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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莊優化調整後财務管理對策

作者:微觀三農

近些年,不少地方開展了村莊優化調整,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也給農村财務提出了更高标準和要求。如何維護集體和農民的切身利益,需要在農村财務管理上積極作為。筆者以山東省某一鄉鎮為例,探讨村莊優化調整後給村級财務管理帶來的問題,并針對出現的問題提出相應的改進和發展建議。一、基本情況由于該鎮在全市承擔村莊優化調整試點工作,在全市提前一步組織實施。(一)村莊優化調整。2020年,該鎮開始推進和實施村莊優化調整工作,全鎮48個行政村撤銷後,優化調整合并設立為9個行政新村,每一個新村包括4至6個自然村。原48個行政村成為新村的自然村,每一個自然村保留股份經濟合作社。(二)賬套分開剝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财務實行分賬管理。原48個村民委員會賬目全部移交到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管理,依法代表集體行使集體資産所有權,履行管理集體資産、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等職能。9個新村設立村民委員會賬,擁有正在使用和管理的公益性資産使用權。(三)各自運作管理。第一,職責分開運作管理。在基層黨組織上司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分開運作。自然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依法代表集體行使集體資産所有權,履行管理集體資産、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等職能。新村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負責辦理新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根據上級《村民委員會職責任務清單指導目錄》開展相關工作。第二,賬務分開運作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實行分賬管理。自然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執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财務制度》,在農村基層黨組織上司下,由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會計人員等按規定履行職責,實行委托代理記賬,重大财務事項決策執行“四議三審兩公開”機制,并報鎮黨委、政府或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稽核或備案。自然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财務活動依法接受鎮人民政府和農業農村部門、财政部門的監督指導,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自然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對經營中發生的資産、負債及所有者權益變動進行獨立核算。新村村民委員會單獨設立會計賬套和銀行賬戶,新村組織運轉經費要嚴格按照财政部門有關規定管理使用,鎮黨委、政府加強對新村組織保障資金預算執行監督,從嚴把關稽核,確定資金依法合規、安全有效使用。第三,資産分管運作管理。自然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包括資源型、經營性、非經營性(含集體公益性資産)等資産所有權,所有集體資産登記在股份經濟合作社名下。資源性資産、經營性資産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營運管理,確定集體資産保值增值。新村村民委員會因工作需要,擁有正在使用和管理的公益性資産使用權,并承擔管護職責。第四,議事決策分開運作管理。股份經濟合作社依據有關政策規定,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發揮理事會和監事會作用,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實施民主議事決策。新村村民委員會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政策,發揮村民自治作用,由村民(代表)會議實施民主議事決策。第五,選舉分開運作管理。股份經濟合作社依據有關政策規定,由本組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全部成員組成成員大會,根據需要設立、推選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産生理事會、監事會。新村村民委員會依據《山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等有關規定,由具有選民資格的人員選舉産生。落實“村黨組織書記應當通過法定程式擔任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要求,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同步換屆。二、存在的問題村莊優化調整實施以來,财務管理存在的一些問題逐漸顯露出來。(一)村級“三資”不融合。新村和自然村的資金、資産、資源(“三資”)不融合。目前的村莊優化調整,隻是形式上的優化調整,原48個行政村變為自然村後,各個村的資金、資産、資源仍是各個村的,與新村沒有關系,還沒有走到村級“三資”大融合的地步,沒有實作真正意義上村莊優化調整。新村和自然村的财務是獨立分開各自運作的,是平行的關系,财務上沒有行政村與自然村的隸屬關系。新村隻設定了村民委員會賬,隻是管理新的公共管理事務經費,擁有少量的資金和資産,沒有資源部分,沒有成立股份經濟合作社或聯合社,财務基本上不與自然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發生業務往來。自然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賬僅是管理本經濟組織的資金、資産、資源。(二)财務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該鎮村莊在優化調整工作仍處于試點階段,各項工作都在“摸着石頭過河”,農村财務工作也是逐漸探索嘗試,沒有完全跟上村莊優化調整工作需求的步伐,一些财務管理制度的制訂和管理還存在不規範不完善的情況。比如村級重大物資集中采購的問題、重大工程建設的投招标問題、産權交易平台的建設使用問題等,需要快步跟上農村發展的需要。(三)财務資訊化建設滞後。該鎮在全市仍是農村鎮,農村經濟發展緩慢,村莊經濟底子薄弱,若讓股份經濟合作社财務管理全部進行資訊化管理,則需要更多的資金。是以,财務資料的準确性和及時性無法得到保障。三、對策建議(一)健全完善财務管理制度。村莊優化調整後,市鎮村三級應結合自身實際,制訂完善的農村财務管理制度,并加強制度的執行和監督。加大新村“三資”大融合的研究,符合條件的,可探索和嘗試資産和資源的重新調整配置設定、集體股權繼承、股權激勵等。 (二)加強财務人員教育訓練。加大對财務人員的教育訓練力度,提高綜合業務水準和職業道德。改變以往統一時間、統一地點、統一内容教育訓練的形式,采取分人員層次、分時間階段、分授課内容,針對性更強、靶向性更準、品質性更高的農村财務教育訓練形式,與傳統的教育訓練互為補充,精準施教。 (三)完善财務監督機制。建立獨立、權威的财務監督機構,加強對财務管理的監督。鎮農經中心與農村财務委托代理中心機構分離,農經中心負責農村财務監督管理,農村财務委托中心負責農村财務代理記賬,或者聘請第三方機構代理記賬。上級業務部門加強業務監管力度,審計機關加強村居上司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年度審計,鎮農經中心強化一線财務監督管理,多方發力,共同努力整治農村“三資”管理,促進農村和諧穩定。(四)加快财務資訊化建設。加大對财務資訊化建設的投入,提高财務資料的準确性。在農村重大物資采購、重大工程建設、産權交易資訊平台建設上加大力度,以此推進農村财務在陽光下健康運作,讓村莊優化調整走得更快、更好。 (作者機關:山東省龍口市蘭高鎮農村經濟管理服務中心)

來源:《農村财務會計》2024年第4期

作者:代付倉

編輯:蔡薇萍

監審:郭平穩、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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