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國将征收“海外富人稅”的傳聞引起國内外關注。據第一财經了解,大陸“全球征稅”一直有政策依據,但執行力度有限。
另外,對于在中國境内無住所的個人,相關配套檔案自2019年起設有6年“豁免期”,目前距離首次到期時間漸近。
不過,從現有檔案來看,針對境外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尚無具體細則,近期傳聞中的“中國要對全球範圍内具有中國國籍的高淨值人群征收稅”“1000萬美元是門檻”“海外上市公司股東被波及”等資訊尚無權威依據。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進階合夥人肖飒對第一财經表示,相比國際上大部分發達國家已有較為完備的相應制度,大陸在境外個人所得稅征收方面的法律規定相對滞後,2020年出台的相關規定為具體執行做好了制度準備,在當時就已引起過一輪關注。但她也提到,大陸過去在具體落實方面并不嚴格,主要考慮可能是經濟發展以及防止資本外流等。
不少稅法人士認為,一國對應稅居民境外所得征稅是大勢所趨,中國跟進國際做法或隻是時間問題。肖飒表示,未來若大陸也嚴格按照相關政策法律進行征稅,也要考慮可能面臨的部分應稅居民通過轉換國籍、資産轉移等方式避稅的問題。
全球征稅已有法律制度基礎
第一财經注意到,今年3月,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在一則個稅彙算服務與風險提示案例中強調,境外所得要申報,切勿隐瞞存僥幸,并明确了居民個人對其境外所得需自行申報納稅,是自1980年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以來一直堅持的基本制度,2018年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延續了該項規定,即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應依法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一财經梳理發現,根據2018年第七次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大陸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前者指在中國境内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内在中國境内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後者指在中國境内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内在中國境内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該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應稅所得為從中國境内取得的所得。
這也意味着,大陸的居民個人無論從境外還是境内取得應稅所得,或是居民個人從境内取得應稅所得并通過其他途徑“轉移”至境外,理論上都在個人所得稅征收範圍内。《個人所得稅法》中,“取得境外所得”被明确列為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的情形,并要求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報納稅。
同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下稱《實施條例》),對在中國境内無住所的個人境外所得征稅給出了部分“豁免權”,即在中國境内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内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機關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内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内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檔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到了2019年3月和2020年1月17日,為了落實上述兩個法律檔案要求,财政部、稅務總局先後聯合釋出了《關于在中國境内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标準的公告》(下稱《判定标準》)和《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号)》(下稱“3号文”),前者對上述《實施條例》中規定的“豁免權”進一步明确了标準,後者則對征稅範圍、征稅對象、報稅方法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前文提到的稅務總局通報的案例顯示,小何被某境内企業外派至國外子公司工作三年,每年2月底前,該企業都向稅務機關報送外派人員資訊。年度彙算期間,該機關提醒小何應就其境外收入在國内申報個稅,但他心存僥幸,認為自己外派時間長且不可能被發現,于是沒有辦理境外所得彙算。稅務機關在大資料分析比對時發現,小何有幾十萬元的境外所得沒有申報,向他下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小何補繳了稅款及滞納金,機關知道了他未如實申報的情況,也對他進行了批評教育。
6年“豁免期”臨近到期
肖飒對第一财經表示,早在2020年3号文出台的時候,相關話題就曾引起過一輪關注。此次再現傳言的起因還不清楚,但之是以備受關注,主要是該政策如果嚴格執行将很大程度影響到大陸在海外有資産的高淨值人群。
事實上,3号文中關于境外所得概念、應納稅額、抵免稅額及限額計算方法、免稅或減稅範圍、申報對象等已較為詳細,但近期傳言中的“1000萬美元以上起征稅”“20%稅率”等沒有明确規定。肖飒表示,這也與大陸一直以來沒有嚴格地執行對境外個人所得征稅的相關規定有關。
根據《判定标準》,在中國境内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的判定标準,6年周期及周期内的居住連續性是一個重要因素,檔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内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國境内每年累計居住天數都滿183天而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于中國境内、境外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國境内累計居住天數不滿183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機關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内在中國境内累計居住天數,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内累計停留的天數計算。在中國境内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内居住天數,在中國境内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内居住天數。
