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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草菇醬油、金标醬油之争:味事達被判侵權海天,應立即停止使用近似商品裝潢

作者:财經網

11月12日上午,财經網通過中國裁判檔案網絡查詢發現,11月11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海天和亨氏之間口味老稻草菇、特金标準醬油水産品對使用類似商品裝飾涉及不正當競争案件的判決。

其中,開平香調香精有限公司、福達(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亨氏(中國)風味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産銷售專用草菇醬油吸、特種金标醬油吸産品采用海天調味食品有限公司菇醬油吸、金标醬油産品類似商品裝飾。

而開平調味品需要賠償海天200萬元的經濟損失,富達(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和亨氏(中國)風味食品有限公司确定債務100萬元的連帶責任。

具體案例,根據判決披露,海天方面,被控侵權商品與海天公司産品有500ml、1.9L兩個規格,分别由頂瓶蓋貼、瓶頸貼、瓶體貼、瓶體貼、瓶型、圖檔、文字排列組合一緻,因為醬油産品價格不高,消費者在購買産品時不會高度重視, 足以引起混淆和錯誤識别。

其次,在細節上:瓶蓋是一個金色的瓶蓋,是用塑膠環包裹的,瓶蓋正面設定了一個紅色的商标位置,占整個瓶側高度的一半,瓶蓋的整體顔色粘貼了兩個産品,商标辨別位的顔色和位置都是一樣的。

瓶頸貼紙,将瓶頸貼紙設定在瓶頸處,采取紅色、金色的塊布局,上半部分是紅色的條形框,下半部分是金色的塊狀條框,被整個瓶頸包圍,以上是500ml規格的瓶頸貼。1.9L沒有設定上面的瓶頸粘貼,在上述瓶頸粘貼的位置,是凹凸不平的透明字型來設定品牌名稱。Miso、方達、亨氏的兩種不同規格的侵權涉嫌侵權商品均仿照海天公司産品包裝裝潢的相應規格。

瓶體粘貼,正面是田園風情的郵票形式貼紙,采用四點式結構組成,上下依次為黃色商标盒、紅色醬油名稱框、黃色"金标生泵"或"香菇老泵"産品名稱框,田園風畫。在畫的右下角,同一位置設定相同尺寸、相同顔色的綠色小标簽,在綠色小标簽上,用相同字型大小的字型類型顔色設定含義的五個字廣告語言,其中侵權産品生煙廣告語言為炒制專用香精, 和海天公司生煙廣告用語炒菜隻有字差,老煙廣告用語為紅亮特别優秀,和海天公司老煙廣告詞顔色上,自然沒有差別。

對此,味噌、福達、亨氏公司認為:首先,從1.9L包裝來看,海天公司的設計要點是瓶蓋、瓶身和标簽。瓶蓋上,瓶身有辨別,海天公司表示品牌,大瓶的整體結構在瓶蓋上方,下面有一個标簽,這部分不是天公司原來的設計。對于500ml部分:海天公司描述的其他品牌的設計是采取三段式的方法,也不是公司的原始設計。甚至Miso,Fonda和Heinz也使用這種設計,不是對海地人的模仿,而是一種通用的形式。

其次,在細節部分:不同的細節讓消費者識别商品是不同的,大細節消費者會更容易關注,無論是大瓶還是小瓶,都有較大的品牌,消費者在購買産品時都會根據品牌,消費者看到品牌, 對于細微的細節則不多加注意,消費者根據品牌是能夠分辨出商品的來源,能區分不同的品牌。

例如,在商标上突出顯示徽标:海天公司為大紅色陰影,侵權商品為半扇形,深紅色。商标字型:海日是比較法則。侵權商品為弧形結構。

産品名稱:海天公司名稱為草蘑菇醬油水,涉嫌侵權商品為特種草菇醬油水,字型不同,海天公司為金标原抽水,被控侵權貨物為特殊金标準原抽水。圖形方面,雙方仔細比較圖形是不同的,雖然它們都是田園詩般的風格,但在細節上卻有明顯的差異,整體上對于突出的商标辨別的再現是完全不同的,比較細節也存在差異,消費者用一般的注意力可以區分商品,不會造成混淆和誤認。

此外,雙方在證據中還提到,海天公司作為著作權人等一些作品在著作權登記機構中的地位,并取得相應的作品登記證。包括"海天大豆版金标生醬油系列不幹膠圖案"、"海天醬油菇醬油标簽圖案"等。

而味噌公司因侵權産品被起訴瓶漿/标簽均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其中特殊金标生瓶漿專利号:ZL201730569903.6,特種草菇醬油濾标簽專利号:ZL201730569904.0,兩項外觀專利均于2017年11月17日送出,專利授權公告日期為3月30日, 2018.

