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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再次大修,社會辦醫喜迎重大利好!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再次大修,社會辦醫這顆懸着的心,終于可以放下了。

作者|徐毓才

來源|看醫界(ID:vistamed)

近年來,随着醫療機構備案制的到來,為社會資本在設定醫療機構方面打開了友善之門。但由于缺乏“法規”保障,政策始終處于“不穩定”期,特别是動不動就可能被行政執法機關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也讓一些社會辦醫常常處于“恐懼”之中。

如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再次大修,社會辦醫這顆懸着的心,終于可以放下了。

2022年4月7日,新華社受權釋出《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其中《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部分條款已經被修改,決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自此1994年國務院釋出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繼2016年重磅修訂後,再次迎來重大調整!據悉,本次總共修改了18條,其中删除2條,修改16條。

那麼,這次修訂,對于社會辦醫将帶來哪些利好呢?

備案制被依法确立,給社會辦醫吃了一個定心丸

本次修訂最大的亮點就是将醫療機構備案制以法規形式固化了下來。在醫療機構設定審批方面,原規定:“所有醫療機構的設立必須經準許,取得設定準許書”,現在是醫療機構設定是審批制和備案制并存。

比如條例第九條原規定為:機關或者個人設定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準許,并取得設定醫療機構準許書。新條例修訂為:機關或者個人設定醫療機構,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應當辦理設定醫療機構準許書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準許,并取得設定醫療機構準許書。

那麼,國務院對應當辦理設定醫療機構準許書的規定又是什麼呢?2020年9月,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2020〕13号),明确提出取消除三級醫院、三級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港澳台獨資醫療機構之外的醫療機構《設定醫療機構準許書》核發行政許可。

實際上,早在2018年6月,國家衛健委釋出的《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醫療機構、醫師審批工作的通知》中,就已經提出,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設定審批與執業登記“兩證合一”。除三級醫院、三級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港澳台獨資醫療機構外,舉辦其他醫療機構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不再核發《設定醫療機構準許書》,僅在執業登記時發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盡管之前,政策就已經明确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不再需要審批,隻需“備案”,但由于于“法”無據,總讓人覺得不放心、不踏實,如今在新條例中做出了明确規定,顯然是給社會辦醫吃了一個定心丸。

吊證更加審慎,但經濟處罰力度加大

對于社會辦醫,另一個擔心就是随時可能因為違規被有關部門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這次條例修訂中給出了利好。

如對于超出登記範圍開展診療活動,原條例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範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這次修訂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或者備案範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

對于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原條例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這次修訂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

這兩種情況,新修訂的條例一方面在“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的基礎上,增加了“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内容,另一方面對于情節嚴重的,在“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之後增加了“或者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表明了除了吊證,還可以“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一種選項。

對于出具虛假證明檔案,原條例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對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機關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這次修訂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對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機關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顯然,修訂後條例對造成危害後果的,處罰金額由1000元以下調整為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幅度很大。

對于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新條例明确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處罰。原條例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修訂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診所未經備案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

而《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對于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處罰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也就是處罰5萬元到20萬元。顯然處罰力度是大大地提高了。

對于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原條例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新條例修訂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的規定予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規定的處罰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顯然,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但要受到巨大的經濟處罰,還将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規範執業依然是社會辦醫永恒的主題

從新修訂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看,盡管在設定審批方面确立了備案制,也就是準入有放開的趨勢,但監管方面力度将更大。從監管放開看,輕易不言吊證,但經濟處罰将明顯上一個檔次,種種迹象表明,社會辦醫依然必須更加規範。

特别不能超出登記範圍開展診療活動;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出具虛假證明檔案;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社會辦醫對于這五大坑,必須要認真研讀,真正搞清楚其中每一個“坑”的細枝末節和非常具體的“臨床表現”,因為,即使不輕言吊證,嚴厲的經濟處罰也足夠令其難以承擔,切記!切記!(本文為《看醫界》釋出,轉載須經授權,并在文章開頭注明作者和來源。)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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