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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合同無效法律後果的若幹适用難點

作者:法家說法
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合同無效法律後果的若幹适用難點

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小組 | 《關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幹問題的解釋》的了解與适用

《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解釋》司法适用若幹問題探讨——《法律适用》專題學習交流會會議綜述

民法典主要規定了四類合同無效情形,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訂立的合同無效;違法背俗合同無效;以及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合同無效。合同一旦被确認無效便産生溯及力,自訂立之時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産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但是,并不等于沒有法律後果。合同無效會産生哪些法律後果,涉及到此次合同編司法解釋的第二十四、二十五條。今天主要對這兩條了解、适用的一些難點與大家進行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者确定不發生效力,當事人請求返還财産,經審查财産能夠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單獨或者合并适用返還占有的标的物、更正登記簿冊記載等方式;經審查财産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以認定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者确定不發生效力之日該财産的市場價值或者以其他合理方式計算的價值為基準判決折價補償。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還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财産返還或者折價補償的情況,綜合考慮财産增值收益和貶值損失、交易成本的支出等事實,按照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根據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合理确定損失賠償額。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者确定不發生效力,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法且未經處理,可能導緻一方或者雙方通過違法行為獲得不當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當事人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将案件線索移送刑事偵查機關;屬于刑事自訴案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者确定不發生效力,有權請求返還價款或者報酬的當事人一方請求對方支付資金占用費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當事人請求的範圍内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但是,占用資金的當事人對于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者确定不發生效力沒有過錯的,應當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存款基準利率計算。雙方互負返還義務,當事人主張同時履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占有标的物的一方對标的物存在使用或者依法可以使用的情形,對方請求将其應支付的資金占用費與應收取的标的物使用費互相抵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向上滑動檢視更多

原來“惡意串通”“追繳”的規定,哪裡去了?

所謂追繳,最早規定在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第五十九條仍然沿用民法通則的處理思路。2017年,民法總則施行後,第一百五十七條事實上已經廢止上述追繳的規定。後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及本次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繼續沿襲了民法總則的規定,都已經删除關于追繳、收歸的相關規定。民法通則及合同法中關于惡意串通緻合同無效後果中追繳及返還集體、第三人的規定,具有明顯的行政管理及公法制裁性質,并且,請求權基礎和主體都不明确,不屬于民事責任的範疇。是以,此後的民法總則、民法典及合同編司法解釋都删去了相關規定,調整後,民事責任體系更加規範。

● 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民事行為被确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财産,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是以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财産,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合同法第五十九條: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是以取得的财産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确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财産,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雖然删去了有關追繳的規定,但不是所有合同無效後一律返還财産,應當注意到現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明确“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根據最高院了解與适用的精神,此處法律包括了法律及行政法規,當法律、行政法規對于某些合同明确規定了标的财産和違法所得予以沒收、收繳的,應當按照該規定執行。當然,具體到審判實踐中,可能也存在一些問題有待解決,一是行政或刑事上即便規定了責任後果,如何依照本條在民事訴訟程式中實作或者處理;二是無效情形紛繁複雜,合同有因違法而無效,也有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畢竟是少數,對此,當事人是否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請求返還财産,是實踐與理論中都争議很大的一個問題。在民法典起草階段,有專家學者提出建立中國的不法原因給付制度,最終沒有被采納。目前各地司法裁判的處理有很大分歧,我個人傾向認為,對于嚴重違法及嚴重背離公序良俗的合同,應當結合當事人的可譴責性等因素,考慮以公序良俗等法律原則為依據,不予支援當事人的返還财産請求。

當事人有過錯,返還财産時需要考慮嗎?

返還财産的法理依據是,原合同無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後,接受财産的當事人取得并占有該财産的依據消滅,為使當事人之間的财産關系恢複到訂立合同之前,一方自然可以請求對方返還财産。通說認為,同時民法典的立法觀點也認為,此處請求對方返還動産或不動産的請求權,性質上屬于物權返還請求權:屬于動産的,有權請求對方轉移占有;屬于不動産的,有權請求對方轉移占有并配合辦理回轉登記。在物權請求權中,相對人是否具有過錯,原則上不會影響物權請求權的返還範圍。是以,合同無效後,返還财産與當事人過錯無關,無論當事人是否對合同無效存在過錯,均負有返還财産的義務。财産毀損、滅失等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返還原物請求權轉變為不當得利請求權,一方可以請求對方折價補償。與返還财産一樣,無論當事人是否對合同無效具有過錯,都負有折價補償的義務。雖然,在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中,獲得利益一方是否存在過錯對返還範圍會産生影響,但此處折價補償是返還原物的替代方式,目的是回複合同訂立前的初始狀态,是以,過錯在确定折價補償範圍時不應作為主要考慮因素。

●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九百八十七條,在獲利人為善意時,返還範圍僅限于現存财産,所受利益不存在的,不再負返還義務;獲利人為惡意時,應對财産滅失負賠償責任。

返還财産的範圍,如何劃定?

