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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站“劫持”人質案宣判,男子向警方要10萬轉給母親

2020年9月10日,北京西站人滿為患,随着疫情影響消退,客運量已恢複到同期70%。.m 9點18分,西站北廣場的一家超市發生了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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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錄像顯示,一名中年男子闖入櫃台,掏出一把20厘米長的水果刀,跑向兩名收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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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的收銀員小周(化名)被一名男子抓住,脖子上拿着一把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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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收銀台是"L"型,中年男子抱着小周躲在櫃台的角落裡,背靠着牆。不到一分鐘,巡邏民警、民警、特警等警員抵達事發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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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男子的要求是"要錢"。看到警察沖到現場,嫌疑人的情緒立刻變得情緒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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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穩定持刀男子的情緒,確定人質的安全,北京西站派出所局長立即拿出口袋裡的所有現金,并告知該男子,警察已經去籌集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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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周邊調查正在有序進行,持刀男子的身份很快得到确認,此人姓王,44歲,河北戶籍。

從西甯乘火車轉機的王某于9月9日晚上11點50分抵達北京西站.m,并在車站停留了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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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劫機過程中,王某提到了犯罪的動機。原來,王的母親已經78歲了,還在青海工作。王某不想讓媽媽太辛苦,一開始想偷東西,後來因為找不到偷竊的對象,才想出了搶店的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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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峙中,王某曾要求喝水、抽煙等,民警一直在等待營救的機會,但王某在人質的脖子上插了一把刀,一刻也沒有離開,時間在一分一秒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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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警方籌集了近3萬元現金,王說這筆錢根本不足以治療他的母親。經過長時間的溝通,王某說了一些"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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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警察并不富有,于是提議把王某帶到銀行,把錢轉給他母親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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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到了11點.m,王晖聽到求婚,猶豫不決。于是他慢慢放開了人質,警察趁機抓獲了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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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很快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副檢察長張亞林在複審時發現了這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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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站,這起劫持人質事件,到底應該被認定為綁架,還是搶劫?兩種犯罪也是利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威脅受害者,同樣具有非法擷取他人财産的目的,犯罪情節相似、交叉,但有本質差別,僅從定罪量刑來看,綁架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搶劫就是三年以上定期徒刑, 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是檢察機關面臨的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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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認為,這兩種罪行在主觀上和行為上并不相同,綁架罪通常表現為威脅傷害被綁架者,威脅傷害第三方,如其親屬,要求其親屬支付其财産;綁架罪通常表現為威脅,威脅傷害被綁架者,如其親屬;綁架罪通常表現為威脅傷害被綁架者,威脅傷害被綁架者,如其親屬;綁架罪通常表現為威脅傷害被綁架者,威脅傷害被綁架者,如其親屬;綁架罪通常表現為威脅傷害被綁架人,威脅傷害被綁架者,如其親屬;綁架罪通常表現為威脅傷害被綁架人,威脅傷害被綁架者,如其親屬;綁架罪通常表現為威脅傷害被綁架者,威脅傷害被綁架人,如其親屬;綁架罪通常表現為威脅傷害被綁架人,威脅傷害被綁架者,如其親屬;綁架罪通常表現為威脅傷害被綁架人,威脅傷害被綁架人,如其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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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當時的主觀意識是當場搶劫财産,但随着形勢的發展發生了變化,但搶劫的主觀目的并沒有從頭到尾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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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多次審查,檢察院認為,王某的犯罪情況更符合搶劫的定罪标準。

随着調查的進行,檢方還發現了有關王的其他情況:王攜帶藥物治療精神疾病。随後,檢察機關向公安機關、王某鑒定了一名精神病患者。

最終的結果是——神經官能症,王某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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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生活不盡如人意,王某走上了犯罪之路。案發後,王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他說,他最難過的是這位78歲的母親,希望有機會進行改造。根據中國刑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未完全喪失識别、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可以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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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該案在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最終采納檢方意見,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王某一年十個月有期徒刑,并處其2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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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作為履行"鐵路與網際網路"檢察職能的特色檢察院,依法打擊侵害旅客利益和車站秩序的刑事犯罪,保障鐵路運輸秩序和安全。檢察機關堅持刑事責任和處罰原則,確定刑罰輕重與犯罪分子的犯罪和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相稱,加強從寬供罰制度的适用,提高辦案品質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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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治|《如緣之地》 作者:王靜 劉航

編輯:謝永利

流程編輯 吳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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