,别人提出的任何一次無效也肯定都是迫不得已,并且都是做了極大努力和充分準備的,但最終可能僅就是差那麼“一口氣”而不能成功。反過來說,如果在這多次反複的無效中,但凡有人能把那口氣補上,那該專利可能真的就被無效掉了。也就是說,其實每一次無效程式中,隻要無效請求人能找到恰當的對比檔案或在先技術,該專利都是有着很大機率被無效掉的。而最終沒有被無效掉,不得不說是某程度上的幸運,而不僅僅是這件專利本身就有多麼了不起。這也進一步說明了專利權價值評估的不确定性。因為再能打、再值錢的專利,一旦被人無效掉了,就會從法律上視為自始不存在,價值瞬間歸零;但不去打、不去接受反複的無效挑戰,又無從彰顯和成就其真實價值。

(三)知識産權質押應遵循的兩個原則

一是企業對其相關知識産權進行質押時必須“打包”質押,而不可單件質押。因為單件知識産權尤其是專利權具有其先天的不穩定和不确定性,故為了為避免單件知識産權的過高風險,企業在對其相關知識産權進行質押時,金融機構就應當要求該企業将相關知識産權進行整體“打包”質押,而不可僅就其中的某一件或幾件分離後進行質押。

二是企業對其相關知識産權進行整體“打包”後,應集中向一家金融機構質押,即一個企業的相關知識産權不能在同一時間分散質押給兩家或兩家以上的金融機構。

二、企業知識産權質押貸款中的風險管控

(一)從交易結構上着手管控風險

合同的交易結構通常會直接影響合同的實質和形式,直接決定合同當事方、合同有效性及可行性,以及選擇哪種類型的合同,當然也會直接影響合同的具體内容。實踐中,交易結構的合理設計通常就是從管控法律風險以及交易在法律上的可行性去考慮的。

在各類管控交易風險的措施中,擔保或保證措施無疑是最直接有效的。雖然,知識産權質押貸款本身就是一種用于貸款合同的質押擔保合同,但為了防範該質押擔保合同本身的風險,如果能進一步引入一個有效的保證合同,則可能更利于該貸款及擔保合同中的風險管控。

但誰又适合或願意來做這個保證人呢?答案可能是NPE或類似NPE的機構。理由在于:一方面,他們更擅長對相關知識産權做出較合理的價值評估;另一方面,如果通過保證合同約定,讓他們在保證期内就可以取得相應知識産權的行權資格,則就不怕出質相關知識産權的企業不向銀行還錢了。因為隻要NPE們手裡抓着這些企業的命門,他們就一定會有辦法迫使這些企業就範,而不得不乖乖還錢。

(二)從審貸環節入手管控風險

因為知識産權質押貸款違約後的資産處置或變現邏輯,與傳統或有形财産的處置和變現邏輯大不一樣。具體說,傳統或有形财産在處置或變現時通常多少都能賣出點錢,那怕是把機器當廢鐵處理,多少也是能賣點錢的。但知識産權就好比戰國時期,各諸侯國為了互相制衡,壓在其他國家的質子,雖然這些質子們貴為皇子,但卻難以直接變現,是以就隻能是作為一種要挾其國家的手段。知識産權作為“質押物”時,雖然銀行作為質押權人很難将其直接變現,但隻要這些知識産權真的是相關企業的命門和命脈所在,就不怕銀行在必要的時候“拿不住”相關企業。

是以這裡的關鍵問題就在審貸環節中銀行能真正抓得住該企業的命門或命脈,即要確定押的是真“皇子”和重要的“皇子”,而不是假“皇子”或不重要的“皇子”。另一方面,也要确定該企業自身是否有價值且在良性發展,否則,即使壓着他的最重要的真“皇子”,但在其自身要走向破滅時,質押權人也絕難用手中的“皇子”從其身上再榨出什麼油水。

(三)從貸款周期設計及延期續貸環節管控風險

目前知識産權質押貸款的周期通常都設定為了一年期貸款,這種相對較短的貸款周期與知識産權質押貸款的風險是相适應的。但問題在于相關貸款如果不能在一個貸款周期結束後結清,在後面的延期續貸中是否還能“隻如初見”地執行審貸環節,以確定在相關企業已經出現經營滑坡或資不抵債風險時,能及時發現并制止繼續放貸。

是以,如何設定延期續貸中的審貸環節?以及如何確定及時發現企業經營狀況的變化趨勢?也是目前企業知識産權質押貸款中風險管控的一個重要方面。

三、關于引入NPE作為貸款保證人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一)NPE簡介

NPE(Non-Practicing Entities)對應的中文翻譯是非專利實施主體或者非實施主體,也有叫做專利經營實體、非專利營運主體,還有一些惡名化的稱呼,比如“專利流氓”或“專利蟑螂”。不管它具有何種稱謂,其實質就是擁有專利權的主體本身并不實施專利技術,即本身并不從事專利技術的實施或轉化,而隻做相關專利權的營運和維權工作。

(二)引入NPE作為貸款保證人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各地知識産權質押貸款中,通常由當地政府給予免息補貼的做法就是為了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如果引入保證人,一般來說,既需要向擔保人提供必要的反擔保,又會産生一定的保證費用,如此一來,對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的追求可能就會落空。