二審法院認為,二審争議的焦點是:1.味噌、方達、亨氏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争,2.如果構成不正當競争,富達、亨氏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

二審法院指出,《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飾的兩個構成要素,一是商品的裝飾具有明顯的差異化特征,與相關商品不常見,二是使用裝飾的商品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海天公司涉案貨物的裝飾是否構成《反不正當競争法》第6條第(1)款所述具有一定影響力的貨物裝飾,由以上兩個方面确定。

首先,涉案海天公司商品裝飾問題是否具有顯著的差異化特征。商品裝飾是指将文字、圖案、顔色和排列方式結合在商品或其包裝上,對商品進行誤選和美化。反不正當競争法對特定商品的裝飾進行保護,其依據是該商品的裝飾具有識别商品來源的鮮明特征,他人擅自使用該商品的裝飾會造成相關公衆的混淆或誤認。

因為商品裝飾識别商品來源的作用是通過相關公衆通過文字、圖案、顔色等成分的組成來達到商品的構成,對商品的整體印象和商品來源進行觀察,是以商品裝飾是否顯著,考慮的不是裝飾的各個組成部分是否顯著, 但各部件的組合裝修是否具有整體意義。

在這種情況下,海天公司參與商品裝飾的文字、圖案、顔色等部件的排列組合展現了一定的設計美學,而不是醬油産品的一般設計,具有重要意義。雖然海天公司涉及的商品裝飾的一些成分是商品的通用名稱或通用設計,但如上所述,判斷商品裝飾是否具有重要意義,是整體上裝飾是否顯著,而不是裝飾元素是否顯著,裝飾元件的不顯著且不影響元件組合後的成分。總體意義。

味噌公司引用的其他醬油商品的裝飾是不同的,和海天公司參與的商品裝飾在整體視覺效果上也有很大的不同,但可以肯定的是,醬油商品的裝飾存在較大的設計空間,海天公司參與的商品裝飾設計并不是通常設計的醬油商品裝飾。是以,味噌公司上訴主張,海天公司涉及商品裝飾的不明顯缺乏正當理由,法院不予支援。

其次,海天公司在裝修商品的情況下的使用對問題有一定的影響。海天公司送出的證據證明,海天公司自2013年以來一直在使用和宣傳使用涉及的裝飾品,使用和宣傳的地理範圍很廣,而該公司的上訴聲稱,海天公司使用涉及裝飾的貨物并無一定影響缺乏正當理由, 法院不支援。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海天公司的商品裝飾構成反不正當競争法,第6條第1款規定,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飾不正當,法院予以維持。

Miscourse的上訴主張,侵權商品的裝飾與海天公司涉及的商品的裝飾不同,不會引起相關公衆的混淆或誤認。對此,法院認為,使用他人商品裝飾會造成混淆或誤認,不僅要考慮兩種商品裝飾的相似性,還要結合相關公衆的意識水準來判斷。

在這種情況下,侵權商品的裝飾與海天公司涉及的商品的裝飾,兩種文字、圖案、顔色排列組合基本相同。雖然兩種裝飾品的成分存在一些差異,但由于醬油商品都是日用消費品,價格不高,相關公衆在選購一般時不會給予高度重視,一般關注相關公衆來判斷,整體認知兩者裝修相似, 會引起相關公衆的混淆或誤認。

即使被控侵權商品标有"品味故事"和"品味大師"商标,也難以排除相關公衆誤認商品來源或認為侵權商品與海天公司使用涉事商品有特定聯系的可能性。是以,該公司的上訴主張無效,法院不予支援。

