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來啦!
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的所得稅
應當如何繳納呢?
讓小編帶領大家來複習一下政策
一、政策回顧
01、基本規定
彙總納稅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内,由總機構彙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别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但是,有幾類二級分支機構無需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1.不具有主體生産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産品售後服務、内部研發、倉儲等彙總納稅企業内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
2.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3.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4.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登出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5.彙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02、分攤方式
總機構分攤稅款=彙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彙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其中,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産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産總額之和)×0.30
其中有兩點容易誤解或混淆,需要提醒大家
1.獨立納稅分支機構:作為獨立納稅人計繳企業所得稅的分支機構不得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
2.資産損失申報處理: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産損失并入二級分支機構,由二級分支機構統一申報,同時上報總機構。
具體到彙總資訊備案
應該如何做呢?
二、彙總備案
01、基本規定
總機構應将其所有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資訊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相應的,分支機構應将其總機構、上級分支機構和下屬分支機構資訊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備案資訊發生變化的,應在内容變化後30日内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02、操作方式
電子稅務局首頁—我要辦稅—稅費申報及繳納—申報輔助
資訊報告—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企業總分支機構資訊備案
01、如果要新增,則點選“增行”錄入相關資訊,或點選“查詢待彙總分支機構”勾選。
02、如果要變更,則在“已彙總備案資訊”中,點選需變更的分支機構行“操作”列下的“變更”按鈕,該分支機構會跳至下方“彙總備案申請資訊”,請對其修改。
注意,當“就地繳納辨別”為“否”時,“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原因”自動跳黃,需選擇。
03、填寫完畢,檢查确認無誤後,點選“儲存”“送出”。
04、可以通過我要查詢—辦稅進度及結果資訊查詢—事項進度管理,查詢進度。
05、确認:稅務機關受理并生成備案表後,需确認并再次送出,待稅務機關辦理完成,事項辦結。
03、注意事項
01、被撤銷的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登出稅務登記後15日内,總機構應将分支機構登出情況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辦理變更稅務登記。該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的有效期從登出稅務登記之日所屬預繳期起。
溫馨提醒:總機構應跟蹤分支機構撤銷的進度,後者撤銷後,總機構應第一時間變更備案資訊,以免發生仍向已撤銷的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的情況。
02、上年度的小微企業:彙總納稅企業上年度為小微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的有效期必須從本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總機構和二級分支機構需及時變更彙總備案資訊。
03、無需進行彙總備案:總機構在廈門,且在廈門以外地區未設立跨地區分支機構的企業,其總機構無需進行彙總備案,其設立在廈門的分支機構也無需認定企業所得稅,但是,分支機構的收入、成本等應并入總機構,由後者統一核算、統一申報。
04、特殊二級分支機構:總機構在廈門,在廈門及以外地區均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其所有具有主體生産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應按規定進行彙總備案,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且“跨地區轉移類型”選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
三、彙算申報
下面我們以案例的形式來感受一下總分機構是如何分攤、申報稅款的。
紅星公司總機構設在廈門,分别在福州、泉州、廣東和杭州設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二級分支機構A、B、C、D,其于2023年8月撤銷了B,同月又在長沙設立具有主體生産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E,長沙E在2023年不就地分攤繳納。
各分支機構三項因素資料如下(以萬元為機關,下同):
01、已知,紅星公司2023年1-2季度預繳時均應補100萬元。
以福州A為例:
(1)分攤比例
=800/(800+1200+1100+600)*0.35+500/(500+400+300+200)
*0.35+5000/(5000+4500+3000+2500)*0.3=0.3
(2)分攤稅額
=100*50%*0.3=15
02、紅星公司2023年3-4季度預繳時均應補100萬元。
繼續以福州A為例:
(1)分攤比例
(泉州B從2023年3季度開始不就地分攤繳納,将其從分攤比例計算公式中去除)
=800/(800+1100+600)*0.35+500/(500+300+200)*0.35+5000/(5000+3000+2500)*0.3=0.43
(2)分攤稅額
=100*50%*0.43=21.5
03、紅星公司2023年度彙算清繳時應納稅額為800萬元,累計已繳稅額為400萬元,應補稅額為400萬元。
再次以福州A為例:
(1)分攤比例=0.43
(2)分攤稅額
=400*50%*0.43=86
04、福州A年度申報填寫《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年度納稅申報表(2021年版)》。
以上,就是我們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的相關内容啦,大家學會了嗎?最後,小編建議大家在年報前仔細檢查備案資料,確定無誤後盡快完成年報吧!
問答題
01:分支機構登出了,它要參加年度申報嗎?
答: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登出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02:總分機構可以享受小微企業優惠嗎?
答: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可以。
03:我們是彙總納稅企業,企業所得稅可以核定征收嗎?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 》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号),彙總納稅企業不得核定征收。
04:總機構被主管稅務機關檢查了,查增的稅款怎麼交?
答:總機構應将查補所得稅款(包括滞納金、罰款)的50%按照規定計算的分攤比例,分攤給各分支機構(不包括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分支機構)繳納,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查補稅款就地辦理繳庫;50%分攤給總機構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
05:我們最近發生了重組,從被合并企業取得了兩家二級分支機構,怎麼處理?
答:彙總納稅企業當年由于重組等原因從其他企業取得重組當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級分支機構,并作為本企業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該二級分支機構不視同當年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按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06:我們有兩家分支機構今年合并了,怎麼處理?
答:彙總納稅企業内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總機構、二級分支機構之間,發生合并、分立、管理層級變更等形成的新設或存續的二級分支機構,不視同當年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07:三級分支機構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答:隻有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産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08: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項目部怎麼交企業所得稅?
答:建築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産總額應彙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規定預繳企業所得稅;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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