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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件種業知識産權典型案例,帶來哪些啟示?

作者:農财網種業寶典

保護種業知識産權,就是保護創新。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響力案件案情介紹和100件典型案例名單。其中,有不少在當時轟動業界的知識産權案例,包括“三紅蜜柚”植物新品種侵權案、“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種侵權案、“登海605”玉米植物新品種侵權案等。這些案件判決給我們帶來了哪些啟示?一起來看看。

01

“農麥168”小麥植物新品種授權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行終95号

【基本案情】

江蘇神某種業科技公司系申請号為20161023.9、名稱為“農麥168”的小麥植物新品種申請的申請人。針對該申請,植物新品種複審委員會維持關于駁回品種申請的決定。

江蘇神某種業科技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要理由是植物新品種測試(南京)分中心(以下簡稱南京分中心)出具的植物品種DUS測試報告選擇南京作為測試地點錯誤。一審法院判決撤銷被訴決定,由植物新品種複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植物新品種複審委員會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DUS測試地點的确定應當根據申請人在說明書中對品種适于生長的區域、環境等的記載,結合品種類型及育種過程和方法綜合作出認定,以能夠保證品種的性狀得到充分表達為标準。綜合涉案申請的請求書和說明書的記載,“農麥168”适于生長的區域或環境包括江蘇省淮河以北的部分地區;基于其培育地的記載,能夠表達該品種特征特性的區域也不排除淮河以南的江蘇省鹽城市建湖縣。當測試機構存在多個選擇時,在保證品種性狀充分表達的情況下,可綜合考慮行政效率、測試便利等因素集中、就近統籌确定測試地點。選擇南京分中心作為測試機構是否能夠保證“農麥168”的性狀得到充分表達,可以通過其與近似品種的種植表現進一步佐證。近似品種“淮麥21”在南京分中心經過了兩個完整生長周期的測試,各生長發育階段正常,性狀描述表顯示36個基本性狀均能夠在合理範圍進行表達,在兩個生長周期測試性狀的表現一緻。“農麥168”與“淮麥21”生長生育過程表達的性狀均未出現受測試地點影響的情況,均得到了充分表達,進一步說明确定南京分中心作為測試機構,測試地點的确定,并無不當。故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江蘇神某種業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該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首例涉及植物新品種授權程式中DUS測試地點确定的行政案件,重點明确了DUS測試地點的确定應當以能夠保證品種的性狀得到充分表達為标準這一基本要求。

02

“三紅蜜柚”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案号】

(2019)最高法知民終14号

【基本案情】

蔡某光系品種權号為CNA20090677.9、名稱為“三紅蜜柚”的植物新品種的權利人。其認為廣州市潤某商業公司連續大量銷售“三紅蜜柚”果實,侵害其涉案品種權,遂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蔡某光的訴訟請求。蔡某光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依據本案應當适用的2015年修訂的種子法,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是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範圍,是品種權人行使排他獨占權的基礎。授權品種的保護範圍不限于申請品種權時所采取的特定方式獲得的繁殖材料,即使不同于植物新品種權授權階段育種者所普遍使用的繁殖材料,其他植物材料可用于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亦應當納入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範圍。植物材料被認定為某一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必須同時滿足以下要件:屬于活體,具有繁殖能力,并且繁殖出的新個體與該授權品種的特征特性相同。綜合考慮涉案品種的具體情況、專家輔助人意見以及植物組織培養技術的實際,本案被訴侵權蜜柚果實的籽粒以及果實内的汁胞均不具備繁殖授權品種三紅蜜柚的能力,不屬于三紅蜜柚品種的繁殖材料。被訴侵權蜜柚果實是收獲材料而非繁殖材料,依據本案應當适用的2015年修訂的種子法第28條的規定,不屬于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範圍。是以,廣州市潤某商業公司的行為并未侵害涉案植物新品種權。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雖然2021年修正的種子法将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範圍由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獲材料,規定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對繁殖材料沒有合理機會行使權利的,可以對收獲材料行使權利,但是判斷是否屬于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仍然是品種權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礎。該案裁判明确了繁殖材料的認定标準、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範圍與繁育方式的關系等基礎問題,仍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03

