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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丘衍《學古編》
吾丘衍
《學古編·三十五舉》
一舉曰:蝌蚪為字之祖,象蝦蟆子形也。今人不知,乃巧畫形狀,失本意矣。上古無筆墨,以竹梃點漆,書竹簡上;竹硬漆膩,畫不能行,故頭粗尾細,似其形耳。古謂筆(筆)為聿,倉颉書從手持半竹,加畫(畫)為聿(¤),秦謂不律,由切音法雲。
二舉曰:今之文章,即古之直言;今之篆書,即古之平常字,曆代更變,遂見其異耳。不知上古初有筆,不過竹上束毛,便于寫畫,故篆字肥瘦均一,轉折無棱角也。後人以真草行,或瘦或肥,以為美茂。筆若無心,不可成體,今人以此筆作篆,難于古人尤多,若初學未能用時,略于燈上燒過,庶幾便手。
三舉曰:學篆字,必須博古,能識古器,其款識中古字,神氣敦樸,可以助人。又可知古字象形、指事、會意等未變之筆,皆有妙處,于《說文》始知有味矣。前賢篆乏氣象,即此事未嘗用力故也。若看模文,終是不及。
四舉曰:凡習篆,《說文》為根本,能通《說文》,則寫不差,又當與《通釋》兼看。
五舉曰:字有古今不同,若檢《說文》,頗覺費力,當先熟于《複古編》,大概得矣。
六舉曰:篆書多有字中包一二畫,如日字、目字之類,若初一字内,畫不與兩頭相粘,後皆如之,則為首尾一法;若或接或不接,各自相異,為不守法度,不可如此。又圓點、圓圈,小篆無此法,古文有之。口字作三角形,不可引用,學者慎勿于難寫處妄意增入。
七舉曰:篆法扁者最好,謂之蜾扁,徐铉謂非老手莫能到,《石鼓文》是也。
八舉曰:小篆一也,而各有筆法,李斯方圓廓落;李陽冰圓活姿媚;徐铉如隸無垂腳,字下如钗股,稍大;锴如其兄,但字下如玉箸,微小耳;崔子玉多用隸法,似乎不精,然甚有漢意;李陽冰篆多非古法,效子玉也,當知之。
九舉曰:寫成篇章文字,隻用小篆,二徐、二李,随人所便,切不可寫詞曲。
十舉曰:小篆俗皆喜長,然不可太長,長無法,以方楷一字半為度,一字為正體,半字為垂腳,豈不美哉。腳不過三,有無可奈何者,當以正腳為主,餘略收短,如幡腳可也。有下無腳字,如生、曰、之等字,卻以上枝為出,如草木之為物,正生則上出枝,倒懸則下出枝耳。
十一舉曰:凡寫牌匾,字畫宜肥,體宜方圓。碑額同此,但以小篆為正,不可用雜體。
十二舉曰:以鼎篆、古文錯雜為用時,無迹為上。但皆以小篆法寫,自然一法。此雖易求,卻甚難記,不熟其法,未免如百家衣,為識者笑。此為逸法,正用廢此可也。
十三舉曰:凡口(音圍)圈中字,不可填滿,但如鬥并中着一字,任其下空,可放垂筆,方不覺大。圈比諸字亦須略收。口不可圓,亦不可方,隻以炭墼(音基,粉末加水做成的塊狀物)範子為度自好。若日目等字,須更放小,若印文中扁“口”字,及子字上“口”,卻須略寬,使“口”中見空稍多,字始渾厚,漢印皆如此。
十四舉曰:寫篆把筆,隻須單鈎,卻伸中指在下夾襯,方圓平直,無有不可意矣。人多不得師傳,隻如常把筆,是以字多欹斜,畫不能直,且字勢不活也。若初學時,當虛手心,伸中指,并二指,于幾上空畫,如此不拗,方可操筆,此說最是要緊,學者審之,其益甚矣。
十五舉曰:凡篆大字,當虛腕懸筆,手腕着紙,便字不活相。多有人不能用筆,用棕榈條及紙筒等物,皆俗夫所為,士大夫不可用此。
十六舉曰:漢篆多變古法,許慎作《說文》,是以救其失也。
十七舉曰:隸書人謂宜扁,殊不知妙在不扁,挑拔平硬,如折刀頭,方是漢隸。《書體括》雲:方勁古拙,斬釘截鐵,備矣。隸法頗深,具其大略。