所謂的“此前六年”,是指該納稅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連續六個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後年度開始計算。
這也就意味着,自2019年及之後算起,若無住所個人連續6年在中國境内每年累計居住天數都滿183天而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則從第7年開始将要為境外所得納稅;如果6年中有任何1年上述條件中斷,則第7年繼續免繳個人境外所得稅。
大勢所趨但細則未定
盡管3号文明确,檔案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後年度稅收處理事宜,但肖飒告訴第一财經,大陸對于境外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政策在過去落實不嚴格,一方面是因為前述“豁免”條款,另一方面也是考慮到經濟發展以及防止資本外流。
“從國際來看,其實大部分發達國家都建立起了對稅收居民境外所得征稅的相關制度,并且已經有100多個國家簽署并執行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經合組織)提出的‘AEOI标準’,并通過CRS共享應稅居民的相關财産資訊。”肖飒對第一财經表示。
“AEOI标準”全稱為“金融賬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标準”(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Matters),包括MCAA(主管當局間協定範本)和CRS(通用報告标準)兩部分。其中,MCAA是各國(地區)稅務當局關于互相(雙邊或者多邊)進行金融賬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的操作程式和相關法律架構基礎的規範檔案;CRS則是規定金融機構識别、收集、申報外國稅收居民賬戶資訊給本國稅務主管機構的要求和程式,被視為一個全球征稅系統。
肖飒說,基于上述協定範本和報告标準,主管機構通過CRS收集的資訊以MCAA約定的方式在不同國家主管機構之間共享,達到打擊利用資金出境逃稅的目的。她的團隊近期在一則文章中舉例子說:一個具有中國國籍的人有一天去英國,存了一筆錢并用這筆錢買了一隻股票,結果大賺,那麼英國的銀行/金融機構就有義務把中國人存款、購買股票的資訊披露給中國的稅務監管機關。
目前,承諾實施CRS的國家和地區已達到142個,确定交換資訊到中國大陸(落實MCAA約定并實際實施)的轄區則已經達到105個。根據CRS标準,居民個人境外機構賬戶、個人境外資産資訊和個人基本資訊等均會被交換給中國稅務監管機關。
美國雖然沒有加入上述國際标準,但也早在2010年就制訂了《雇傭法》,并規定了《海外賬戶納稅法案》(FATCA),實施了專門針對美國應稅居民的海外金融資産财務資訊收集制度,世界上大部分的金融機構都已按照這個法案的要求向美國政府提供美國人的境外金融賬戶資訊。
在不少稅法人士看來,基于稅收理論和國際趨勢,中國對居民個人境外所得征稅是大勢所趨。肖飒也表示,中國現在隻是走在發達國家後面,但随着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社會經濟的發展,未來真正落實該項稅收制度隻是時間問題。她的團隊也在近期提到,兩個多月前就接到客戶咨詢,對方表示因風險隔離需要,多年來有大量資産通過多管道轉移到國外,不久前疑似收到了稅務機關的“約談”通知。
存在哪些抵免空間?
在3号文中,所謂個人境外所得主要分為八大類,主要包括勞動、知識産權、财産轉讓等。
在稅收抵免方面,《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也明确了境外所得的稅收抵免條款,即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從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抵免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實施條例》進一步解釋了上述抵免限額和時間期限要求。
3号文也對抵免條款進行了細化,并給出了具體的抵免限額計算公式。檔案第五條明确,居民個人從與大陸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地區)取得的所得,按照該國(地區)稅收法律享受免稅或減稅待遇,且該免稅或減稅的數額按照稅收協定饒讓條款規定應視同已繳稅額在中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的,該免稅或減稅數額可作為居民個人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按規定申報稅收抵免。
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内來源于一國(地區)的所得實際已經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低于依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計算出的來源于該國(地區)該納稅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額的,應以實際繳納稅額作為抵免額進行抵免;超過來源于該國(地區)該納稅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額的,應在限額内進行抵免,超過部分可以在以後五個納稅年度内結轉抵免。
“目前來看,征稅難度是比較大的,符合法律規定的稅收居民(高淨值人群)有可能通過轉換國籍、将資産遷入CRS覆寫範圍外等方式規避納稅。”肖飒說。不過她也強調,居民仍有合法的避稅方式可選,但具體需要結合收入來源具體分析,建議大家還是認清趨勢、學習知識、依法納稅。
對于征稅影響,她的團隊從宏觀角度分析稱,比照2013年法國實際稅率75%的“特别富人稅”所産生的影響,對富人征稅可以在短期内一定程度平息社會對貧富差距、經濟不振的不滿情緒。但長遠來看,确實也導緻法國發生了資本和高淨值人群外流的情況,但考慮到大陸國情與法國不同,相關利弊還需要長期觀察。
(本文來自第一财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