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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应刚 | 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问题分析、风险管控及解决办法

作者:知产前沿
张应刚 | 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问题分析、风险管控及解决办法
张应刚 | 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问题分析、风险管控及解决办法

目次

· 引言

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专利权价值固有的不稳定性

(二)专利权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

(三)知识产权质押应遵循的两个原则

二、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风险管控

(一)从交易结构上着手管控风险

(二)从审贷环节入手管控风险

(三)从贷款周期设计及延期续贷环节管控风险

三、关于引入NPE作为贷款保证人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一)NPE简介

(二)引入NPE作为贷款保证人的必要性分析

(三)引入NPE作为贷款保证人的可行性分析

四、结语

引 言

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作为放贷方的银行,一个普遍关心和疑虑的问题是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担保物的“变现”问题。但也另有观点认为,银行作为相应知识产权的质权人通过知识产权这把“钥匙”就可一定程度上把控企业的关键命门,所以也不用过分担心“变现”问题。其基本逻辑是,企业将自己的命门交给银行,银行将手里的资金放给企业,双方完全可以互利互信、合作共赢!具体说就是,银行作为质权人在不得已处置相应知识产权时,即使卖不出去,不能直接变现,也可以较容易地获得相应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独占许可,成为实际权利人。而企业若真是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主打产品确实就是相应知识产权的专利产品或用的就是相应知识产权中的注册商标。那么企业实际上就等于是将自己的命门交到了银行手里,而这难道不是最好的一种质押担保吗?所以只要企业不是皮包公司,只要企业是正常的有赢利能力的生产或服务型企业。那只要银行能抓住企业这些重要且关键的命门,又何惧企业到时候会耍赖?根据该观点,银行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关键就在两点,一是要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二是能拿到关系企业关键命门的知识产权,即一旦企业贷款违约,就要能靠这些东西“拿得住”企业。而银行一旦做到这两点,就可以一定程度地,甚至大幅度地降低对相关企业的放贷风险,并且还可能藉此筛选出真正优质的企业客户。

下文笔者将就上述两方面的观点,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相关问题和风险管控做一分析梳理,并试着就此提出一些解决办法,鄙陋之处敬请本领域有更多实践经验的专家领导指正。

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专利权价值固有的不稳定性

一项专利权的价值必是要通过行权,即直接或间接向专利侵权人主张其权利来实现的。也就是说,如果一项专利权在被侵权的情况下,不能获得应有救济,即专利权人不向侵权人主张其权利,就恰恰印证了那句法谚——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而如果权利都没有了,又何谈权利的价值?权利都没有价值了,又何谈基于权利的质押贷款?

可一旦专利权人要向专利侵权人主张权利时,被诉侵权人必然要对该项专利权提起无效。而业界常说的一句话则是,“没有无效不掉的专利,如果有就再来一次,只要肯下血本,绝大多数的专利权都是可以被无效掉的”。这种说法虽然有点戏言和夸张,但也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专利权价值固有的不稳定性。

(二)专利权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

以著名的“自拍杆专利”为例,前后经历了24次专利无效程序依然屹立不倒,为企业创造了每年上亿元的销售收入,还通过专利许可和专利侵权诉讼赔偿为专利权人赚得了几千万元的知识产权直接收益,并因此获得了2018年的第二十届中国专利金奖。可是在这二十多次的无效程序中,但凡有一次没撑得住,被人无效成功,那也就不会有该专利后来广为人知的辉煌,而更可能会淹没在历史的尘埃中无人知晓,而且作为一件小小的实用新型专利也绝难可能获得第二十届的中国专利金奖。

那么从最终结果看,后续的二十多次无效难道都是那些人在白费力气吗?非也!因为每提一次无效的成本其实都不低,所以,别人提出的任何一次无效也肯定都是迫不得已,并且都是做了极大努力和充分准备的,但最终可能仅就是差那么“一口气”而不能成功。反过来说,如果在这多次反复的无效中,但凡有人能把那口气补上,那该专利可能真的就被无效掉了。也就是说,其实每一次无效程序中,只要无效请求人能找到恰当的对比文件或在先技术,该专利都是有着很大概率被无效掉的。而最终没有被无效掉,不得不说是某程度上的幸运,而不仅仅是这件专利本身就有多么了不起。这也进一步说明了专利权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因为再能打、再值钱的专利,一旦被人无效掉了,就会从法律上视为自始不存在,价值瞬间归零;但不去打、不去接受反复的无效挑战,又无从彰显和成就其真实价值。

