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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断狱四事

作者:草根练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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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公元前179~前104) 西汉政治思想家、儒学宗师。河北广川(今河北景县)人。专治《春秋公羊传》,今文经学大师,景帝时为博士。“为人廉直”(《史记·儒林列传》),“儒雅博通”(《太平御览》引何晏语),治学“专精一思”(《论衡·儒增》),被时人称为“汉代孔子”。武帝即位后,他以贤良身分三次对策朝廷而备受赏识,先后任江都易王刘非的国相和胶西王刘端的国相。后辞职居家著书,仍受武帝尊重,朝廷每有大议,即派人就其家征询意见。董仲舒提出并被武帝采纳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对儒学以至中国思想文化的发展,有着深远而复杂的影响。

董仲舒的主要著作是《春秋繁露》,其政论载于《史记·儒林列传》《汉书·董仲舒传》等书中。《汉书·董仲舒传》所载董仲舒三次对汉武帝策问的回答(俗称《天人三策》),集中反映了董仲舒的天人思想和政治主张。其余散见于史籍的资料,被后人辑为《董子文集》。

董仲舒断狱四事
董仲舒断狱四事

时下提起董仲舒,众人皆说他建议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为武帝采纳云云。其实二人都没说过这八个字。董仲舒与此之关联有两句话,皆见《汉书.董仲舒传》。一句是董仲舒册曰:“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另一句是史家班固所述:“及仲舒对册(策),推明孔氏,抑黜百家。立学校之官,州郡举茂材孝廉,皆自仲舒发之。”汉武帝情况类似。《汉书.武帝纪》:“孝武初立,卓然罢黜百家,表章《六经》。”这是班固赞语,非汉武帝谕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八个字到底出自何人,何时安在董仲舒、汉武帝头上,此为学案,本人顺带提起在此不赘。下面接着说董仲舒。

董仲舒以“《春秋》公羊学”立足学术史,是开宗立派的人物。他的学问,两千馀年一直有专门研究者。董仲舒为人廉直见识广博,当得起经学家、思想家。他建议国家开办官学选拔人才,又可称教育家,而且还能断狱。所以董仲舒既是专门名家,又是通儒达士。

汉武帝迷信鬼神巫术,董仲舒数次劝谏此非正道。武帝便令巫觋诅咒仲舒,以考察其说法。董仲舒身穿朝服,面南咏诵经书,气定神闲。巫觋百般施以伎俩,皆不能伤害仲舒。未几,巫者自己身亡。(参汉应劭《风俗通义.卷九》)

董仲舒晚年在家专事治学,不问家中产业。朝廷遇有大事,汉武帝便遣廷尉张汤等使者就其家请教。董仲舒答对皆高明有法,并给武帝书奏百二十三篇。董仲舒治狱断案亦见载文献。宋王应麟《困学纪闻.卷六》云:“董仲舒《春秋决狱》其书今不传,《太平御览》载二事,其一引《春秋》许止进药,其一引夫人归于齐。《通典》载一事,引《春秋》之义父为子隐。应劭谓仲舒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今仅见三事而已。”

《通典》系唐人杜佑撰集的典志史书,其中载董仲舒断狱二事而非一事,宋人王楙《野客丛书.卷一》录有此二事。现存董仲舒断狱共四事,本人录如下:

1、甲的父亲与某人争言相斗,某人拔剑刺甲父。甲看见父亲将被刺伤,便以木杖击打某人。不巧未打到某人,却误伤了自己父亲。古时子女殴打父母是“十恶”之罪,当处斩。衙门职司曰:“儿子打父亲,当处以枭首。”汉武帝派人请教董仲舒,仲舒曰:“臣愚以为,父子至亲,儿子看见父亲被打,莫不心急惊惧。他挥杖是为了救父亲而非要加害他。《春秋》云,许止父亲得病,他给父亲喂药,父亲身亡。君子认为许止无加害父亲之心,赦而不诛。所以,甲的行为不是法律所谓殴打父亲,他不该治罪。”(参《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

2、甲的丈夫出海遇风浪船沉没,其夫亡于大海致尸首不得安葬。四个月后,甲的娘家母亲打算让甲再嫁。官府欲治其罪,曰:“她丈夫死而未葬,依律不许私自再嫁,当处斩。”董仲舒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再嫁之道也。她的行为不属于擅自妄为,应听从她的选择。妇人嫁人是有所归。她有母亲做主,再嫁并无淫佚之心,不是私为人妻。断狱应当明于情理,母女二人皆无罪,不应惩治。”(参《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

《春秋》所言“夫人归于齐”指鲁文公死后,其夫人姜氏回到齐国娘家。丧夫者回娘家而不再返其夫家谓之“大归”,有夫之妇短期回娘家称“归宁”。女嫁男为有所归,即归宿。

3、甲某无子,于路旁捡到一个孩子便收为养子。孩子长大以后犯了罪,便告诉养父甲某。甲某遂将养子藏匿起来以躲避官府追拿,问甲某当论何罪?董仲舒曰:“罪犯虽非甲某亲生,《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春秋》之义言父为子隐。甲某应当藏匿养子,不算犯罪。”(参《通典.卷六十九》)

螟蛉,蛾虫。蜾蠃,蜂虫。古人认为蜾蠃养螟蛉为己子(实则蜾蠃捕螟蛉喂自己的幼虫)。儒家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即父或子犯罪,父子皆无举告义务,而且可互为隐藏,称“亲亲相隐”。董仲舒认为虽为养子,若父子恩情深重视为己出,亦可相隐。

4、甲某将儿子乙某送人,别人将乙某养大。甲某耽于酒色,对乙某说:“你是我儿子。”乙某怒,打了甲某二十板子。甲某将乙某告到官府,称乙某是其子。董仲舒断曰:“甲生乙而不养育,将儿子送给别人,父子情义已绝。乙某虽打了甲某,不属于儿子打父亲。不应按此律治罪。” (参《通典.卷六十九》)

董仲舒高屋建瓴,处处贯穿《春秋》大义。上述几则虽为细事,却小中见大。董仲舒断狱格局开阔,以事解经,由表及里,剖别清晰,循法兼情,予夺有序。可算明体而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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