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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異母親殺子後自殺,前夫索賠百萬!法院判決:其父母在繼承遺産範圍内,賠償146萬餘元

為什麼剛過一歲的李飛,因為自殺一直是個秘密,是以要殺了她八歲的兒子姚瑤。但他們的死不僅給親人帶來了痛苦,也給親人帶來了官司。他的前夫林立将他以前的嶽家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在姚瑤的繼承範圍内為姚瑤的死亡經濟損失支付超過148萬元的賠償金。近日,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離異母親殺子後自殺,前夫索賠百萬!法院判決:其父母在繼承遺産範圍内,賠償146萬餘元

母親殺了兒子,自殺了,留下了悲傷的房間

林麗和李飛原本是一對情侶,于2008年進入結婚大廳。三年後,他們愛情的結晶——兒子姚瑤倒在了地上,可惜兒子的出生并沒有讓這個小家庭更加和諧,兩人漸漸走向了陌生人。據林立介紹,婚後,原花前一個月就進入了柴米油鹽的現實生活,各種家務事造成了沖突,最終兩人的關系破裂了。他們于2015年同意離婚,當時四歲的紅豆杉與李飛住在一起。

但令林立驚訝的是,2019年的暑假卻是一個驚喜。林立回憶說,事發當天,李飛帶着兒子去了蘇州的一家五星級酒店。在他逗留的那天晚上,李飛在浴缸裡把姚瑤勒死,然後上吊自殺。刑事案件現已在嫌疑人李飛死亡後被撤銷。林說,他的兒子姚瑤的死給他造成了無法彌補的精神傷害,李飛對姚瑤的死負有全部責任。現在,作為姚瑤的法定繼承人,他要求李飛的父母支付1360680元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42792元,精神損害救濟金5萬元,律師費3萬元。

前嶽家:女兒已經死亡,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兇手

至于前女婿的訴訟,李飛的父母認為,公安機關隻是認定李飛是犯罪嫌疑人,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李飛殺了姚瑤,是以林力聲稱李飛是直接侵權人的說法缺乏依據。即使确定李飛殺害了姚瑤,但本案屬于特殊侵權行為,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專門針對這類侵權行為作出規定的,是以處理犯罪行為賠償問題應優先适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解釋》的規定,因被害人死亡的犯罪行為,不需要賠償死亡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法定代表費等,是以在這種情況下隻賠償喪葬費。

李先生的父母還表示,如果法院維持死亡賠償,他們也應該參與配置設定。因為他們也是被害人姚瑤的近親,而姚瑤自出生以來由兩個人一手,關系也比較密切,是以即使按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因為兩人死前都照顧過姚瑤,也可以适當配置設定遺産。李飛的父母還告訴法官,林立一年四季都騷擾、辱罵甚至毆打他們和李飛。在他們看來,如果不是林立欺騙别人,不會導緻現在的局面,是以李飛和姚瑤的死,林立也肩負着不可推卸的責任。

法院:近親屬無法獲得刑事訴訟撫慰的經濟賠償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侵犯他人生命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結合本案,從公安機關撤回案決定可以證明,被害人姚瑤的死與李飛存在因果關系,姚瑤的死因是嫌疑人李飛的結果。而公安機關也對整個案件進行了詳細調查,在嫌疑人自殺前決定撤案的情況下,并不是不不查明案情。

對于李飛父母提出該案為刑事案件,賠償範圍應按照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确定的論點,法院認為李飛殺害被害人姚瑤自殺,刑事案件因李飛的死而撤回, 李飛的刑事責任無法追究,刑事訴訟已經結束,李飛在犯罪嫌疑人後選擇自殺,逃避國家公權力的審判,無法通過刑事訴訟為被害人的近親争取到公正和精神上的慰藉。是以,本案應适用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來确定賠償範圍,是以上述李飛父母的論點缺乏依據,法院拒絕接受。李飛的父母也有權配置設定死亡賠償金的論點是沒有根據的,被法院駁回。法院駁回了兩名被告人關于林立應對姚明之死負責的建議。

綜上所述,林立作為姚瑤的近親,主張死亡賠償、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律師費均依法,法院予以支援。李飛已經死亡,其責任依法以遺産實際價值為限,李飛的父母作為李飛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李飛遺産的範圍内承擔責任。最終,法院判給李飛父母繼承李飛遺産的賠償金超過146萬元。(本文均為筆名)

記者|陳英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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