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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權辱國的辛醜條約

喪權辱國的辛醜條約

第一款:大清國之四萬萬五千萬,臣民每人向列國賠償白銀一兩,分39年償還,年息四厘,本息合計共九萬萬八千二百二十三萬八千一百五十兩。

喪權辱國的辛醜條約

第二款;将北京東交民巷化為使館區,清國人不許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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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拆除大沽及北京至山海關一帶所有炮台,自 北 京 至 山 海 關 沿 線 , 由 列 國 派 兵 駐 紮 。

喪權辱國的辛醜條約

第四款:為庚子拳亂。殉難之德國公使克林德男爵閣下建碑立坊,碑坊需足滿街衢,由大清國親貴王公率文武大臣親往謝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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