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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斷獄四事

作者:草根練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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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公元前179~前104) 西漢政治思想家、儒學宗師。河北廣川(今河北景縣)人。專治《春秋公羊傳》,今文經學大師,景帝時為博士。“為人廉直”(《史記·儒林列傳》),“儒雅博通”(《太平禦覽》引何晏語),治學“專精一思”(《論衡·儒增》),被時人稱為“漢代孔子”。武帝即位後,他以賢良身分三次對策朝廷而備受賞識,先後任江都易王劉非的國相和膠西王劉端的國相。後辭職居家著書,仍受武帝尊重,朝廷每有大議,即派人就其家征詢意見。董仲舒提出并被武帝采納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建議,對儒學以至中國思想文化的發展,有着深遠而複雜的影響。

董仲舒的主要著作是《春秋繁露》,其政論載于《史記·儒林列傳》《漢書·董仲舒傳》等書中。《漢書·董仲舒傳》所載董仲舒三次對漢武帝策問的回答(俗稱《天人三策》),集中反映了董仲舒的天人思想和政治主張。其餘散見于史籍的資料,被後人輯為《董子文集》。

董仲舒斷獄四事
董仲舒斷獄四事

時下提起董仲舒,衆人皆說他建議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并為武帝采納雲雲。其實二人都沒說過這八個字。董仲舒與此之關聯有兩句話,皆見《漢書.董仲舒傳》。一句是董仲舒冊曰:“臣愚以為諸不在六藝之科孔子之術者,皆絕其道,勿使并進。”另一句是史家班固所述:“及仲舒對冊(策),推明孔氏,抑黜百家。立學校之官,州郡舉茂材孝廉,皆自仲舒發之。”漢武帝情況類似。《漢書.武帝紀》:“孝武初立,卓然罷黜百家,表章《六經》。”這是班固贊語,非漢武帝谕旨。“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八個字到底出自何人,何時安在董仲舒、漢武帝頭上,此為學案,本人順帶提起在此不贅。下面接着說董仲舒。

董仲舒以“《春秋》公羊學”立足學術史,是開宗立派的人物。他的學問,兩千馀年一直有專門研究者。董仲舒為人廉直見識廣博,當得起經學家、思想家。他建議國家開辦官學選拔人才,又可稱教育家,而且還能斷獄。是以董仲舒既是專門名家,又是通儒達士。

漢武帝迷信鬼神巫術,董仲舒數次勸谏此非正道。武帝便令巫觋詛咒仲舒,以考察其說法。董仲舒身穿朝服,面南詠誦經書,氣定神閑。巫觋百般施以伎倆,皆不能傷害仲舒。未幾,巫者自己身亡。(參漢應劭《風俗通義.卷九》)

董仲舒晚年在家專事治學,不問家中産業。朝廷遇有大事,漢武帝便遣廷尉張湯等使者就其家請教。董仲舒答對皆高明有法,并給武帝書奏百二十三篇。董仲舒治獄斷案亦見載文獻。宋王應麟《困學紀聞.卷六》雲:“董仲舒《春秋決獄》其書今不傳,《太平禦覽》載二事,其一引《春秋》許止進藥,其一引夫人歸于齊。《通典》載一事,引《春秋》之義父為子隐。應劭謂仲舒作《春秋決獄》二百三十二事,今僅見三事而已。”

《通典》系唐人杜佑撰集的典志史書,其中載董仲舒斷獄二事而非一事,宋人王楙《野客叢書.卷一》錄有此二事。現存董仲舒斷獄共四事,本人錄如下:

1、甲的父親與某人争言相鬥,某人拔劍刺甲父。甲看見父親将被刺傷,便以木杖擊打某人。不巧未打到某人,卻誤傷了自己父親。古時子女毆打父母是“十惡”之罪,當處斬。衙門職司曰:“兒子打父親,當處以枭首。”漢武帝派人請教董仲舒,仲舒曰:“臣愚以為,父子至親,兒子看見父親被打,莫不心急驚懼。他揮杖是為了救父親而非要加害他。《春秋》雲,許止父親得病,他給父親喂藥,父親身亡。君子認為許止無加害父親之心,赦而不誅。是以,甲的行為不是法律所謂毆打父親,他不該治罪。”(參《太平禦覽.卷六百四十》)

2、甲的丈夫出海遇風浪船沉沒,其夫亡于大海緻屍首不得安葬。四個月後,甲的娘家母親打算讓甲再嫁。官府欲治其罪,曰:“她丈夫死而未葬,依律不許私自再嫁,當處斬。”董仲舒曰:“臣愚以為,《春秋》之義言,夫人歸于齊,言夫死無男,有再嫁之道也。她的行為不屬于擅自妄為,應聽從她的選擇。婦人嫁人是有所歸。她有母親做主,再嫁并無淫佚之心,不是私為人妻。斷獄應當明于情理,母女二人皆無罪,不應懲治。”(參《太平禦覽.卷六百四十》)

《春秋》所言“夫人歸于齊”指魯文公死後,其夫人姜氏回到齊國娘家。喪夫者回娘家而不再返其夫家謂之“大歸”,有夫之婦短期回娘家稱“歸甯”。女嫁男為有所歸,即歸宿。

3、甲某無子,于路旁撿到一個孩子便收為養子。孩子長大以後犯了罪,便告訴養父甲某。甲某遂将養子藏匿起來以躲避官府追拿,問甲某當論何罪?董仲舒曰:“罪犯雖非甲某親生,《詩》雲:‘螟蛉有子,蜾蠃負之。’《春秋》之義言父為子隐。甲某應當藏匿養子,不算犯罪。”(參《通典.卷六十九》)

螟蛉,蛾蟲。蜾蠃,蜂蟲。古人認為蜾蠃養螟蛉為己子(實則蜾蠃捕螟蛉喂自己的幼蟲)。儒家主張父為子隐,子為父隐。即父或子犯罪,父子皆無舉告義務,而且可互為隐藏,稱“親親相隐”。董仲舒認為雖為養子,若父子恩情深重視為己出,亦可相隐。

4、甲某将兒子乙某送人,别人将乙某養大。甲某耽于酒色,對乙某說:“你是我兒子。”乙某怒,打了甲某二十闆子。甲某将乙某告到官府,稱乙某是其子。董仲舒斷曰:“甲生乙而不養育,将兒子送給别人,父子情義已絕。乙某雖打了甲某,不屬于兒子打父親。不應按此律治罪。” (參《通典.卷六十九》)

董仲舒高屋建瓴,處處貫穿《春秋》大義。上述幾則雖為細事,卻小中見大。董仲舒斷獄格局開闊,以事解經,由表及裡,剖别清晰,循法兼情,予奪有序。可算明體而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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