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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車款740萬,又一銷售被判刑,為何汽車4S店職務侵占屢禁不止?

侵吞車款740萬,又一銷售被判刑,為何汽車4S店職務侵占屢禁不止?

近日,上市汽車經銷商集團中山世紀聯合釋出了《一名前雇員涉嫌侵占本公司附屬公司之資金》的公告,稱下屬子公司中山市世紀捷虎汽車有限公司一名銷售顧問,涉嫌侵占中山世紀捷虎車款,對此,中山世紀聯合“在上述年度(2021年度)中作出約人民币7.4百萬元的撥備”。

根據《盈利警告》預估,中山世紀聯合2021年度的淨利潤不過200萬元,如此看來,上述撥備金額已經達到了淨利潤的近四倍,讓其本已因疫情而微薄的獲利更加雪上加霜,同比下滑幅度達到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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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車款740萬,又一銷售被判刑,為何汽車4S店職務侵占屢禁不止?

汽車經銷商已成職務侵占罪高發領域

按照中山世紀聯合所述,該銷售顧問大機率最終被定罪為“職務侵占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機關的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将本機關财物非法占為己有”,将被判定為“職務侵占罪”。近年來,汽車4S店銷售顧問通過代收車款、購置稅等方式來實作非法侵占購車人财産的事情已經十分普遍。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國内某汽車經銷商集團下屬大連東風日産4S店銷售顧問孫某(女,84年出生),以給客戶辦理代繳車輛購置稅為借口,騙得11人14.77萬元。最終,銷售顧問孫某被判職務侵占罪和詐騙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一萬元。同時,該4S店銷售部部長柳某,也因類似情況被判職務侵占罪(刑期五年六個月)。

4S店銷售顧問黃某與客戶簽訂的購車合同

2020年,國内某汽車經銷商集團下屬廣西防城港東風日産4S店,銷售顧問黃某(女,95年出生),通過代收車款,騙取了10人訂車款和購車款(後經法院審理認定,黃某退賠金額為1204641.59元),均用于其歸還因賭博欠下的高利貸。在法院對4S店與受騙的客戶相關判決中,認定“客戶承擔20%的責任,4S店承擔80%的責任”,單雙方均可向銷售顧問黃某追收。

台州黃岩某4S店職務侵占案操作思路

更離譜的當屬下面這個“窩案”。自2015年4月起,台州黃岩某4S店展廳經理鮑某夥同8名銷售顧問,通過“先向客戶收取部分售車款,再通過在作為财務收款依據的内部确認單上少填總車價金額的方式,将公司的部分售車款占為己有”,截至2018年10月下旬,鮑某等共計侵占售車款220餘萬元。

汽車經銷商應加強内控管理

多數汽車經銷商管理水準不高,内控管理更是形同虛設(甚至沒有形成制度);從上述案例中,其問題出現在“價格管理”、“财務收款”等環節。事實上,通過簡單的流程調整和優化,就可以最大限度降低發生上述風險的機率。

比如,4S店通過展示、财務人員陳述等形式,告知4S店對公賬戶為唯一收款賬戶,嚴禁任何形式個人賬戶收款;财務在最終收款時刻,再次通過書面形式,與客戶确認收款金額、開票金額是否一緻等。

除此之外,二網銷售、配件管理、事故車管理等涉及4S店實物、财務等管理的業務環節,也都理應是汽車4S店内控管理的重點。

這裡再舉個售後維修的例子,由于事故車維修周期長、傳遞周期長(涉及保險公司墊付協定、回款等因素),會出現大量配件出庫而不能及時結算問題,同時一旦車輛修竣,質檢人員也好,客戶也罷,均很難發現相關配件是否更換,這也為别有用心者私賣配件留下了“可乘之機”。

侵吞車款740萬,又一銷售被判刑,為何汽車4S店職務侵占屢禁不止?

圖檔來自百度,僅為配圖所用

現實中,配件人員、工廠中的房間人員上下其手,中飽私囊的案例并不鮮見。而這其中涉及到4S店配件管理、事故車管理(也是在修車管理)等多個環節的風險内控管理。

對于汽車經銷商單店而言,要充分借助現有财務人員力量,加強财務監督作用,做好内控管理;對于汽車經銷商集團而言,可以考慮抽調财務、營運人員,組建獨立的内部控制機構,加強對所屬4S店的營運監督,實施集團化内控獨立管理。

設想一下,如果一個店帶來的潛在損失是700萬,對于動辄上百家4S店的汽車經銷商集團而言,其面臨的總體潛虧将高達數億元、甚至十億元,而這是任何一家汽車經銷商集團都難以承受的虧損壓力,同時更帶來難以承受的現金流壓力!

從汽車經銷商行業發展現狀來看,即使是國内頭部的汽車經銷商集團,在内控管理層面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間。面對充滿不确定性的行業未來,汽車經銷商集團在拓展業務“開源”的同時,更應該考慮如何“節流”。期待更多的汽車經銷商集團加強内控,對職務侵占說“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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