(三)知识产权质押应遵循的两个原则

一是企业对其相关知识产权进行质押时必须“打包”质押,而不可单件质押。因为单件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具有其先天的不稳定和不确定性,故为了为避免单件知识产权的过高风险,企业在对其相关知识产权进行质押时,金融机构就应当要求该企业将相关知识产权进行整体“打包”质押,而不可仅就其中的某一件或几件分离后进行质押。

二是企业对其相关知识产权进行整体“打包”后,应集中向一家金融机构质押,即一个企业的相关知识产权不能在同一时间分散质押给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金融机构。

二、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风险管控

(一)从交易结构上着手管控风险

合同的交易结构通常会直接影响合同的实质和形式,直接决定合同当事方、合同有效性及可行性,以及选择哪种类型的合同,当然也会直接影响合同的具体内容。实践中,交易结构的合理设计通常就是从管控法律风险以及交易在法律上的可行性去考虑的。

在各类管控交易风险的措施中,担保或保证措施无疑是最直接有效的。虽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本身就是一种用于贷款合同的质押担保合同,但为了防范该质押担保合同本身的风险,如果能进一步引入一个有效的保证合同,则可能更利于该贷款及担保合同中的风险管控。

但谁又适合或愿意来做这个保证人呢?答案可能是NPE或类似NPE的机构。理由在于:一方面,他们更擅长对相关知识产权做出较合理的价值评估;另一方面,如果通过保证合同约定,让他们在保证期内就可以取得相应知识产权的行权资格,则就不怕出质相关知识产权的企业不向银行还钱了。因为只要NPE们手里抓着这些企业的命门,他们就一定会有办法迫使这些企业就范,而不得不乖乖还钱。

(二)从审贷环节入手管控风险

因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违约后的资产处置或变现逻辑,与传统或有形财产的处置和变现逻辑大不一样。具体说,传统或有形财产在处置或变现时通常多少都能卖出点钱,那怕是把机器当废铁处理,多少也是能卖点钱的。但知识产权就好比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了相互制衡,压在其他国家的质子,虽然这些质子们贵为皇子,但却难以直接变现,所以就只能是作为一种要挟其国家的手段。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时,虽然银行作为质押权人很难将其直接变现,但只要这些知识产权真的是相关企业的命门和命脉所在,就不怕银行在必要的时候“拿不住”相关企业。

所以这里的关键问题就在审贷环节中银行能真正抓得住该企业的命门或命脉,即要确保押的是真“皇子”和重要的“皇子”,而不是假“皇子”或不重要的“皇子”。另一方面,也要确定该企业自身是否有价值且在良性发展,否则,即使压着他的最重要的真“皇子”,但在其自身要走向破灭时,质押权人也绝难用手中的“皇子”从其身上再榨出什么油水。

(三)从贷款周期设计及延期续贷环节管控风险

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周期通常都设置为了一年期贷款,这种相对较短的贷款周期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是相适应的。但问题在于相关贷款如果不能在一个贷款周期结束后结清,在后面的延期续贷中是否还能“只如初见”地执行审贷环节,以确保在相关企业已经出现经营滑坡或资不抵债风险时,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继续放贷。

所以,如何设置延期续贷中的审贷环节?以及如何确保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趋势?也是目前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风险管控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关于引入NPE作为贷款保证人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一)NPE简介

NPE(Non-Practicing Entities)对应的中文翻译是非专利实施主体或者非实施主体,也有叫做专利经营实体、非专利运营主体,还有一些恶名化的称呼,比如“专利流氓”或“专利蟑螂”。不管它具有何种称谓,其实质就是拥有专利权的主体本身并不实施专利技术,即本身并不从事专利技术的实施或转化,而只做相关专利权的运营和维权工作。

(二)引入NPE作为贷款保证人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各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通常由当地政府给予免息补贴的做法就是为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如果引入保证人,一般来说,既需要向担保人提供必要的反担保,又会产生一定的保证费用,如此一来,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追求可能就会落空。