密斯凱威格公司擅自使用海天公司涉及的裝飾品,導緻誤以為是他人的貨物或與他人有特定聯系,一審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争适用法律,本法院予以維持。

本案中侵權商品有兩種類型,每類包括500ml和1.9L尺寸。侵權商品的兩個标簽均标示為公司的委托方,其中被起訴侵權500ml規格的兩款商品的兩家委托廠家為Foda,1.9L規格兩款侵權商品的兩家委托生産商為亨氏。是以,從侵權商品上标注的生産者資訊來看,500ml規格的兩種侵權商品的生産者是味噌和方達,1.9L規格兩種侵權商品的生産者是味噌和亨氏。

味噌、方達、亨氏認為,本案中的兩種侵權商品均由味噌生産,富達、亨氏并非侵權商品的生産商,但味噌、方達、亨氏的陳述明顯與産品上注明的生産者資訊不符。

由于我國食品生産經營許可制度,食品生産應當依法許可,在預包裝食品的外包裝上應注明生産者名稱,以利于對食品衛生和安全的監管,是以食品生産者不能在食品包裝标簽上任意将非食品生産者列為生産者。侵權商品不是他人僞造的,侵權商品上标注的生産者資訊可信度高。

味噌、方達和亨氏認為,福達和亨氏不是侵權商品的生産者,應承擔舉證責任。在Miso、Fonda和Heinz沒有證據證明這一點的情況下,僅憑Miso、Fonda和Heinz的陳述不足以确定這兩種侵權商品的生産者隻是Misco。

同時,由于味噌、福達、亨氏是與企業有關聯,是以對于使用兩家涉嫌侵權的裝飾品,Miscoy公司和Fota、亨氏公司顯然具有共同實施侵權聯系的意義。是以,法院認定,雜項與福達、味噌和亨氏共同實施了利用海天公司參與不當商品裝飾競争的行為。一審法院僅認定公司不正當競争适用法律有誤,法院予以糾正。

關于味噌、方達、亨氏應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法院認為,由于Miscoar分别與福達、亨氏公司發生侵權行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條和第15條,實達公司、福達公司、亨氏公司應立即停止生産銷售專用草菇醬油吸, 特殊金标原抽油産品采用類似海天公司涉及的商品裝修、品味實達公司和福達公司分别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由于海天因侵權而遭受的損失以及味噌、方達、亨氏因侵權而獲得的利益無法确定,法院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2017年修訂)第17、3條和第4款的規定确定損害賠償金額。關于賠償數額的确定,法院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首先,當侵權商品于2017年底投放市場時,海天涉案産品已經投放市場并廣為宣傳,味噌、福達、亨氏作為大型調味品生産企業,應該注意海天産品裝修的使用。味噌、方達、亨氏作為海天公司的直接競争對手,當新産品上市時,即利用海天公司涉及的商品裝飾類似商品,這通過模仿海天公司的商品裝飾開拓市場,主觀意圖明顯。

二是米斯、方達、亨氏的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生産規模較大。從2017年12月起,持續生産銷售侵權商品,産品銷售區域遍布多個省市,銷售區域遍布多個。一審法院認定的經濟損失數額過低,但要考慮到生産規模、銷售時間以及味噌、方達、亨氏等地理位置等因素。

三、法院還考慮到,該公司的注冊商标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指控侵權的商品對Taste Story公司的著名地标性商标,雖然不能完全避免相關的公衆混淆和誤認,但對于一些熟悉該公司産品的消費者來說,使用涉嫌侵權的裝飾不會造成其混淆或誤認的來源。 商品中,涉嫌銷售侵權商品并未完全擠占公司涉案産品的市場佔有率。

考慮到上述因素,法院裁定,味噌與富達共同賠償給海天公司100萬元,味噌和亨氏公司向海天公司共同賠償100萬元。海天公司未證明其為制止侵權而支付的合理費用高于15萬元,其上訴主張一審法院認定的合理費用金額過低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支援這一主張。由于上述合理費用由海天公司為制止Miscount侵權而支付,方達公司與亨氏公司、味噌公司、福達公司、亨氏公司應承擔上述合理費用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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