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如果将大清王朝比作一家公司,那么当时的蒙古势力便是这家公司内的一个部门,而“盟旗制度”便是约束该部门的一个规章条例的不二“人”选。然而,生活在21世纪的我们应该都清楚,规章条例仅仅是一个大的框架而已,要想人人都心甘情愿地“活动”于这一框架之内显然是不太现实的,因此,为了能够让大家更好地遵守所制定下的规章条例,公司的领导阶层往往会采取一些所谓的“手段”协同管理。
在上一篇文章谈谈满清统治者是如何“扼制”住林丹汗“咽喉”的(上)当中,笔者单从制度层面向读者朋友们简单介绍并分析了一番关于清朝初期满清统治者是如何运用“盟旗制度”扼制住蒙古势力崛起的。正如文章前面所讲,制度仅仅是一个框架,要想让制度起到更好的作用,与之相匹配的“手段”是必不可少的。基于这一道理,笔者在该篇文章当中就来从制度层面之外,来与读者朋友们聊一聊当年的满清统治者为了达到“扼制”蒙古势力崛起的目的而在其身上所实施的一些“手段”。

本文的研究内容:
01、“手段”之一——通婚
公元1656(顺治十三)年,为了能够更好的控制和笼络住蒙古势力,顺治帝福临向漠南蒙古地区王公特赐敕谕:
尔等秉资忠直,当太祖、太宗开创之初,诚心归附,职效屏藩。
太祖、太宗嘉尔勋劳,崇封爵号,赏赉有加。朝觐贡献,时令陛见,饮食教诲,为数甚多。凡有怀欲吐,俱得陈奏,心意和谐,如同父子。朕荷祖宗鸿庥,统一寰宇,恐于懿行有违,成宪未洽,恒用忧惕。亲政以来,六年於兹,未得与尔等一见,虽因万几少暇,而怀尔之忱,时切朕念。
每思尔等效力有年,功绩卓著,虽在寤寐,未之有斁。
诚以尔等相见既疏,恐有壅蔽,不能上通,故特遣官赍敕赐币,以谕朕意。嗣后有所欲请,随时奏闻,朕无不体恤而行。朕方思致天下於太平,尔等心怀忠荩,毋忘两朝恩宠。
朕世世为天子,尔等亦世世为王,享富贵於无穷,垂芳名於不朽,不亦休乎!
不难发现,从这段敕谕的大致内容也可反映得出当时的满清统治者对蒙古王公的重视程度。为此,在可承受范围之内,对蒙古王公贵族们施与一定的恩惠无疑是巩固二者之间在政治上的联盟的最有效和最直接的方式。而作为封建时代的象征——联姻,这一古老而又传统的政治手段在满蒙之间可以说是被演绎得淋漓尽致。
“申以盟誓,重以婚姻”,这是满洲贵族对蒙古王公的基本政策。清军入关之后,或许是满清统治阶层急于稳固其在中原地区的统治地位,以至于这一政策又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一方面,满清统治者大力从蒙古各部的王公贵族之间选择后妃;而另一方面,则将赋有政治使命的满洲宗室女子送出“国门”远嫁于蒙古诸部。据史料记载:光顺治帝一人就享有分别来自于漠南蒙古科尔沁部、浩齐特部以及阿霸垓部的9位蒙古后妃;康熙帝有2位蒙古后妃(宣妃:科尔沁达尔汗亲王和塔之女和慧妃:科尔沁三等公吉阿郁锡之女),也均出自于蒙古科尔沁部。(由此可见,清朝初期满洲贵族与蒙古王公通婚的重点仍在科尔沁部。)
当然,仅以通婚这一手段是远远不够的,毕竟爱情在政治面前永远是要主动后退一步的。清朝初期,为了使“联姻”这一政治手段的作用发挥到极致,清政府还围绕其制定了一系列的俸银俸缎以及进京朝觐随从的标准,使远嫁蒙古的公主、格格及其额驸们常年享有朝廷所赐予的巨大恩惠,从而使“联姻”这一布满政治色彩的枷锁再添一道利益光环,其具体标准如下:
1.顺治朝下嫁蒙古的公主、格格及其额驸之俸银俸缎标准:
2.顺治朝蒙古王公进京朝觐随从人与随从马标准:
首先,拿朝廷所制定的“俸银俸缎标准”来说,此举不仅能够进一步抬高满洲贵族女子的身价,还能保证与其结婚的蒙古王公们享有较为丰厚的待遇。而进京朝觐制度犹如当年明朝政府对女真所开设的“朝贡贸易”一般,无非是想通过这种“羁縻政策”去笼络蒙古王公。
02、“手段”之二——封爵
实际上,与通婚同步实施的“手段”还有“封爵”。所谓“封爵”,便是以朝廷的名义封授蒙古王公贵族们一定的爵位,并发放丰厚的俸禄,从而进一步扩大清政府在蒙古地区的统治基础。
清朝时期,蒙古王公的爵位大体分为五等,即和硕亲王,多罗郡王,多罗贝勒,固山贝子,镇国公、辅国公以及台吉。而针对不同的爵位朝廷所发放的俸禄也是有着严格规定的,如以顺治朝为例,朝廷发放科尔沁亲王的俸银一度高达2500两,而当时朝廷的(汉官)堂堂从一品大员的俸银也仅不过区区600两,可想而知这其中的待遇悬殊有多大。
顺治朝蒙古王公给俸标准:
除此以外,在封授蒙古王公贵族们爵位的同时朝廷还会赐予他们一定的权利,如向所属部族征收赋税权、高规格的礼仪及服饰权等等。事实也证明,清朝初期满清统治者的这一系列呕心沥血的做法从某种程度上确实增进了满蒙之间的联盟关系,为清政府在入关之后巩固其中原统治地位着实起到了不可小觑的作用。
03、“手段”之三——实行民族隔离
以上所述的两大手段仅仅是从“羁縻”的角度去联盟蒙古王公,而除此之外,满清统治者为了防止蒙古势力与其他民族势力进行联合从而危及到自己的统治地位,便在蒙古地区极力推行所谓的民族隔离政策,其具体实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分疆画界,不得逾越。清初规定,蒙古各盟旗之间需设有一定的疆界标志,所设定的疆界既是旗下成员的活动范围,也是各盟旗的游牧范围,无特殊情况不得私自僭越,否则将处以重罚。如史料《大清会典》记载:
外藩蒙古不得越旗畋猎。越境游牧者:王罚马十匹;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庶罚牛一头。
第三,违禁联姻,革爵治罪。清朝初期,为了彻底防止漠南蒙古与漠北、漠西蒙古之间结成联盟,清政府规定,漠南蒙古王公严禁与喀尔喀、厄鲁特联姻往来,否则将革除世袭爵位,家产充公。康熙二十二年,为了进一步落实这一政策,清政府又规定不论是王公贵族还是闲杂人等,一律禁止与喀尔喀、厄鲁特、唐古忒、巴尔虎等部族联姻,违者严惩。
综上所述,基本可以总结出这么一个结论,即“羁縻为主,隔离为辅”乃清朝初期满清统治者为扼制蒙古势力崛起而制定的一种特殊政策。就第三大“手段”——民族隔离来说,实际上只是前两种“手段”的一种补充,与之相辅相成。以“盟旗制度”为基础,再结合这三大“手段”所发挥的重大作用,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牢牢“扼制”住了蒙古势力的“咽喉”。
下嫁蒙古的固伦和敬公主
参考文献:
《大清会典》
《清史稿》卷518
祁美琴:《公主格格下嫁外藩蒙古随行人员试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