但在没有保证人的情况下,若仅凭相关知识产权质押,银行更多可能仅会以信用贷的方式和额度进行处理,并不能充分发挥和实现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这一方面是因为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较虚,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没有人为其价值进行有效背书。虽然可能会有评估机构出具的相应评估报告,但评估机构并不会为其评估的价值承担相应责任,所以这种报告也是聊胜于无,或者根本就解决不了放贷方银行的担心和疑虑。

如果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做保证人,倒是可以藉此追究该法定代表人的连带责任,但就怕企业因经营不善、债务累累时,法定代表人的债权人太多或根本也没有什么财产可供执行。

由此可见,如果能引入恰当的保证人,对相应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管控当然是最好的解决途径。但传统的担保公司因为既要反担保又要担保费,所以在这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特殊场景下显然是不太合适。所以目前来看就必须要有一种新思路来解决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的这一现实困境。那么有没有什么办法,既能引入保证人,又能最大程度上降低或者免除保证费用及反担保呢?这大概就需要一些“变废为宝”的思路,即将对一方没有用的“废物”,变成对另一方有大用的“宝物”。而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引入NPE作为保证人,并且对相应知识产权的权益做以适当切分,就可以一定程度上达成上述目的。

(三)引入NPE作为贷款保证人的可行性分析

首先,关于反担保的问题,可以让企业在质押知识产权的同时,将相应知识产权在约定的贷款期间和保证期间的独占许可授予给保证人以作为对保证人的反担保。虽然这种授予保证人一定期间的独占许可会损害到质权人的一些利益,但质权人对上述期间相应知识产权的权利其实也很难真正利用起来,故质权人还不如允许企业将该期间的相应知识产权的独占许可作为反担保授予给保证人,以换取保证人对质权人的保证。当然,这种独占许可肯定是有一定限制的独占许可,比如在独占许可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企业贷款方未发生贷款违约时,企业有权正常使用其相关知识产权(即对独占许可的限制),而企业一旦发生贷款违约,则独占许可就会严格执行,即不再允许企业继续使用相关知识产权,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而且在企业清偿完该笔贷款之前,其授予保证人的相关知识产权的独占许可会无限延期,直到贷款清偿后且完全解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为至。

其次,关于担保费用的问题,可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企业贷款方因不能按期清偿贷款而发生违约。此种情况下,在贷款期限届满后的保证期间内保证人仍实际持有相关知识产权的独占许可,故可以直接向企业方发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迫使企业还款,以免除或补偿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因为保证人不仅可以用该独占许可起诉该企业以获得侵权赔偿,还可以向其他生产相应专利产品的企业发放专利分许可或提出专利侵权赔偿,所以该独占许可在企业违约后的延期过程中即可视为对保证人应收保证费用的抵偿。

另一种情况是借贷双方在贷款届期后又延续了该笔贷款并重设了下一个贷款期限或企业贷款方已按期清偿贷款。此种情况下,要么是根据新的贷款期限延长之前的独占许可期限,要么是在企业贷款方按期清偿贷款后,将之前授予保证人的独占许可转换为后续一定期限(比如五到十年)的排他许可。在排他许可期间,企业专利权人当然可以正常使用其相关知识产权,而保证人则可以用手里的排他许可向市场上该企业的其他竞争对手发放分许可或发起侵权诉讼以获得相应的专利侵权赔偿,来补偿保证人在该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作为保证人应得的保证费用。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由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授予的这种一定时间且实际使用中的专利权的独占或排他许可,又常常是NPE们孜孜以求的宝贵资源。所以,如此以来就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变废为宝”,亦即实现了企业知识产权资源的优化利用,即能推动企业发展,也能有利银行业务,而且还可以让真正做出创新的企业能够借助NPE之手统合行业、整顿市场,实现行业整体和企业自身的良性发展。

四、结语

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这件事对促进企业成长、提升创新能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无疑都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和美好的未来想象。但能不能搞好,尤其是能不能持续搞好,实现银企双方真正的互利互信、合作共赢,关键问题可能还在于风险管控,尤其是对不良贷款率的管控,否则,在政策的号召下,即使全国各地当前都开展的红红火火也必将难以持续。所以,任何有志于这方面工作的人士,都应当着力想办法去解决这件事的风险管控问题,风险管控问题一旦能够获得有效解决,那么这件事必然能顺风顺水,而且其带来的社会经济效果和未来想象空间也是有目共睹。

作者:张应刚

编辑:Ele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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