“YA8201”玉米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終783、789号

【基本案情】

四川雅某科技公司系“YA8201”玉米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其以雲南金某種業公司為商業目的重複使用“YA8201”生産“金禾玉618”和“金禾880”玉米種子、雲南瑞某種業公司向雲南金某種業公司出借農作物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雲南金某種業公司、雲南瑞某種業公司停止侵害并連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雲南金某種業公司構成侵權,雲南瑞某種業公司構成幫助侵權,并應當适用懲罰性賠償,故判令兩公司停止侵害,在兩案中分别連帶賠償10萬餘元和45萬餘元。四川雅某科技公司、雲南金某種業公司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雲南金某種業公司明知“YA8201”為四川雅某科技公司享有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仍非法向他人租借農作物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實施有關侵權行為,構成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應當适用懲罰性賠償;雲南金某種業公司拒不按照法院要求提供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财務賬簿,構成舉證妨礙,可以采納品種權人主張的利潤,并考慮“YA8201”品種權對“金禾玉618”“金禾880”的貢獻率,認定懲罰性賠償計算基數。故改判雲南金某種業公司在兩案中分别賠償四川雅某科技公司69萬餘元和152萬餘元;雲南瑞某種業公司因非法出借農作物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該兩案中人民法院秉持有力保護知識産權的司法理念,合理确定親本品種權對侵權利潤的貢獻率,适用舉證妨礙規則破解品種權人對侵權獲利“舉證難”問題。該案還對租借農作物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的侵權行為适用懲罰性賠償,切實加大品種侵權賠償力度,為淨化種子市場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04

“裕豐303”玉米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終2105号

【基本案情】

北京聯某種業公司系“裕豐303”玉米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其以吳某壽擅自繁育涉案品種的玉米種子的行為侵害涉案品種權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吳某壽賠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31.55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吳某壽的行為構成侵權。但因侵權行為已經停止,且北京聯某種業公司并無證據證明其因侵權受損或者吳某壽有侵權獲利,考慮到農業行政執法部門已對涉案種子果穗進行了滅活處理,其無法作為繁殖材料流入市場,故對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判決吳某壽賠償維權合理開支5000元。北京聯某種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侵權人生産繁殖材料的行為本身就已經擠占了品種權人的市場空間,包括品種權人自身本來可能實作的種子市場規模和商品糧市場規模,即便繁殖材料因被滅活處理最終沒有流入種子市場,也不意味着品種權人沒有遭受損失。對侵權繁殖材料進行滅活處理隻是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但不能扭轉已經發生的損失。在侵權人承擔采取滅活措施的責任之外,權利人要求其另行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應予支援。故改判吳某壽賠償北京聯某種業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21.2萬元。

【典型意義】

該案澄清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案件中責令采取滅活措施與賠償損失兩種民事責任之間的關系,明确了侵權繁殖材料被滅活處理後侵權人仍應承擔賠償損失責任,展現了依法全面保護品種權的鮮明司法導向。

05

“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終2907号

【基本案情】

遼甯丹某種業科技公司系“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其主張淩海市農某種業科技公司未經許可,通過非法管道獲得“丹玉405号”玉米品種的親本,并且為商業目的生産、銷售“丹玉405号”玉米種子,系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故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淩海市農某種業科技公司、青島連某農業技術發展公司停止侵害并對被訴侵權種子作滅活處理,共同賠償300萬元,其中包括懲罰性賠償15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遼甯丹某種業科技公司未送出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侵權人的侵權獲利或者許可使用費,未明确懲罰性賠償基數的計算方式及依據,本案無法确定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故酌定淩海市農某種業科技公司賠償100萬元,青島連某農業技術發展公司賠償5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淩海市農某種業科技公司的侵權行為時間長、地域廣、規模大,多次實施套牌侵權、重複侵權,侵權行為屢禁不止,情節嚴重;一審判決已經認定淩海市農某種業科技公司具有侵權故意且侵權情節嚴重,在遼甯丹某種業科技公司已經送出涉及賠償數額相關證據且具備裁量确定懲罰性賠償基數條件的情況下,仍以無法确定賠償基數為由不予支援懲罰性賠償請求,适用法律有所不當,故改判全額支援遼甯丹某種業科技公司關于賠償300萬元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該案嚴厲打擊多次套牌的侵權行為,明确了懲罰性賠償基數難作精确計算時,可以基于在案證據裁量确定賠償基數,有效發揮懲罰性賠償的威懾力,展現了司法保護種業創新的堅定決心。

