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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時期幅員遼闊,那時沒有資訊和網絡,救災時效是怎樣保證的?

作者:萌眼探世界

文|萌眼探世界

編輯|萌眼探世界

前言

《容齋随筆·四筆》記載這樣一則故事,北宋乾道九年(1173)秋,贛、吉連雨暴漲。但此時地方官員卻“小廳設祈晴道場,大廳祈雨。”

問其緣故,郡守回答說:“請霁者,本郡以淫潦為災,而請雨者,朝旨也”。這種頗為沖突的狀态的發生自然不能簡單地歸咎于地方官員的陳腐守舊、不知變通以及中央政府的拖沓延誤,其中折射的是古代社會因時空距離差别而造成的救災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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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傳遞資訊能力低下,是古代社會的根本特點之一。盡管秦始皇統一文字、度量衡,之後曆代王朝都努力建構水陸交通網、驿站郵傳等制度,以求降低資訊的傳遞成本。

但與現代相比,其效率仍然不高。這種困境長期存在于中國古代社會,影響了救災活動的及時有效開展。

那麼,唐朝作為中國曆史上一個鼎盛時期,那會救災是怎麼管理的,如何保證時效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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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救災時效的制約

災害的發生是考驗朝廷應變能力的一道難題,同時也是檢驗地方備荒、救荒措施的一個時機。地方反應的快慢,将會影響實際救災效果,并進而決定社會秩序的穩定與否。

災害通常都具有突發性的特點,整個事件的發展變化非常迅速,再加上古代社會資訊的不通暢,其發展與後果更帶有不确定性,難以預料。

鑒于其巨大的破壞性、危害性等負面影響,災害一旦發生,時效因素就顯得最為關鍵,政府如果能夠及時、準确地做好應急反應,則群眾心理能夠得以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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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也得以維持,進而為争取整個災害危機事件的順利完成奠定了基礎。

如果政府在危機面前反應遲鈍、優柔寡斷,勢必喪失救災良機,造成險象環生、岌岌可危的被動局面。是以,救災時機的把握是考驗政府實際統治能力和應變能力的标尺之一,它關系到王朝統治的生死存亡。

行政機構的級别實際上就是地方與政治中心的關系。唐代的救濟區域多在政治中心京師、河南及經濟發達的江、淮、河北、山東,而偏遠地區尤其是嶺南、隴右一帶所占比例甚少。

其中,關内、河南、河北三道在總共254次中約占64%,而作為唐代中後期主要經濟來源的江南、淮南道占22%,這是與它們的政治、經濟地位相符的。

關内、河南道一直是唐代重要的經濟與政治中心地區,其安危直接關系到國家的興衰存亡。江南、淮南在唐後期更是唐廷得以維系的經濟命脈。對這些地區,朝廷自然是優先優量地赈濟,而嶺南、隴右這些較為偏僻、人口稀少的地區,救濟次數少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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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社會等級嚴格,層次分明,在等級組織的每一個層次,資訊的每一次綜合與傳遞都可能發生遺漏、扭曲和失實。官僚組織越是龐大,疆域越是遼闊,對統治者而言,獲得資訊的效率就越低。唐朝疆域廣闊,交通不甚發達,資訊傳播遲緩,救災時機無法把握。

時間的耽擱勢必影響到救災的最佳時機,災情拖延的時間越長,恢複正常秩序所需要付出的努力就越大,成功的機會可能會越少,危機就會越來越嚴重。京師之外的許多次災害,從發生到朝廷得知,往往會延擱數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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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地理位置的客觀限制,地方向政府奏報災情以及請求赈濟往往會耽擱很長時間。開元二十七年(739)玄宗所下的制文中就意識到了這一問題,并采取了改革措施。

要求中央政府在每年秋收以後,派遣使臣與地方官吏協同做好災區的赈濟過程,事成之後再上報,這樣做就避免了煩瑣的檢覆過程和逐級上報造成的時間拖延。

但實際上開元二十九年,特别是安史之亂後,許多救濟活動仍舊在中央的統一調控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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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報制度雖經過不斷變革,政府為確定救災時機也做出了努力,但是效果是微弱的,這對赈濟工作的順利開展也是不利的。