十八舉曰:漢有摹印篆,其法隻是方正,篆法與隸相通,後人不識古印,妄意盤屈,且以為法,大可笑也。多見故家藏得漢印,字皆方正,近乎隸書,此即摹印篆也。王俅《嘯堂集古錄》所載古印,正與相合。凡屈曲盤回,唐篆始如此,今碑刻有顔魯公官诰尚書省印,可考其說。
十九舉曰:漢、魏印章,皆用白文,大不過寸許,朝爵印文皆鑄,蓋擇日封拜,可緩者也。軍中印文多鑿,蓋急于行令,不可緩者也。古無押字,以印章為官職信令,故如此耳。自唐用朱文,古法漸廢,至宋南渡,絕無知者,故後宋印文,皆大謬。
二十舉曰:白文印,皆用漢篆,平方正直,字不可圓,縱有斜筆,亦當取巧寫過。
二十一舉曰:三字印,右一邊一字、左一邊兩字者,以兩字處與為一字處相等,不可兩字中斷,又不可十分相接。
二十二舉曰:四字印,若前二字交界略有空,後二字無空,須當空一畫地别之。字有有腳、無腳,故言及此。不然一邊見分、一邊不見分,非法度也。
二十三舉曰:軒齋等印,古無此式,惟唐相李泌有“端房間”三字印,白文玉印,或可照例。終是白文,非古法,不若隻從朱文。
二十四舉曰:朱文印,或用雜體篆,不可太怪,擇其近人情者,免費詞說可也。
二十五舉曰:白文印,用崔子玉寫《張平子碑》上字,又漢器物上并碑蓋、印章等字,最為第一。
二十六舉曰:凡姓名表字,古有法式,不可随俗用雜篆及朱文。
二十七舉曰:白文印,必逼于邊,不可有空,空便不古。
二十八舉曰:朱文印,不可逼邊,須當以字中空白得中處為相去,庶免印出與邊相倚無意思耳。字宜細,四旁有出筆,皆滞邊,邊須細于字,邊若一體,印出時四邊虛,紙昂起,未免邊肥于字也,非見印多,不能曉此。粘邊朱文,建業文房之法。
二十九舉曰:多有人依款識字式作印,此大不可,蓋漢時印文不曾如此,三代時卻又無印,學者慎此。《周禮》雖有玺節及職金掌辨其美惡,楬而玺之之說。注曰:“印,其實手執之節也。”正面刻字如秦氏玺,而不可印,印則字皆反矣。古人以之表信,不問字反,淳樸如此。若戰國時,蘇秦六印,制度未聞。《淮南子·人間訓》曰:“魯君召子貢,授以将軍之印。”劉安寓言,而失詞耳。
三十舉曰:道号,唐人雖有,不曾有印,故不可以道号作印用也。三字屋匾,唐卻有法。
三十一舉曰:凡印文中有一二字忽有自然空缺,不可映帶者,聽其自空,古印多如此。
三十二舉曰:凡印,仆有古人《印式》二冊,一為官印,一為私印,具列是以,實為甚詳。不若《嘯堂集古錄》所載,隻具音釋也。
三十三舉曰:凡名印不可妄寫,或姓名相合,或加“印”、“章”等字,或兼用“印章”字,曰“姓某印章”,不若隻用“印”字最為正也。二名,可回文寫,姓下着印字在右;二名在左是也。單名者,曰“姓某之印”,卻不可回文寫。若曰“姓某私印”,不可印文墨,隻宜封書,亦不可回文寫。名印内不可着“氏”字,表德内可加“氏”字,亦當詳審之。
三十四舉曰:表字印,隻用二字,此為正式。近人欲并加姓氏于其上,曰“某氏某”,非也。若作“姓某父”,古雖有此稱,系他人美己,卻不可入印。人多好古,不論其原,不為俗亂可也。漢人三字印,非複姓及無“印”字者,皆非名印。蓋字印不當用“印”字以亂名耳。漢張長安,字幼君,有印曰“張幼君”(右一字,左二字);唐呂溫,字化光,有印曰“呂化光”,亦三字表德印式(幼君,西漢王式弟子。化光見柳文,呂衡州也)。
三十五舉曰:諸印文下有空處,懸之最佳,不可妄意伸開,或加屈曲務欲填滿。若寫得有道理,自然不覺空也。字多無空,不必問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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