但在沒有保證人的情況下,若僅憑相關知識産權質押,銀行更多可能僅會以信用貸的方式和額度進行處理,并不能充分發揮和實作知識産權本身的價值,這一方面是因為知識産權本身的價值較虛,另一方面則是因為沒有人為其價值進行有效背書。雖然可能會有評估機構出具的相應評估報告,但評估機構并不會為其評估的價值承擔相應責任,是以這種報告也是聊勝于無,或者根本就解決不了放貸方銀行的擔心和疑慮。

如果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做保證人,倒是可以藉此追究該法定代表人的連帶責任,但就怕企業因經營不善、債務累累時,法定代表人的債權人太多或根本也沒有什麼财産可供執行。

由此可見,如果能引入恰當的保證人,對相應的知識産權質押貸款的風險管控當然是最好的解決途徑。但傳統的擔保公司因為既要反擔保又要擔保費,是以在這種知識産權質押貸款的特殊場景下顯然是不太合适。是以目前來看就必須要有一種新思路來解決知識産權質押貸款中的這一現實困境。那麼有沒有什麼辦法,既能引入保證人,又能最大程度上降低或者免除保證費用及反擔保呢?這大概就需要一些“變廢為寶”的思路,即将對一方沒有用的“廢物”,變成對另一方有大用的“寶物”。而在知識産權質押貸款中引入NPE作為保證人,并且對相應知識産權的權益做以适當切分,就可以一定程度上達成上述目的。

(三)引入NPE作為貸款保證人的可行性分析

首先,關于反擔保的問題,可以讓企業在質押知識産權的同時,将相應知識産權在約定的貸款期間和保證期間的獨占許可授予給保證人以作為對保證人的反擔保。雖然這種授予保證人一定期間的獨占許可會損害到質權人的一些利益,但質權人對上述期間相應知識産權的權利其實也很難真正利用起來,故質權人還不如允許企業将該期間的相應知識産權的獨占許可作為反擔保授予給保證人,以換取保證人對質權人的保證。當然,這種獨占許可肯定是有一定限制的獨占許可,比如在獨占許可合同中可以明确約定,企業貸款方未發生貸款違約時,企業有權正常使用其相關知識産權(即對獨占許可的限制),而企業一旦發生貸款違約,則獨占許可就會嚴格執行,即不再允許企業繼續使用相關知識産權,否則就要承擔侵權責任。而且在企業清償完該筆貸款之前,其授予保證人的相關知識産權的獨占許可會無限延期,直到貸款清償後且完全解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為至。

其次,關于擔保費用的問題,可分以下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企業貸款方因不能按期清償貸款而發生違約。此種情況下,在貸款期限屆滿後的保證期間内保證人仍實際持有相關知識産權的獨占許可,故可以直接向企業方發起知識産權侵權訴訟,迫使企業還款,以免除或補償保證人承擔的保證責任。因為保證人不僅可以用該獨占許可起訴該企業以獲得侵權賠償,還可以向其他生産相應專利産品的企業發放專利分許可或提出專利侵權賠償,是以該獨占許可在企業違約後的延期過程中即可視為對保證人應收保證費用的抵償。

另一種情況是借貸雙方在貸款屆期後又延續了該筆貸款并重設了下一個貸款期限或企業貸款方已按期清償貸款。此種情況下,要麼是根據新的貸款期限延長之前的獨占許可期限,要麼是在企業貸款方按期清償貸款後,将之前授予保證人的獨占許可轉換為後續一定期限(比如五到十年)的排他許可。在排他許可期間,企業專利權人當然可以正常使用其相關知識産權,而保證人則可以用手裡的排他許可向市場上該企業的其他競争對手發放分許可或發起侵權訴訟以獲得相應的專利侵權賠償,來補償保證人在該筆知識産權質押貸款中作為保證人應得的保證費用。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由企業作為專利權人授予的這種一定時間且實際使用中的專利權的獨占或排他許可,又常常是NPE們孜孜以求的寶貴資源。是以,如此以來就在一定程度上實作了“變廢為寶”,亦即實作了企業知識産權資源的優化利用,即能推動企業發展,也能有利銀行業務,而且還可以讓真正做出創新的企業能夠借助NPE之手統合行業、整頓市場,實作行業整體和企業自身的良性發展。

四、結語

企業知識産權質押貸款這件事對促進企業成長、提升創新能力,加快發展新質生産力,無疑都有着巨大的現實意義和美好的未來想象。但能不能搞好,尤其是能不能持續搞好,實作銀企雙方真正的互利互信、合作共赢,關鍵問題可能還在于風險管控,尤其是對不良貸款率的管控,否則,在政策的号召下,即使全國各地目前都開展的紅紅火火也必将難以持續。是以,任何有志于這方面工作的人士,都應當着力想辦法去解決這件事的風險管控問題,風險管控問題一旦能夠獲得有效解決,那麼這件事必然能順風順水,而且其帶來的社會經濟效果和未來想象空間也是有目共睹。

作者:張應剛

編輯:Eleven

張應剛 | 企業知識産權質押貸款中的問題分析、風險管控及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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