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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陰陽合同”逃稅?兩高司法解釋已利劍高懸!

作者:靖遠融媒
靠“陰陽合同”逃稅?兩高司法解釋已利劍高懸!

記者:鄭明鴻、高潔

3000萬元片酬,隻對1000萬元申報納稅;1.56億元片酬,偷稅超過4300萬元……

不時曝出的影視明星偷稅漏稅案件,數額之大,令人咋舌,不斷沖擊着群眾的認知底線。正是借助一紙“陰陽合同”,一些影視明星與制作方勾結勾兌,明修棧道、暗度陳倉,達到偷逃稅款、中飽私囊的目的。

最近,最高法和最高檢聯合釋出“司法解釋”,明确将簽訂“陰陽合同”列舉為一種逃稅手段,對試圖以“陰陽合同”逃稅的行為劃出了紅線。

嚴打“陰陽合同”,避免應繳稅款跑冒滴漏,特别是讓那些高收入群體依法足額納稅,這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需要,也是廣大群眾的普遍期待。

靠“陰陽合同”逃稅?兩高司法解釋已利劍高懸!

“陰陽合同”是一個大衆化的口語表達,指合同當事人出于不同目的,就同一事件訂立内容不同的合同。

通常,擺在桌面上的“陽合同”金額較小,不代表雙方真實意願,僅用作納稅依據,應付相關部門的檢查;藏在“桌子底下”的“陰合同”,才是雙方真實意願的展現,通常金額較大,由當事人私下持有和實際執行。

為何要訂立“陰陽合同”呢?——逃稅,是其中不可告人的最重要目的之一。

比如,明星範某某接拍電影《大轟炸》,取得片酬3000萬元,隻對其中1000萬元申報納稅,其餘部分以拆分合同等方式執行,造成偷逃相關稅費730萬元;明星鄭某主演電視劇《倩女幽魂》,取得片酬1.56億元,卻以“陰陽合同”應付稅務部門檢查,造成偷稅超過4300萬元,其他少繳稅款1600多萬元。

靠“陰陽合同”逃稅?兩高司法解釋已利劍高懸!

“陰陽合同”知情範圍小、隐蔽性強。除了文娛領域外,在建工程、二手房買賣、股權轉讓等活動中也時有發現。

河北省邢台市中級人民法院去年10月釋出了一個案例:高某與孟某簽訂房屋買賣協定,約定高某以54.2萬元的價格購買孟某房産一處。為了少交稅,兩人又另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屋成交價為35萬元。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緻達成的協定,合同的真實意圖隻能有一個。以虛假為内容、以逃稅為目的的“陰陽合同”,既是對誠信的破壞,更是對法律的挑戰。如果得不到及時遏制,就容易引發效仿,形成“破窗效應”。

“兩高”此次出台的《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确指出:以簽訂“陰陽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義分解收入、财産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欺騙、隐瞞手段”。以“陰陽合同”逃稅達到法定數額的,将适用刑法有關規定,依據逃稅數額承擔刑事責任。

這些細化規定,明确将簽訂“陰陽合同”列舉為一種逃稅手段,對試圖以這種手段逃稅劃出了紅線,也向社會發出了遵紀守法、誠信納稅的強烈信号。

靠“陰陽合同”逃稅?兩高司法解釋已利劍高懸!

長期以來,“陰陽合同”涉稅案件專業性強、隐密度高、争議點多,辦案存在分歧。“解釋”的出台,為司法機關依法懲治違法行為、精準辦理有關案件提供了依據。

稅收關系國計民生,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高收入群體特别是影視明星們,其言行更有強烈的示範效應。“解釋”的釋出,對倒逼納稅人增強法治意識、做到知法守法,對防範稅收流失、維護稅收公平、打擊涉稅犯罪等,都具有積極意義。

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

法律是兜底的懲戒手段,要真正發揮出法律阻斷“陰陽合同”逃稅的作用,離不開不折不扣的執法。

完善制度、加強監管,才能提高法律的震懾力。要着眼于“陰陽合同”逃稅案件發現難、查處難的現實,進一步健全舉報制度,暢通舉報管道,優化舉報管理,加強舉報人保護,進一步提高知情者舉報的積極性,降低稽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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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加強聯合執法,形成稅務、公安、金融監管等多部門合力,提高查處“陰陽合同”案件的效率和監管效率。

全民守法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基礎。抓住宣傳引導不松勁,讓“陰陽合同”人人喊打,讓知法守法理念更加深入人心,着力提升公民依法納稅的意識和自覺,“陰陽合同”才會早日“壽終正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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