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如果将大清王朝比作一家公司,那麼當時的蒙古勢力便是這家公司内的一個部門,而“盟旗制度”便是限制該部門的一個規章條例的不二“人”選。然而,生活在21世紀的我們應該都清楚,規章條例僅僅是一個大的架構而已,要想人人都心甘情願地“活動”于這一架構之内顯然是不太現實的,是以,為了能夠讓大家更好地遵守所制定下的規章條例,公司的上司階層往往會采取一些所謂的“手段”協同管理。
在上一篇文章談談滿清統治者是如何“扼制”住林丹汗“咽喉”的(上)當中,筆者單從制度層面向讀者朋友們簡單介紹并分析了一番關于清朝初期滿清統治者是如何運用“盟旗制度”扼制住蒙古勢力崛起的。正如文章前面所講,制度僅僅是一個架構,要想讓制度起到更好的作用,與之相比對的“手段”是必不可少的。基于這一道理,筆者在該篇文章當中就來從制度層面之外,來與讀者朋友們聊一聊當年的滿清統治者為了達到“扼制”蒙古勢力崛起的目的而在其身上所實施的一些“手段”。

本文的研究内容:
01、“手段”之一——通婚
公元1656(順治十三)年,為了能夠更好的控制和籠絡住蒙古勢力,順治帝福臨向漠南蒙古地區王公特賜敕谕:
爾等秉資忠直,當太祖、太宗開創之初,誠心歸附,職效屏藩。
太祖、太宗嘉爾勳勞,崇封爵号,賞赉有加。朝觐貢獻,時令陛見,飲食教誨,為數甚多。凡有懷欲吐,俱得陳奏,心意和諧,如同父子。朕荷祖宗鴻庥,統一寰宇,恐于懿行有違,成憲未洽,恒用憂惕。親政以來,六年於茲,未得與爾等一見,雖因萬幾少暇,而懷爾之忱,時切朕念。
每思爾等效力有年,功績卓著,雖在寤寐,未之有斁。
誠以爾等相見既疏,恐有壅蔽,不能上通,故特遣官赍敕賜币,以谕朕意。嗣後有所欲請,随時奏聞,朕無不體恤而行。朕方思緻天下於太平,爾等心懷忠荩,毋忘兩朝恩寵。
朕世世為天子,爾等亦世世為王,享富貴於無窮,垂芳名於不朽,不亦休乎!
不難發現,從這段敕谕的大緻内容也可反映得出當時的滿清統治者對蒙古王公的重視程度。為此,在可承受範圍之内,對蒙古王公貴族們施與一定的恩惠無疑是鞏固二者之間在政治上的聯盟的最有效和最直接的方式。而作為封建時代的象征——聯姻,這一古老而又傳統的政治手段在滿蒙之間可以說是被演繹得淋漓盡緻。
“申以盟誓,重以婚姻”,這是滿洲貴族對蒙古王公的基本政策。清軍入關之後,或許是滿清統治階層急于穩固其在中原地區的統治地位,以至于這一政策又有了更進一步的發展。一方面,滿清統治者大力從蒙古各部的王公貴族之間選擇後妃;而另一方面,則将賦有政治使命的滿洲宗室女子送出“國門”遠嫁于蒙古諸部。據史料記載:光順治帝一人就享有分别來自于漠南蒙古科爾沁部、浩齊特部以及阿霸垓部的9位蒙古後妃;康熙帝有2位蒙古後妃(宣妃:科爾沁達爾汗親王和塔之女和慧妃:科爾沁三等公吉阿郁錫之女),也均出自于蒙古科爾沁部。(由此可見,清朝初期滿洲貴族與蒙古王公通婚的重點仍在科爾沁部。)
當然,僅以通婚這一手段是遠遠不夠的,畢竟愛情在政治面前永遠是要主動後退一步的。清朝初期,為了使“聯姻”這一政治手段的作用發揮到極緻,清政府還圍繞其制定了一系列的俸銀俸緞以及進京朝觐随從的标準,使遠嫁蒙古的公主、格格及其額驸們常年享有朝廷所賜予的巨大恩惠,進而使“聯姻”這一布滿政治色彩的枷鎖再添一道利益光環,其具體标準如下:
