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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草菇老抽、金标生抽之争:味事达被判侵权海天,应立即停止使用近似商品装潢

作者:财经网

11月12日上午,财经网通过中国裁判文件网络查询发现,11月11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海天和亨氏之间口味老稻草菇、特金标准生抽水产品对使用类似商品装饰涉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判决。

其中,开平香调香精有限公司、福达(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亨氏(中国)风味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专用草菇老抽吸、特种金标生抽吸产品采用海天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菇老抽吸、金标生抽产品类似商品装饰。

而开平调味品需要赔偿海天200万元的经济损失,富达(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和亨氏(中国)风味食品有限公司确定债务100万元的连带责任。

具体案例,根据判决披露,海天方面,被控侵权商品与海天公司产品有500ml、1.9L两个规格,分别由顶瓶盖贴、瓶颈贴、瓶体贴、瓶体贴、瓶型、图片、文字排列组合一致,因为酱油产品价格不高,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不会高度重视, 足以引起混淆和错误识别。

其次,在细节上:瓶盖是一个金色的瓶盖,是用塑料环包裹的,瓶盖正面设置了一个红色的商标位置,占整个瓶侧高度的一半,瓶盖的整体颜色粘贴了两个产品,商标标识位的颜色和位置都是一样的。

瓶颈贴纸,将瓶颈贴纸设置在瓶颈处,采取红色、金色的块布局,上半部分是红色的条形框,下半部分是金色的块状条框,被整个瓶颈包围,以上是500ml规格的瓶颈贴。1.9L没有设置上面的瓶颈粘贴,在上述瓶颈粘贴的位置,是凹凸不平的透明字体来设置品牌名称。Miso、方达、亨氏的两种不同规格的侵权涉嫌侵权商品均仿照海天公司产品包装装潢的相应规格。

瓶体粘贴,正面是田园风情的邮票形式贴纸,采用四点式结构组成,上下依次为黄色商标盒、红色酱油名称框、黄色"金标生泵"或"香菇老泵"产品名称框,田园风画。在画的右下角,同一位置设置相同尺寸、相同颜色的绿色小标签,在绿色小标签上,用相同字体大小的字体类型颜色设置含义的五个字广告语言,其中侵权产品生烟广告语言为炒制专用香精, 和海天公司生烟广告用语炒菜只有字差,老烟广告用语为红亮特别优秀,和海天公司老烟广告词颜色上,自然没有区别。

对此,味噌、福达、亨氏公司认为:首先,从1.9L包装来看,海天公司的设计要点是瓶盖、瓶身和标签。瓶盖上,瓶身有标识,海天公司表示品牌,大瓶的整体结构在瓶盖上方,下面有一个标签,这部分不是天公司原来的设计。对于500ml部分:海天公司描述的其他品牌的设计是采取三段式的方法,也不是公司的原始设计。甚至Miso,Fonda和Heinz也使用这种设计,不是对海地人的模仿,而是一种通用的形式。

其次,在细节部分:不同的细节让消费者识别商品是不同的,大细节消费者会更容易关注,无论是大瓶还是小瓶,都有较大的品牌,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都会根据品牌,消费者看到品牌, 对于细微的细节则不多加注意,消费者根据品牌是能够分辨出商品的来源,能区分不同的品牌。

例如,在商标上突出显示徽标:海天公司为大红色阴影,侵权商品为半扇形,深红色。商标字体:海日是比较法则。侵权商品为弧形结构。

产品名称:海天公司名称为草蘑菇老抽水,涉嫌侵权商品为特种草菇老抽水,字体不同,海天公司为金标原抽水,被控侵权货物为特殊金标准原抽水。图形方面,双方仔细比较图形是不同的,虽然它们都是田园诗般的风格,但在细节上却有明显的差异,整体上对于突出的商标标识的再现是完全不同的,比较细节也存在差异,消费者用一般的注意力可以区分商品,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

此外,双方在证据中还提到,海天公司作为著作权人等一些作品在著作权登记机构中的地位,并取得相应的作品登记证。包括"海天大豆版金标生酱油系列不干胶图案"、"海天酱油菇老抽标签图案"等。

而味噌公司因侵权产品被起诉瓶浆/标签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其中特殊金标生瓶浆专利号:ZL201730569903.6,特种草菇老抽滤标签专利号:ZL201730569904.0,两项外观专利均于2017年11月17日提交,专利授权公告日期为3月30日, 2018.

二审法院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味噌、方达、亨氏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2.如果构成不正当竞争,富达、亨氏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二审法院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所称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饰的两个构成要素,一是商品的装饰具有明显的差异化特征,与相关商品不常见,二是使用装饰的商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海天公司涉案货物的装饰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款所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货物装饰,由以上两个方面确定。

首先,涉案海天公司商品装饰问题是否具有显著的差异化特征。商品装饰是指将文字、图案、颜色和排列方式结合在商品或其包装上,对商品进行误选和美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特定商品的装饰进行保护,其依据是该商品的装饰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鲜明特征,他人擅自使用该商品的装饰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因为商品装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是通过相关公众通过文字、图案、颜色等成分的组成来达到商品的构成,对商品的整体印象和商品来源进行观察,所以商品装饰是否显著,考虑的不是装饰的各个组成部分是否显著, 但各部件的组合装修是否具有整体意义。

