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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未簽字的瑕疵簽證單,能否作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

作者:建築房地産法律圈

工程簽證在建設工程施工全周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通常是合同雙方就施工過程中發生的變更、調整等事項達成的書面協定。這些變更可能包括設計變更、價款調整、工期延長或縮短、品質标準變化等。工程簽證對于確定工程順利進行、合理配置設定風險和成本以及最終的工程結算都具有關鍵作用。

當工程簽證存在未經發包人簽字的瑕疵時,其能否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主要取決于瑕疵的性質和嚴重程度,以及合同雙方的約定和相關法律規定。筆者綜合多年的建設工程法務實務經驗和司法裁判案例,針對這一問題做一簡單明确的梳理,這些要點直接關系到簽證的效力以及在工程款結算中的作用:

1. 簽證的形式要件:工程簽證不一定要有特定的名稱或形式,關鍵在于其内容是否記錄了工期、品質、價款變更等實質内容。

2. 簽證的主體要件:簽證的簽署主體必須是有權簽證的人員,如項目經理或監理工程師等。如果簽證由無權或超越權限的人員簽署,可能存在效力問題,但具體情況需要結合合同約定和合同的實際履行行為來判斷。

3. 簽證的法律效力:即使簽證存在簽署形式上的瑕疵,如果能夠通過其他證據證明簽證内容反映了雙方的真實意願,簽證仍然可能被認定為有效。

4. 簽證的分類:工程簽證可以分為工程變更簽證和工程索賠簽證,不同類型的簽證會涉及不同的法律問題和處理方式。

5. 簽證的簽章要求:簽證檔案上是否需要公司蓋章,以及簽字人員的權限,都是影響簽證效力的重要因素。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員的簽字通常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

6. 未簽署的工程簽證:即使沒有簽署工程簽證,隻要承包人能證明發包人同意施工或索賠事項存在,發包人原則上仍應支付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作内容對應的款項。

7. 簽證的風險及規避措施:當事人應妥善保管工程簽證資料,并加強簽證人員的權限管理,明确工程簽證授權人員名單及權限。

8. 監理人員簽證的效力:監理人員基于委托行為取得相應代理權,其簽署的工程簽證可能對發包人産生有權代理的效力,具體效力取決于多種因素,包括承包人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監理人員超越權限等。

在處理工程簽證的瑕疵問題時,法院通常會考慮簽證的内容、簽署人的權限、雙方的實際行為以及是否構成表見代理等因素。是以,當工程簽證存在瑕疵時,是否能夠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需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發包人未簽字的簽證單是否能作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存在一定的争議和條件限制。下面結合幾個典型案例,進一步具體讨論。

1. 有觀點認為,如果發包方沒有在簽證單上簽字,但未能提供合了解釋或證據來證明施工方未進行相應施工,那麼發包方不能僅依據合同中的專用條款來拒絕結算。這表明,在特定情況下,即使發包人未簽字,簽證單也可能被接受作為結算依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民終192号案件中就認為,雖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專用條款約定“缺少任何一方簽字的簽證單均屬于無效簽章、不應結算”,但監理機關作為發包方聘請的第三方,其簽字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因為監理機關的職責是對承包方的施工活動進行監督和确認,經過監理機關确認的工程量可以被推定為實際發生的工程量。如果發包方沒有在簽證單上簽字,但未能提供合了解釋或證據來證明施工方未進行相應施工,那麼發包方不能僅依據合同中的專用條款來拒絕結算。

2. 也有案例顯示,雖然工程簽證單上簽字主體行為不完整,但發包人不能舉證證明簽證單上顯示的增補工程部分不存在的,可認定簽證真實性和有效性。這意味着,在工程簽證的實踐中,簽證單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并不完全取決于簽字的完整性。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再336号案件中認為,關于鑒定意見書中未履行蓋章程式的簽證單所涉的三項費用是否應計入工程款的問題,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對于包括設計圖紙變更、價款變更、工程量增減、工期等直接導緻工程價款增加或減少、工期順延或者提前的簽證,除經發包方派駐的工程師簽證外必須經發包人加蓋印章,方發生效力。對于鑒定意見“不确定部分”中承建機關未按合同要求蓋章的簽證單,經過佳信公司派駐的工程師金明的簽字确認,在佳信公司未送出充分證據證明該部分工程系由其他施勞工施工或上述簽證系虛假簽證的情況下,雖然佳信公司未加蓋印章,但無法否定該部分建設工程系由冶金公司施工完成的事實,故從公平角度考慮,應對該部分工程及相應1383694.68元工程價款予以認定。