1.順治朝下嫁蒙古的公主、格格及其額驸之俸銀俸緞标準:
2.順治朝蒙古王公進京朝觐随從人與随從馬标準:
首先,拿朝廷所制定的“俸銀俸緞标準”來說,此舉不僅能夠進一步擡高滿洲貴族女子的身價,還能保證與其結婚的蒙古王公們享有較為豐厚的待遇。而進京朝觐制度猶如當年明朝政府對女真所開設的“朝貢貿易”一般,無非是想通過這種“羁縻政策”去籠絡蒙古王公。
02、“手段”之二——封爵
實際上,與通婚同步實施的“手段”還有“封爵”。所謂“封爵”,便是以朝廷的名義封授蒙古王公貴族們一定的爵位,并發放豐厚的俸祿,進而進一步擴大清政府在蒙古地區的統治基礎。
清朝時期,蒙古王公的爵位大體分為五等,即和碩親王,多羅郡王,多羅貝勒,固山貝子,鎮國公、輔國公以及台吉。而針對不同的爵位朝廷所發放的俸祿也是有着嚴格規定的,如以順治朝為例,朝廷發放科爾沁親王的俸銀一度高達2500兩,而當時朝廷的(漢官)堂堂從一品大員的俸銀也僅不過區區600兩,可想而知這其中的待遇懸殊有多大。
順治朝蒙古王公給俸标準:
除此以外,在封授蒙古王公貴族們爵位的同時朝廷還會賜予他們一定的權利,如向所屬部族征收賦稅權、高規格的禮儀及服飾權等等。事實也證明,清朝初期滿清統治者的這一系列嘔心瀝血的做法從某種程度上确實增進了滿蒙之間的聯盟關系,為清政府在入關之後鞏固其中原統治地位着實起到了不可小觑的作用。
03、“手段”之三——實行民族隔離
以上所述的兩大手段僅僅是從“羁縻”的角度去聯盟蒙古王公,而除此之外,滿清統治者為了防止蒙古勢力與其他民族勢力進行聯合進而危及到自己的統治地位,便在蒙古地區極力推行所謂的民族隔離政策,其具體實施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分疆畫界,不得逾越。清初規定,蒙古各盟旗之間需設有一定的疆界标志,所設定的疆界既是旗下成員的活動範圍,也是各盟旗的遊牧範圍,無特殊情況不得私自僭越,否則将處以重罰。如史料《大清會典》記載:
外藩蒙古不得越旗畋獵。越境遊牧者:王罰馬十匹;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匹;台吉罰馬五匹;庶罰牛一頭。
第三,違禁聯姻,革爵治罪。清朝初期,為了徹底防止漠南蒙古與漠北、漠西蒙古之間結成聯盟,清政府規定,漠南蒙古王公嚴禁與喀爾喀、厄魯特聯姻往來,否則将革除世襲爵位,家産充公。康熙二十二年,為了進一步落實這一政策,清政府又規定不論是王公貴族還是閑雜人等,一律禁止與喀爾喀、厄魯特、唐古忒、巴爾虎等部族聯姻,違者嚴懲。
綜上所述,基本可以總結出這麼一個結論,即“羁縻為主,隔離為輔”乃清朝初期滿清統治者為扼制蒙古勢力崛起而制定的一種特殊政策。就第三大“手段”——民族隔離來說,實際上隻是前兩種“手段”的一種補充,與之相輔相成。以“盟旗制度”為基礎,再結合這三大“手段”所發揮的重大作用,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牢牢“扼制”住了蒙古勢力的“咽喉”。
下嫁蒙古的固倫和敬公主
參考文獻:
《大清會典》
《清史稿》卷518
祁美琴:《公主格格下嫁外藩蒙古随行人員試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