在这种情况下,海天公司参与商品装饰的文字、图案、颜色等部件的排列组合体现了一定的设计美学,而不是酱油产品的一般设计,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海天公司涉及的商品装饰的一些成分是商品的通用名称或通用设计,但如上所述,判断商品装饰是否具有重要意义,是整体上装饰是否显著,而不是装饰元素是否显著,装饰组件的不显著且不影响组件组合后的成分。总体意义。

味噌公司引用的其他酱油商品的装饰是不同的,和海天公司参与的商品装饰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也有很大的不同,但可以肯定的是,酱油商品的装饰存在较大的设计空间,海天公司参与的商品装饰设计并不是通常设计的酱油商品装饰。因此,味噌公司上诉主张,海天公司涉及商品装饰的不明显缺乏正当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海天公司在装修商品的情况下的使用对问题有一定的影响。海天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海天公司自2013年以来一直在使用和宣传使用涉及的装饰品,使用和宣传的地理范围很广,而该公司的上诉声称,海天公司使用涉及装饰的货物并无一定影响缺乏正当理由, 法院不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海天公司的商品装饰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款规定,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饰不正当,法院予以维持。

Miscourse的上诉主张,侵权商品的装饰与海天公司涉及的商品的装饰不同,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对此,法院认为,使用他人商品装饰会造成混淆或误认,不仅要考虑两种商品装饰的相似性,还要结合相关公众的意识水平来判断。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商品的装饰与海天公司涉及的商品的装饰,两种文字、图案、颜色排列组合基本相同。虽然两种装饰品的成分存在一些差异,但由于酱油商品都是日用消费品,价格不高,相关公众在选购一般时不会给予高度重视,一般关注相关公众来判断,整体认知两者装修相似, 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即使被控侵权商品标有"品味故事"和"品味大师"商标,也难以排除相关公众误认商品来源或认为侵权商品与海天公司使用涉事商品有特定联系的可能性。因此,该公司的上诉主张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密斯凯威格公司擅自使用海天公司涉及的装饰品,导致误以为是他人的货物或与他人有特定联系,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适用法律,本法院予以维持。

本案中侵权商品有两种类型,每类包括500ml和1.9L尺寸。侵权商品的两个标签均标示为公司的委托方,其中被起诉侵权500ml规格的两款商品的两家委托厂家为Foda,1.9L规格两款侵权商品的两家委托生产商为亨氏。因此,从侵权商品上标注的生产者信息来看,500ml规格的两种侵权商品的生产者是味噌和方达,1.9L规格两种侵权商品的生产者是味噌和亨氏。

味噌、方达、亨氏认为,本案中的两种侵权商品均由味噌生产,富达、亨氏并非侵权商品的生产商,但味噌、方达、亨氏的陈述明显与产品上注明的生产者信息不符。

由于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食品生产应当依法许可,在预包装食品的外包装上应注明生产者名称,以利于对食品卫生和安全的监管,因此食品生产者不能在食品包装标签上任意将非食品生产者列为生产者。侵权商品不是他人伪造的,侵权商品上标注的生产者信息可信度高。

味噌、方达和亨氏认为,福达和亨氏不是侵权商品的生产者,应承担举证责任。在Miso、Fonda和Heinz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的情况下,仅凭Miso、Fonda和Heinz的陈述不足以确定这两种侵权商品的生产者只是Misco。

同时,由于味噌、福达、亨氏是与企业有关联,所以对于使用两家涉嫌侵权的装饰品,Miscoy公司和Fota、亨氏公司显然具有共同实施侵权联系的意义。因此,法院认定,杂项与福达、味噌和亨氏共同实施了利用海天公司参与不当商品装饰竞争的行为。一审法院仅认定公司不正当竞争适用法律有误,法院予以纠正。

关于味噌、方达、亨氏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由于Miscoar分别与福达、亨氏公司发生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和第15条,实达公司、福达公司、亨氏公司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专用草菇老抽吸, 特殊金标原抽油产品采用类似海天公司涉及的商品装修、品味实达公司和福达公司分别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由于海天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以及味噌、方达、亨氏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17、3条和第4款的规定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首先,当侵权商品于2017年底投放市场时,海天涉案产品已经投放市场并广为宣传,味噌、福达、亨氏作为大型调味品生产企业,应该注意海天产品装修的使用。味噌、方达、亨氏作为海天公司的直接竞争对手,当新产品上市时,即利用海天公司涉及的商品装饰类似商品,这通过模仿海天公司的商品装饰开拓市场,主观意图明显。

二是米斯、方达、亨氏的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生产规模较大。从2017年12月起,持续生产销售侵权商品,产品销售区域遍布多个省市,销售区域遍布多个。一审法院认定的经济损失数额过低,但要考虑到生产规模、销售时间以及味噌、方达、亨氏等地理位置等因素。

三、法院还考虑到,该公司的注册商标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指控侵权的商品对Taste Story公司的著名地标性商标,虽然不能完全避免相关的公众混淆和误认,但对于一些熟悉该公司产品的消费者来说,使用涉嫌侵权的装饰不会造成其混淆或误认的来源。 商品中,涉嫌销售侵权商品并未完全挤占公司涉案产品的市场份额。

考虑到上述因素,法院裁定,味噌与富达共同赔偿给海天公司100万元,味噌和亨氏公司向海天公司共同赔偿100万元。海天公司未证明其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高于15万元,其上诉主张一审法院认定的合理费用金额过低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支持这一主张。由于上述合理费用由海天公司为制止Miscount侵权而支付,方达公司与亨氏公司、味噌公司、福达公司、亨氏公司应承担上述合理费用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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