06

“登海605”玉米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終293号

【基本案情】

山東登某種業公司系“登海605”玉米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權人,其認為劉某堂和其實際控制的河南豐某農業科技公司未經授權銷售“登海605”玉米種子且包裝上的标簽标注内容與品種不符,侵害了涉案品種權,故提起訴訟,請求适用懲罰性賠償,判令河南豐某農業科技公司、劉某堂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6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劉某堂未經品種權人許可,将購買的散裝種子加工銷售構成侵權,劉某堂系該行為的責任主體,即使有以公司名義進行的行為,實際上也是劉某堂個人所為。綜合考慮劉某堂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性質、時間、經營規模、被訴侵權種子的銷售價格等相關因素,酌定劉某堂賠償經濟損失6萬元、合理開支1萬元。山東登某種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主張河南豐某農業科技公司是劉某堂的共同侵權人,二者應當連帶賠償60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劉某堂為河南豐某農業科技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該公司是劉某堂為實施侵權行為而專門設立的,系劉某堂從事侵權行為的工具。該公司成立後,劉某堂作為實際控制人積極參與了本案被訴侵權行為,其實施被訴侵權行為既展現了該公司的意志,也展現了劉某堂的個人意志。劉某堂與河南豐某農業科技公司構成共同侵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同時,該公司還存在未取得農作物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即生産經營玉米種子的情節;劉某堂假冒其他公司名義,使用不存在的品種名稱銷售種子,被判處生産、銷售僞劣産品罪,可見其被訴侵權行為情節之惡劣。故依法适用三倍懲罰性賠償,同時考慮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開支,改判全額支援品種權人60萬元的賠償請求。

【典型意義】

該案裁判闡釋了法人成立後受實際控制人控制主要從事侵權行為的,該法人是其實際控制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工具,構成以侵權為業,該法人和實際控制人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同時本案适用懲罰性賠償,全額支援品種權人的索賠主張。該案判決有利于統一類案裁判标準,也彰顯了對植物新品種權的有力保護。

07

“揚輻麥4号”小麥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終884号

【基本案情】

江蘇金某種業公司系“揚輻麥4号”小麥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揚州今某種業公司未經江蘇金某種業公司許可,生産、銷售以白皮袋包裝的涉案小麥種子。戴某梅、楊某銀系揚州今某種業公司未足額繳納認繳出資額的原股東,在侵權行為發生後,以零元對價将公司轉讓給明顯無經營能力的個人,并将公司認繳出資數額680萬元通過減資程式減至10萬元。江蘇金某種業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揚州今某種業公司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戴某梅、楊某銀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支援了江蘇金某種業公司的訴訟請求。戴某梅、楊某銀不服,分别提起上訴,主張其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戴某梅、楊某銀未實繳出資、零元轉讓公司、減資等行為具有連續性和目的性,明顯存在逃避出資,逃避承擔侵權責任的故意。而且,公司減資後已不能償付公司減資前産生的侵權之債。此時,如果不判決公司原股東就該債務對債權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實際上縱容了原股東利用股權轉讓的形式,損害債權人利益,逃避出資義務的行為。債權人要求原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援。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該案裁判對以公司股權轉讓方式惡意逃避侵權責任的行為予以有效規制,切實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彰顯了人民法院加強知識産權司法保護的鮮明态度。

08

“甯麥13”小麥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終1262号

【基本案情】

江蘇明某種業科技公司系“甯麥13”小麥植物新品種的獨占實施被許可人,其認為淮安豐某種業研繁公司未經許可,以“白皮袋”包裝形式銷售“甯麥13”小麥種子的行為侵害了涉案植物新品種權,故提起訴訟,請求适用懲罰性賠償,判令淮安豐某種業研繁公司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

一審判決支援了江蘇明某種業科技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淮安豐某種業研繁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主張其銷售的是“麥頭”而非種子,未侵害涉案植物新品種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淮安豐某種業研繁公司是一家具備初加工能力、具有一定規模的專業制種公司,其注意義務不同于一般的市場主體。同時,作為與江蘇明某種業科技公司具有合作經營基礎的主體,其更應善意、誠信履約。但其在受托制種過程中,明知被訴侵權材料具有繁殖能力,既未在與他人的合同中明确約定用途,也未作滅活處理即将之銷售給種植戶,對購買主體的性質及其購買後的用途毫不關心,導緻被訴侵權材料被用作繁殖材料,放任侵權行為發生,構成對涉案植物新品種權的侵害。按照銷售數量、利潤等資料,可以計算江蘇明某種業科技公司的實際損失。淮安豐某種業研繁公司存在以無辨別、标簽的包裝銷售“甯麥13”繁殖材料的情節,且其行為實際導緻純度、淨度、發芽率、水分等名額不符合國家标準的劣種子流向市場,同時損害了種植戶的利益。根據在案證據計算江蘇明某種業科技公司的實際損失,并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的嚴重情節,依法适用三倍懲罰性賠償。