這個案例表明,工程簽證雖然存在一定的靈活性和條件允許未簽字或蓋章的簽證單作為結算依據,但這通常需要額外的證據或合了解釋來支援。是以,是否可以将未簽字或蓋章的簽證單作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取決于具體案件的情況和法院的判斷。在實踐中,為了避免糾紛,建議盡可能確定所有相關的簽證單都有發包人的簽字或蓋章。

3. 還有案例認為,如果工程簽證單的形成過程雖然存在瑕疵,但這些瑕疵不影響簽證單的核心内容,且簽證單的形成過程、内容和執行均符合合同約定和雙方的結算習慣,那麼該簽證單可以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反之,如果簽證單在形成過程中嚴重偏離了合同約定或雙方的結算習慣,或者簽證單的内容與實際施工情況明顯不符,那麼該簽證單可能不會被認可作為結算的依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5357号案件中認為,關于原審采納案涉簽證資料是否正确問題。這些簽證沒有立通公司的蓋章,但已經得到了監理公司的确認和監理工程師的簽字,并且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材料證明停工等産生費用的事由。此外,其他案涉工程簽證也未有立通公司的簽字蓋章确認,但依然被認定為有效。這表明簽證的形成過程符合合同約定和雙方的結算習慣。在這種情況下,原審法院是基于對合同條款、雙方的結算習慣、以及現場實際情況的綜合考量。如果立通公司沒有提供充分的反駁證據來否定簽證單上記錄的内容,原審法院采納簽證資料作為結算依據具有合理性。

4. 如有證據證明事後補簽的工程簽證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工程實際情況的,應當作為結算依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1730号案件中認為,中煤三建公司和中煤二十九處對鑒定報告所依據的施工合同和工程簽證單的合法性提出質疑,認為這些檔案是誠信礦業公司串通中煤二十九處未經授權人員非法補簽的。然而,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考慮了以下幾個關鍵因素:項目部印章:《工作面注漿治理合同》和《工程簽證單》上有中煤二十九處案涉項目部的印章,這表明檔案得到了項目部的正式認可;關鍵人員簽字:時任中煤二十九處案涉項目部經理和副經理的王璟玥和朱友剛在相關檔案上簽字,增強了檔案的可信度;證人證言:王璟玥和朱友剛在二審中出庭作證,确認了他們的簽字是為了證明誠信礦業公司施工了涉案工程,且補簽行為得到了中煤二十九處項目部的認可;工程量一緻性:朱友剛證明了《工程簽證單》上的工程量與技術員簽字确認的工程量是一緻的,這進一步證明了簽證單内容的真實性;真實意思表示:法院認為,盡管合同和簽證單是事後補簽的,但有證據表明這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符合實際情況:證人證言和項目部印章的确認表明補簽的檔案反映了工程的實際情況。基于上述因素,法院認定《工作面注漿治理合同》和《工程簽證單》雖然事後補簽,但仍然有效,可以作為鑒定和結算的依據。

5. 如果有證據顯示工程簽證是僞造的,并且承包方未能提供其他證據來證明簽證内容的真實發生,那麼法院會基于無法确認簽證真實性為由,拒絕該簽證作為有效的結算依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終1082号案件中認為,盡管11份工程簽證上有發包方的簽章及10份得到總監理工程師陳某的簽字,但陳某作證稱其簽字是在發包方前負責人韓某和趙某多次要求下進行的,且指出4份高額簽證為虛假,其餘6份簽證金額被誇大。發包方還送出了警察局《情況說明》,顯示韓某和趙某因涉嫌編制虛假簽證單和侵占工程款被立案偵查。簽證涉及的誤工費、機械租賃費等總額數千萬元,但缺乏支援其真實性的工程資料。簽證中的人材機數量、停工天數等與事實不符,違反了實事求是原則。是以,法院認為承包方所送出簽證檔案未達到“高度可能性”的證明标準。二審中,盡管承包方主張部分簽證内容真實,但因缺乏充分證據,其主張的1.39億元簽證費用計入工程價款的請求未獲支援。

這些案例表明,工程簽證雖然存在一定的靈活性,但是否能将未簽字或蓋章的簽證單作為結算依據,通常需要額外的證據或合了解釋來支援。是以,是否可以将未簽字或蓋章的簽證單作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取決于具體案件的情況和法院的判斷。在實踐中,為了避免糾紛,建議盡可能確定所有相關的簽證單都有發包人的簽字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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