在救災的程式上,唐代嚴格的規定:首先登記造冊,根據戶等、人口與受損情況,分别列成等級,确定标準,再經地方長官或特使審批,然後據薄施赈,優先赈濟“貧下不支濟戶”。

地方政府須派遣“清幹官”、“清強官”、“公清仁恤之吏”,分赴各縣基層主辦赈濟事務,事畢後,災區政府還要将赈災文薄彙總上報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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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居易長慶四年(824)三月十日《錢塘湖石記》雲:“若歲旱,百姓請水,須令經州陳狀,刺史自便押帖,所由即日與水,若待狀入司符下縣,縣帖鄉,鄉差所由,動經旬日,雖得水,而旱田苗無所及也。”這說明,申請赈濟的确需要逐級上報。

但是這種束縛性很強的程式,往往會延誤救災的最佳時機。救災實效如何與地方官員的素質有很大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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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财政,尤其是中前期的财政管理實行的是中央統籌統支的體制,地方的财政收入與支出俱受到嚴格的控制,地方無自行動用倉儲的權力,加上封建官吏的劣根性和長期墨守成規的官場習氣,均導緻許多官員在災荒發生後固守成命,坐待朝廷的诏旨,聽任危機的發展,對擅自做主實行救濟者,甚至嚴厲禁止。

由于唐代商業高度發展,官商結合借災年控制糧食流通,壟斷市場,操縱糧價,牟取暴利的情況屢見不鮮,這在閉籴、并籴上展現尤為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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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籴、并籴使災民得不到及時的救濟,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故唐代政府多次下令禁止地方官員閉籴、并籴。為保證災民及時得到救濟,部分地方官員積極的革除積弊。

崔倰剛任潭州刺史、湖南都團練觀察使時,“湖南舊法,豐年貿易不出境,鄰部災荒不相恤。倰至,謂屬吏曰:‘此非人情也,無宜閉籴,重困于民也。’自是商賈通流。”文宗太和六年(832),王起檢校吏部尚書、河中尹、河中晉绛節度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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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屬蝗旱,粟價暴踴,豪門閉籴,以邀善價。起嚴誡儲蓄之家,出粟于巿,隐者緻之于法,由是民獲濟焉。”這些行為無疑有助于災民及時獲得救助,有助于災區的穩定與恢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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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救災時效的保障制度

由于意識到災害危機現實的或潛在的突發性或危害性,唐朝政府将災害管理納入到了日常的管理和運作之中,使其成為政府日常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不僅僅是臨時性的應急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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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律令明文規定,各級地方政府需作為常設的減災執行機構,按照統一的法規程式及時執行中央政府所确定的減災制度,各級長官均以救荒備荒為己任。

地方救災的日常準備主要有水利興修、倉儲維護、勸耕農桑等。唐代水利工程的修繕保護及調節配置設定在法律的監督保障之下日益完備。唐代制定的水法主要有以管理水流的各項規章制度為主要内容,如《大唐六典》卷七《尚書工部》雲:“水部郎中、員外郎掌天下川渎、陂池之政令,以導達溝洫,堰決、河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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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唐律疏議·雜律》中規定的對破壞水流管理行為的懲罰法。管理法從主動的方面加強管理,而懲罰法則着重于從被動的方面對違法者進行處罰。

二者的目的都是消除水患,唐代制定的水法主要有以管理水流的各項規章制度為主要内容,如《大唐六典》卷七《尚書工部》雲:“水部郎中、員外郎掌天下川渎、陂池之政令,以導達溝洫,堰決、河渠。”還有《唐律疏議·雜律》中規定的對破壞水流管理行為的懲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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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法從主動的方面加強管理,而懲罰法則着重于從被動的方面對違法者進行處罰,二者的目的都是消除水患,在嚴格的法律威懾下,興修水利成為地方官員的常見職責,尤其沿河、海、湖等地的地方官員對此十分重視,有案可查的唐人興修的水利工程就有二百六十項之多。

這些水利工程按其形态和功能可分為四種類型:修築堤壩,防捍江河、海潮;疏浚河渠,分洪洩澇;修建堤塘,時其鐘洪;開渠引水,防止幹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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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按照朝廷法律的要求,實行備荒救災工作,并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适當做出調整,制定适合當地情況的水法。如太和八年王起任襄州刺史、山南東道節度使時,“命從事李業行屬郡,檢視而補繕,特為水法,民無兇年”。

倉儲建設。倉儲主要分為義倉、常平倉、諸色倉等,以前兩者為重。《大唐六典》卷三《尚書戶部》條對義倉制度規定:“凡王公已下,每年戶部據已受田及借荒等,具所種苗頃畝,造青苗薄,諸州以七月以前申尚書省,至征收時,畝别納粟二升,以為義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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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又置有常平署,有令、丞、監事等職,職掌:“常平令掌平籴倉儲之事,丞為之貳。凡歲豐穰、谷賤,人有餘,則籴之;歲饑馑,谷貴,人不足,則粜之”。