【典型意義】

該案明确了制種企業對于未達到選種國家标準但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在銷售前應當作滅活處理,或在銷售中明确約定用途,確定其不被作為繁殖材料使用,展現了倡導善意誠信履約、淨化種子市場、加強種業保護的司法導向。

09

“楊氏金紅1号”猕猴桃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終211号

【基本案情】

四川依某猕猴桃種植公司系“楊氏金紅1号”猕猴桃植物新品種的排他實施被許可人,經品種權人授權可以以自己名義維權。四川依某猕猴桃種植公司以馬邊彜族自治縣石某猕猴桃專業合作社未經許可種植涉案授權品種猕猴桃樹7000株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馬邊彜族自治縣石某猕猴桃專業合作社向其支付許可使用費至不再種植或品種權保護期限屆滿為止。

一審法院判決馬邊彜族自治縣石某猕猴桃專業合作社支付四川依某猕猴桃種植公司2019年12月18日至2021年7月16日期間的品種許可使用費11萬餘元;從2021年7月17日起,按每株每年10元的标準支付許可使用費至停止種植之日,最長不超過授權品種保護期限;并支付本案維權合理開支3萬元。馬邊彜族自治縣石某猕猴桃專業合作社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馬邊彜族自治縣石某猕猴桃專業合作社的種植行為不屬于“私人非商業性使用”,應當認定為未經許可生産、繁殖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侵權行為;對于多年生植物,應當肯定和鼓勵品種權人以支付許可使用費的請求代替停止侵害請求。在确定許可使用費時,既要尊重授權品種的市場價值,也要保障種植者通過勤勉勞動、科學管理,從種植行為中可以獲得的合理預期利益。一審确定的許可使用費标準已考慮了上述因素,并無不當,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該案涉及無性繁殖品種植株的種植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的判斷,同時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鼓勵以支付許可使用費代替停止侵權,既有效維護品種權人合法權利,又合理兼顧種植戶的經濟利益,在切實保護種業知識産權的同時避免資源浪費,有利于發揮多年生植物的長久經濟效益,實作多方共赢。

10“奧黛麗”辣椒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終12号

【基本案情】

先某種苗(北京)公司系“奧黛麗”辣椒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赤峰和某農業高新科技産業開發公司曾以“青椒3756”為名生産、銷售、許諾銷售“奧黛麗”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先某種苗(北京)公司就此與赤峰和某農業高新科技産業開發公司簽訂《協定》,約定:“赤峰和某農業高新科技産業開發公司承諾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使用、生産、銷售‘奧黛麗’品種種子和種苗……如果發生赤峰和某農業高新科技産業開發公司違反本協定下其所作的承諾和義務,應向先某種苗(北京)公司支付違約金200萬元。”

2021年4月23日,先某種苗(北京)公司公證保全其向盤山縣古城子鎮盛某農資經銷店預訂“青椒3756”的過程,以及赤峰和某農業高新科技産業開發公司在其官方網站、搜狐網站以及名稱為“和某種子種苗公司”的微信公衆号釋出的宣傳文章數篇。先某種苗(北京)公司提起侵權訴訟,請求判令赤峰和某農業高新科技産業開發公司和盤山縣古城子鎮盛某農資經銷店停止侵權,并共同賠償經濟損失以及合理開支總計220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赤峰和某農業高新科技産業開發公司和盤山縣古城子鎮盛某農資經銷店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20萬元。先某種苗(北京)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涉案《協定》約定了赤峰和某農業高新科技産業開發公司再次侵權時其應當承擔的責任。《協定》簽訂後,赤峰和某農業高新科技産業開發公司不僅沒有停止已發生的侵權行為,還實施了新的侵權行為,明顯具有侵權故意。根據查明的事實,可以推算赤峰和某農業高新科技産業開發公司侵權獲利已超過先某種苗(北京)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200萬元,應當将雙方在協定中約定的200萬元作為确定賠償數額的重要參考。遂改判赤峰和某農業高新科技産業開發公司賠償先某種苗(北京)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合理開支1萬元,盤山縣古城子鎮盛某農資經銷店對其中的2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典型意義】

該案明确侵權人與品種權人就未來可能發生的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事先作出約定的,在後續侵權糾紛中可以作為确定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重要參考。這一裁判規則,不僅有利于破解侵權損害賠償舉證難題,切實加大對權利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還有利于促進種子企業誠信經營和善意履約。

十件種業知識産權典型案例,帶來哪些啟示?

來源丨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法庭編輯丨農财君聯系農财君丨18565265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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