合同無效後,取得并占有财産的一方,為無權占有,應當返還原物及孳息。原物不做贅述。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典型如耕作土地獲得的糧食和其他出産物,種植果樹産生的果實;法定孳息是依一定的法律關系由原物所生的物,典型的為房屋租金與存款利息。比如,合同無效後,一方當事人基于合同取得的财産用于出租的,租金應當一并返還。

關于以上返還财産的範圍為原物及孳息,接下來,我們試想一例,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後,取得借款的一方将借款暫存銀行儲蓄,合同無效後,存款利息應當一并返還嗎?如果将借款轉手出借第三人,合同無效後,取得的第三人支付的利息應當一并返還嗎?再如果,将借款用于炒股理财,合同無效後,取得的收益應當一并返還嗎?答案應當都是否定的。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返還财産,是基于物權請求權中無權占有返還原物的法理,原物及所生孳息應當一并返還。但貨币這種特殊動産,所有權與占有權合一,貨币占有的取得和喪失,直接導緻貨币所有權的取得和喪失,貨币所有權沒有追及效力,原則上不存在返還原物請求權。上述三例中,取得借款的一方,合同無效後,出借人可依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基于借款合同傳遞的貨币本金,但無論是存款利息還是取得的貸款利息或理财收益,都不屬于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後借款人據此取得的不當得利,出借人不可對此請求返還。此時,出借人可以依據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主張資金占用費。

● 炒股理财收益,已不屬于法定孳息範疇。法定孳息必須符合以下特征:1.須為讓渡物之用益之對價。2.須為周期性收益,一方面,法定孳息根據其基礎法律關系一定會産生,而不是一種機率性事件;另一方面,法定孳息是一種持續性而非一次性或偶然性收益,且其收取一般按持續時間計算。

勞務合同等一方當事人取得的無形财産無法返還的,如何處理?

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中,“經審查财産不能返還”,包括法律上不能返還,比如财産返還受到法律限制(如善意取得場合);也包括事實上不能返還,比如标的财産毀損、滅失,以及比如标的财産性質無法返還。勞務合同等這類提供勞務或服務無形财産的合同,無效後無形财産無法返還,應當依照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進行折價補償。

法院在确定折價補償數額時,可能與原合同約定數額并不一緻。首先,本次司法解釋明确,以裁判時間點作為确定折價補償數額的時間基準點,具體來說,是以一審判決認定合同無效的時間點上的價格對标的财産進行折價換算。其次,勞務或服務等無形财産,如果在公開市場能夠找到市場價格的,則以市場價格折算金錢補償數額,如果無形财産不具有可替代性,無法确定市場價格,則可以參照原合同約定的價款作為折價補償的基礎。租賃合同等繼續性合同的無效返還問題,同樣可以适用上述處理思路。

賠償損失是實際損失,還是包括預期利益損失?

合同被認定無效,自始不發生效力,若返還财産或折價補償後仍然不能回複合同訂立時的初始狀态,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在性質上屬于締約過失責任,而不是違約責任。本次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屬于動态系統調控條款,列舉的考慮因素,并無輕重前後之分,也不是每個因素都必須在個案中加以考慮。作為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失賠償範圍,限于因信賴合同有效而遭受的實際損失,不包括可得利益損失。一般而言,合同無效後損失賠償的範圍主要包括為訂立合同而産生的費用以及履行合同的費用。比如,民間借貸合同中,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合同認定無效後,出借人向金融機構支付的貸款利息,可作為無效合同的實際損失,按照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無效的過錯程度,合理确定賠償數額。基于上述認識,我們再來了解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資金占用費。根據第二十五條規定,有權請求對方還錢的,可以同時請求對方支付資金占用費,那麼,這裡的資金占用費屬不屬于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損失”呢?實踐中,可能有人認為,傳遞資金的一方損失了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應當作為合同無效的損失由對方進行賠償,這就是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資金占用費。這種了解是錯誤的,合同無效後賠償損失的範圍限于實際損失,不包括可得利益損失,當然也就不包括預期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損失。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資金占用費,在法律性質上屬于不當得利,是取得錢款一方對錢款用益價值所得的不當得利,得利内容是獲得金錢的使用所節省的成本或本應支出的對價,故一般應當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同時,第二十五條也規定,當取得錢款一方對合同無效沒有過錯的,則按照同期同類存款利率計算。

轉自 類案同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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