地方義倉、常平倉糧食的征收主要依靠地方官府中的倉曹、司倉來完成。《大唐六典》卷三十《三府都護州縣官吏》雲:倉曹、司倉參軍掌公廨、度量、庖廚、倉庫、租賦、徵收、田園、市肆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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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歲據青苗徵稅,畝别二升,以為義倉,以備兇年;将為赈貸,先申尚書,待報,然後分給。又,歲豐,則出錢加時價而羅之;不熟,則出粟減時價而耀之,謂之常平倉。”地方官員日常工作中還有監督、核查倉儲之責。

勸耕農桑。《新唐書》卷五十一《食貨志一》雲:“永業之田,樹以榆、棗、桑及所宜之木,皆有數。”《唐律疏議·戶婚》雲:“戶内永業田,每畝課植桑五十根以上,榆、棗各十根以上。”唐中後期,均田制破壞,但政府依舊要求重視田間植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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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和七年(812),憲宗诏令天下州府民戶每田一畝植桑兩株,各級各負其責,日常考課。在疆域遼闊的古代社會,單純依靠帝王一個人的力量是不可能實作統治的,他們必須依靠與地方官員建立的“委托———代理”關系,以獲得最佳效益,規避統治風險。為保證對官員限制的法律條文落到實處,唐朝将地方官員的活動與其仕途的升遷結合起來,以考課的形式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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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使巡行。為使救災活動落到實處,廣泛地宣揚皇威,鞏固因災害而動搖的帝國權威,唐代遣使救災的活動形成了一些具體的禮制規定:“凡四方及蕃夷有水旱蝗諸災,皇帝遣使者持節至其地,宣制振撫,使者南面,地方長官或蕃國主北面,再拜,遂授制書。”

使者面南背北顯示了他們是代替帝王前來慰問遭災百姓,而帝王則是代天履命,他們借此機會回應上天借災害對自己的譴責,向百姓重申自己奉天承命的身份,天地君臣民在此事件上達成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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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禮制上的規定也便于從心理上加強百姓對皇權的順從和官員政治使命的履行,便于救災的順利有效進行。

唐政府對于這種遣使循行、檢查吏治以促進及時救災的工作是非常重視的,所派遣的官員多是中央要員,或是六部主管,或是台谏長官,甚至中後期的宦官,由于與帝王的親密關系,所起作用也不可忽視。有唐一代曆朝遣使救災總計82次之多。

災情奏報。地方上報災情的制度可能始于殷周,甲骨中的求雨雪蔔辭及記晴雨的記事刻辭,當是祈雨和雨澤奏報的記載。

《周禮》也有地官之州長掌祈報,春官之小祝掌小祭祀以祈福祥、順豐年、逆時雨、甯風旱的叙述。在層層上報制度的嚴格性與出使官員的監督及嚴厲的法律制度威懾下,地方官員基本能如實上報各地發生的災害情況,奏報的内容基本包括災地、災情及赈濟請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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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仁傑長壽元年(692)被貶為彭澤縣令,就當地的災情向朝廷禀報,雲:“彭澤九縣,百姓齊營水田,臣方到縣,已是秋月,百姓嚣嚣,群然若歉,詢其所自,皆雲春夏以來,并無霖雨,救死不蘇,營佃失時,今已不可改種,現在黃老草萊度日,旦暮之間,全無米粒。竊見彭澤地狹……納官之外,半載無糧……簡有籍曆,大半除名,裡立項鄉;班斑戶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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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觀點

唐朝時期幅員遼闊,那時沒有資訊和網絡,救災時效是怎樣保證的?

救災時效無論在當今社會還是古代社會都是至關重要的。與科技發達、交通便利的現代社會相比,古代社會在這方面的建設落後的多,但政府通過制度建設來緩解這種局面造成的困境,對各種備荒、救荒工作做出盡可能詳細的規定。

其目的就在于減少災害資訊傳播過程中的拖沓遲緩現象,把握最佳的救災時機,化解可能出現的被動局面,緩解災害危機,這些努力在唐前期基本上是成功的。

但在安史之亂後,由于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許多規定成為虛文,唐王朝在風雨飄搖中等待着危機的全面爆發,反映安定的政治環境對災害救濟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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